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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sm (WLAF)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釋字第702號 時間 Sat Jul 28 21:17:04 2012 ─────────────────────────────────────── 今天的聯合報有一個表格整理的不錯(前面的板友也有提到): 如果大法官釋字看得霧煞煞..可以拿來參考一下 ┌───┬─────┬───────────────┬───────────┐ │名 稱│ 教 師 法 │ 內 容 │ 大法官702號解釋 │ ├───┼─────┼───────────────┼───────────┤ │劣 師│第14條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認為不再聘任的規定違憲│ │條 款│第1項第7款│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劣師有機會再當老師。 │ ├───┼─────┼───────────────┼───────────┤ │狼 師│第14條 │曾犯強制性交等罪,經判刑確定,│不在702號解釋範圍,狼 │ │條 款│第1項第3款│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師終身不能聘任。 │ └───┴─────┴───────────────┴───────────┘ 註:1.「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2. 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3. 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七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14條第3項: 前段: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三、七)、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後段: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36.222 推 podyroly:推! 這樣清楚多了 07/28 22:41 推 tako8521:感謝分享 07/28 23:02 推 kazamishu:推 謝謝! 07/28 23:04 推 a731390820:702號看就覺得很有考相... 07/28 23:04 推 nomedym:感謝!! 看完這篇總算有看懂 07/28 23:08 推 iamtiger:謝謝 07/28 23:38 推 SoloHomerun:推! 07/29 01:36 推 pingshung:感覺70號解釋會跟行政契約放在一起考 07/29 09:03 推 erihi:感謝原po!!! 清楚多了!!! 07/29 09:56 推 tibigon:謝謝原po~ 07/29 11:54 推 Searle:推 07/29 13:02 推 aoc1962:感謝 07/29 13:55 推 xxgreen:推~ 07/29 14:53 推 peter8423:感謝原po! 07/29 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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