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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taki (平凡。幸福) 看板 Tech_Job 標題 [請益] 請問離職提出後傳說中的一個月交接期一定要待在公司嗎 時間 Mon Jan 31 02:50:20 2011 ─────────────────────────────────────── 如題; 請問如果提出離職需求;可是公司說正式員工必須提出離職需求後 一個月~兩個月內都還必須在公司工作直到把身上的專題跟工作交接給其他人才可離職; 請問若有特殊因素無法配合的話;請問會被告或者求償嗎? 因為剛入公司好像有規定滿3個月之正式員工必須提早1個月提出離職; 待滿1個月才可正式離職. 請神人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1.168 推 rongyau:勞基法是工作三年以上才是提早一個月哦~ 01/31 03:16 → rongyau: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01/31 03:17 → rongyau: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01/31 03:17 → rongyau: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01/31 03:18 → rongyau: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 01/31 03:21 → rongyau: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 01/31 03:21 → rongyau: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http://ppt.cc/GCdr 01/31 03:22 → rongyau:http://ppt.cc/lVY8 不過,建議先溝通看看吧~ 01/31 03:26 推 hik0301:這種事情不是你們公司說了算,是勞基法說了算 01/31 09:01 → hik0301:而且離職交接通常不會是真的交接啦,就只是把你操死而已 01/31 09:01 → kojirou:勞基法對於員工提離職雖然有規定預告期,但違反並無罰則 01/31 09:47 → kojirou:且雇主不得拒發給服務證明書,所以當天提離職當天走也行 01/31 09:48 → kojirou:只是這樣會搞壞自己的名聲,雇主可在服務證明書上加註評語 01/31 09:52 推 Hurubear:公司如要婊你...你怎麼做都會被婊的 01/31 10:03 推 pingsky:不過不交接拍拍屁股就閃人,本來不會婊你的公司都會想婊你 01/31 11:14 推 imrod:現在提過個年年假放一放就過一半了XD 01/31 11:41 推 diedeath:滿三個月應該是10天的交接期喔~ 01/31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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