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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時間  Thu Nov 14 00:32:10 2013                                                 
───────────────────────────────────────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以下東海古美門分享一些小東西供鄉民參考                                          
                                                                                
以方便廣大鄉民對付_____(怕收傳票,很累人的)                                     
                                                                                
                                                                                
: 我相信版上也不乏各種法界的專業人士                                            
: 如果有錯誤或補充歡迎指正                                                      
: http://ppt.cc/676x                                                            
: 一、首先先說明傳票的部分                                                      
: 1.案號案由                                                                    
: 從這裡可以看到幾個資訊                                                        
: 包含你自己的案件號碼                                                          
: 還有負責這個案件的股別                                                        
: (在法院裡面的單位 以"OO股"為一個小組)                                         
: 如果有問題等等要打電話詢問                                                    
: 就是要找這個"股別"去問                                                        
: 4.繳交其他資料                                                                
: 這包含很多東西                                                                
: 繳交一些相關文件資料                                                          
: 想要更改文件送達地址                                                          
: (可能送到高雄戶籍地 但是現在在台北工作希望送到台北地址)                       
                                                                                
通常向原PO這麼專業的書記官還是會連同一起寄到家裡,以免傳喚不到                  
                                                                                
結果就是被家人看到然後...                                                       
                                                                                
                                                                                
: 或是像是4X版主想要更改開庭地點                                                
: 「請用 "陳報狀" 」(一種A4紙規格的法院用紙)                                    
                                                                                
以下分享一下陳報狀內容                                                          
                                                                                
當然我只是個砸碎,板上還是不缺乏鍵盤大法官及鍵盤法務部長,請勿見笑              
                                                                                
刑事陳報狀                                                                      
案號:102年他字第  號                                                           
                                                                                
股別:股                                                                        
                                                                                
被告:   高雄郭采潔                                                              
                                                                                
        住八卦版                                                                
                                                                                
為妨害電腦使用罪,依法聲請移轉管轄事: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一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    
                                                                                
    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有明文規定。                                  
                                                                                
二、緣被告現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現由  鈞署偵辦中。經查,(系爭情事發生時         
                                                                                
    據體之事實理由)簡要說明你的狀況,本人所在地為高雄之住居所內發生,按刑      
                                                                                
    事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應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有管轄權,為此,           
                                                                                
    懇請  鈞署爰依職權向上級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實感德便,至禱,不勝感激。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具狀人:高雄郭采潔               
                                                                                
: 請體諒我們雖然是書記官                                                        
: 但是也是司法界的勞工階級                                                      
                                                                                
書記官都超精實的,太謙虛了。                                                    
                                                                                
: 再郵寄到傳票上面附的法院地址                                                  
: 信封就寫股別,就會送到承辦案件的書記官手裡                                    
                                                                                
哼,方便分案室偷懶                                                              
: =============================================                                 
                                                                                
: 「OOO告你妨害名譽,就案件事實的部分是OOOXXXXAAABBB....」                      
: 基本的2個問題一定會問                                                         
: 1.這個ID是不是你的                                                            
: 2.這些字詞是不是你寫的                                                        
: 其他的問題                                                                    
: 大部分是針對事實再繼續問                                                      
: 問完後就是筆錄簽名就可以回家了                                                
: 在問答的部分                                                                  
: 就確定的事實,比如說ID是不是你的這類的,真的是你的,就不要在爭論了。          
                                                                                
基本上,如果一些____是在警局提告的,                                            
                                                                                
你幾點幾分在哪上網,IP多少,網路申辦人都調的到。                                
                                                                                
所以該認還是認一認。                                                            
                                                                                
                                                                                
: 畢竟這種點大部分沒有意義,推文的內容才是決定這個罪名是否有成立的可能。        
: 而不清楚的話,當然有權利說不知道或保持緘默。                                  
: 然而別忘記了,請不要違背自己的意思去做一個陳述。                              
: ==============================================                                
: 原則上 偵查結束就是第一個階段結束                                             
: 之後會收到文件:起訴書/不起訴書                                               
: 如果不起訴 這個案件就是END                                                    
                                                                                
                                                                                
: 第一次接觸到有受驚的快去吃個豬腳麵線                                          
: 這種訟棍提告的大概兩次就結束了                                                
: 明明就沒事,還要給他們可能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和解金                            
: 搭高鐵上來高雄台北兩邊跑都不用那麼貴                                          
                                                                                
其實麻煩的可能是被家人知道,或是拿傳票向公司請假,這奇麼子很糟                  
                                                                                
                                                                                
: 言詞用語上面可能被釣到                                                        
: 其實這種情況就會比較嚴重了                                                    
: 但是也不要自己斷定說                                                          
: 這種言詞用語是比較激動的就又跑去和解                                          
: 除非是很明顯的辱罵(甘林涼等)                                                  
: 否則有很多的字詞是有模糊的空間的                                              
: 像魯蛇、中二等等,目前法院好像還沒有認證過                                    
: 但是之前有人罵"建仁"                                                          
: 大家快慫恿她放照片上來,小的覺得以司法人員的素質,她的實力應該有表特爆的機會。



結尾,以下總結兩個重點
                                                                                
1、如有需要,請盡量使用聲請移轉管轄
                                                                                
陳報狀如上述文字,或下面連結
                                                                                
https://mega.co.nz/#!5UhWiQyB!BU9ZYhuCXUiNlCFA4SNZdG4U7hIWKmeZ6RcsIIy547k
                                                                                
2、以下為調解失敗時,可向檢事官提出之實務見解,理論上應該會採用
                                                                                
法檢字第10104102620號
                                                                                
民國101年01月18號
                                                                                
問題要旨:
                                                                                
  行為人於網路遊戲頻道上,對他人扮演之許你人物刊登貶抑其人格之文字,
                                                                                
  其行為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下略百字......
                                                                                
                                                                                
結論: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均同意「否定說」
                                                                                
                                                                                
     但是!如果該虛擬ID或腳色可推知其真實身分就GG了,例如簽名檔、名片檔有
                                                                                
     個人真實資訊,即可視為知悉真實身分。
                                                                                
不過畢竟這是101的見解了,目前有無繼續採用真的要請法院的朋友們確認。
                                                                                
希望給深陷訴訟困擾的朋友一點幫助
                                                                                
                                                                                
往後記得,PTT雖然溫馨,但是不安好心的「人」(講人算客氣了)
                                                                                
這些訟棍夜路走多,總有天會碰到鬼王。
                                                                                
                                                                                
                                                                                
如果有天能在台上幫助無助的鄉民,以及開庭痛罵那些自喻為正義的訟棍
                                                                                
是我個人小小的夢想之一...
                                                                                
                                                                                
                                                                                
時間不夠本文非常鬆散隨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9.142                                                         


mynameisdick:發問:上網打魔獸互嗆的那種,如果對面團剛好是朋友   11/14 00:36  
mynameisdick:算不算公然侮辱阿@@ 因為對方五個人都知道你在罵誰    11/14 00:37  
                                                                                
東海古美門認為有可能,                                                          
                                                                                
已達公然可得知悉特定人                                                          


hiimlive:我看不懂,先M,純粹希望更多板友受益,不是劣退請放心    11/14 00:37  
                                                                                
其實本篇重點只有在提供陳報狀範本,以及某個對於誹謗罪的實務見解。                
                                                                                
最原PO書記官的流程比較詳