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開始 ------

 作者  happyboy (快樂男孩)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新聞] 653號解釋 大法官:羈押被告不許訴訟 違憲                         
 時間  Sat Dec 27 05:02:32 2008                                               
───────────────────────────────────────

                   653號解釋 大法官:羈押被告不許訴訟 違憲

        大法官會議對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有關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救濟的條文,廿六日做成六五三號解釋,認為這項規定有違憲
        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此解釋公布兩年內,
        檢討修正羈押法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的訴訟制度通盤
        檢討。

        法務部回應表示,將儘速擬定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的修正草
        案,除屬內規法務部即可修正者外,將提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羈押法第六條規定:「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得申訴於
        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這項解釋聲請人王姓男子於九十一年間因涉及殺人未遂,經裁定羈押於
        台南看守所,因違反所規,遭所方施以隔離處分,並於他所居舍房內廿
        四小時錄音錄影。王某不服處分提出申訴,遭到該所所長批示申訴無理
        由。

        後來,他向台南地檢署提起訴願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均遭以無理由
        駁回後,再向大法官會議,針對羈押法第六條與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十四

        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指出,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目的及維持
        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的其他憲
        法所保障權利,固然因而依法而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
        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並無不
        同。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
        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
        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始無違於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
        訴訟權之意旨。

        大法官會議認為,申訴在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的途徑,與得
        向法院請求救濟的訴訟並不相當,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的訴
        訟制度。因此,羈押法第六條與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
        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
        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大法官會議強調,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申訴制度雖有其功能,惟其性質、組織、程序及其相互間的關聯等,規
        定尚非明確;相關機關於檢討訂定訴訟救濟制度時,宜就申訴制度的健
        全化、申訴與提起訴訟救濟的關係等事宜,一併檢討修正。


                     上手銬、不給熱水澡 羈押被告可訴訟

        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對他的處分或處遇,如停止接見親友、上戒具等,
        過去只能向所方申訴,不能打官司。大法官昨天作成第六五三號解釋,
        宣告羈押法及相關施行細則限制被告訴訟權的規定違憲,應在兩年內完
        成修法。

        前總統陳水扁遭上手銬進出台北看守所,引發人權爭議。未來類似情形
        ,當事人如認為所方戒護過當,循內部申訴不成後,可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認為不給洗熱水澡違反人權,也可能可以打官司爭取。

        大法官形容本號解釋是扳倒「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一個堡壘,從公務
        員、學生、軍人到羈押被告,都不再因與國家、學校、軍隊、看守所之
        間「管理與服從」的關係,而被剝奪訴訟權;大法官許宗力更直指本解
        釋是「人權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表示,已參酌國外公約及立法例,全面檢討
        矯正法規,無論是健全羈押被告的申訴救濟制度,或不服處分的訴訟權
        ,都已入納入研修;修正範圍也不止羈押法,將擴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
        法規,保障收容人的人權。

        本號解釋是由服刑中的台南市警局前警員王伯群提出聲請。九十一年間
        ,他涉嫌殺人未遂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因違反所規被隔離,並在舍房
        內進行廿四小時錄音、錄影;王不服,向所方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
        ,但遭行政法院「以無權提訴」駁回。

        大法官解釋指出,羈押被告的人身自由雖受拘束,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仍享有憲法上的權利,執行羈押機關欲加限制,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羈押被告如果認為看守所對他不利的決定,逾越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
        所秩序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時,應准許他向法院
        提起訴訟救濟。

        除了修法准許羈押被告有訴訟權,大法官也要求法務部健全內部的申訴
        制度。至於訴訟要採刑事、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有關的範圍、程序、
        制度的設計,大法官未細部指示,全交給法務部等機關去處理。


                           執行標準線 怎麼劃?難喔!

        大法官透過解釋,和「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不過,究竟在何種情形
        下羈押被告可提訴訟,該解釋僅以「侵害憲法上的權利」帶出大原則,
        如何修法兼顧看守所的管理及被告人權,對法務部是大挑戰。

        除去看守所的「黑幕」,增加「透明度」,讓被告在受到不合理的處分
        或處遇時,受到司法審查,避免行政「官官相護」,是大法官的主要目
        的;然而,什麼樣的處分屬於看守所必要的管理,何時須受司法審查,
        界限的劃定並不容易。

        比如說,羈押被告可否主張他信回教,每天須有一定的時間作宗教儀式
        ,因這涉及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又如,被告可否要求不被關在獨居房
        ,主張所內伙食太差,影響他居住及生命權?

        或者,只有如施行戒具、關到暗無天日的「鎮靜室」、被禁止接見親友
        等對自由權侵害比較嚴重的情形才能訴訟?

        大法官將範圍放得很寬,只要受羈押的被告「認為」看守所的決定逾越
        達到羈押的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保
        障的權利,就可訴訟;但若如此,實務上恐不可行。

        目前看守所被告約四千人,每天看守所對他們各式大大小小的處分或處
        遇,如果被告不服可以訴訟的範圍太廣,看守所的管理會失去效率及必
        要的威嚴。

        此外,法院能否負荷新增的大量訴訟,也是問題;若被告要求出庭,提
        解羈押中被告的風險也大增。

        在開放人權與看守所的管理間,還有很多細膩的規畫待思考,過去關於
        公務員、學生、軍人「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都以影響身分、對權利
        有重有影響作為條件,本號解釋卻無相當的限制,如何劃一條執行的標
        準線,是個難題。


                           羈押人權爭議 也應比照釋憲

        大法官昨天的釋憲案,已促成監所收容人基本人權提升,但刑事訴訟法
        有關羈押構成要件及其他強制處分權的修正,雖獲輿論支持,卻仍停留
        在空中樓閣階段,亟需大法官臨門一腳、適時釋憲,加速修法步調。

        以兩位前政府首長為例,前總統陳水扁的上手銬爭議及前國安會秘書長
        邱義仁的理平頭風波,均凸顯現行法令不備,否則何以卸任元首因聲押
        遭逮捕時,檢方非上手銬不可?前情治高層在押期間,又不得不理髮,
        以示服儀整潔?顯示被告和收容人的基本人權有待加強。

        法界出身的監委李復甸曾為文指出,檢方作法無非為了管理方便,但已
        因此犧牲被告人權,並將兩人窘境暴露於眾,顯示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
        定原則,已受檢方自我挑戰;前政府高官尚且如此,一般平民的在押人
        權,可想而知。

        此外,重罪羈押規定也有檢討必要,羈押本應僅限預防逃亡、串供、滅
        證,非羈押無法保證被告到庭時,才能發動處理,但現行羈押規定,只
        要重罪就能收押,顯然違背羈押制度設計目的,如不儘速翻修,恐怕就
        是公權力帶頭違反人權。

        刑事訴訟法被稱為保障人權的小憲法,因為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精神,須
        靠刑訴法條文才能具體落實,目前法界已有共識要修改其中不符人權法
        條,但如何修,仍停留在學者、律師和法務部「各言爾志」階段,這部
        分如不能與時並進,奢談我國人權已達先進國家之林。


                             聲請人善訟 曾是南市警員

        監所人員指出,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王伯群,目前在高雄監獄服刑,父親
        是台南地區知名人物王振鏗;由於前總統陳水扁曾於三一九槍擊案前拜
        會王振鏗,且王與地下組頭來往密切,立委邱毅曾質詢南部道上盛傳槍
        擊案與總統大選賭盤有關,認為檢調應由此找事證,但後來並未證實。

        監所人員指出,王伯群警員出身,很能善用訴訟,他曾告過看守所的管
        理員、為自己的判決聲請非常上訴,此次聲請大法官解釋也成功達陣,
        為看守所被告爭取到訴訟權。


                            特別權力關係重要解釋
┌──┬───┬───┬──────────────────────────┐
│時間│解釋文│對  象│           影                      響               │
│    │號  次│      │                                                    │
├──┼───┼───┼──────────────────────────┤
│78年│ 243  │公務員│公務員對改變其身分關係的處分,如免職,可提行政訴訟  │
├──┼───┼───┼──────────────────────────┤
│81年│ 298  │公務員│公務員對其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處分可提行政訴訟          │
├──┼───┼───┼──────────────────────────┤
│84年│ 382  │學生  │學生對改變其身分影響其受教權,如退學處分可提行政訴訟│
├──┼───┼───┼──────────────────────────┤
│86年│ 430  │軍人  │軍人對影響其身分存續,如退伍處分,可提行政訴訟      │
├──┼───┼───┼──────────────────────────┤
│97年│ 653  │看守所│羈押被告可就憲法權利遭不法侵害,可提起訴訟救濟      │
│    │      │被  告│                                                    │
└──┴───┴───┴──────────────────────────┘

http://0rz.tw/4d5fK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61909.shtml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61906.shtml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7/today-p1-2.ht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61903.shtml


PS 蘋果日報目前沒看到相關新聞,自由時報對釋字653之描述與中國時報相似近八成,故
   不放上來,有興趣者請按此連結 http://0rz.tw/555i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9
Dasboy:最後面的表格也是新聞@@?                                  12/27 05:41
happyboy:對呀!!不過他是圖片,我看著打                           12/27 05:42
river2:感謝你,還自己打                                         12/27 08:32
goodhit:庫洛的兒子喔                                            12/27 08:42
meianhua:辛苦了...又多了一號=.=|||...大家快考上吧>"<            12/27 08:58
meianhua:還有298解釋的"性"政訴訟打錯字了看了還真驚到*.*         12/27 09:01
sleeptiger:整理的真詳細                                         12/27 09:15
klowa:滿用心的~推一下~~                                         12/27 09:26
NIY:這一篇文章值 515 銀                                         12/27 09:38
XF:這告訴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訊息 有吵就有糖吃 認為不公一定要爭取   12/27 09:59
※ 編輯: happyboy        來自: 61.231.11.9          (12/27 10:10)
happyboy:錯字改了  SORRY!!                                      12/27 10:10
ellenway:推。                                                   12/27 10:16
shiungmama:實務界老師說最近這號解釋很受關注  大家可以多注意點   12/27 11:00
shiungmama:特別是要考監所相關的                                 12/27 11:01
kateqoo:用心~推                                                 12/27 11:07
eva0617:PUSH thanks                                             12/27 11:58
Meloby:謝謝~~^^                                                 12/27 12:13
LAZY:Push!~特別權力關係的四大神獸 終於補齊了Orz~                12/27 16:24
mvb:警員法律念得這麼好,好強!                                  12/27 18:38
anhbclbe: 哈  四大神獸~XD                                       12/27 19:38
gein:推~                                                        12/27 19:57
eragito:被告可以 受刑人還是不行 XXOO 那還是別去看守所好了       12/27 20:32
meianhua:我覺得監獄也多少要有基本人權的保障,不然整天缸缸好>"<  12/27 20:52
shelfs:推~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堡壘也倒了                          12/28 12:35
hi1118:這號很重要!有考行政法訴訟法的要特別注意~協同意見書很多   12/28 18:41
cbvcbv:謝謝~                                                    12/28 23:17


------ 文章結尾 ------

[複製網址] [開新視窗] [加到我的最愛] [檢舉短網址] [QR條碼]



服務條款 - 完全手冊 - 加入會員(免費) - 聯絡偶們 -

© PPT.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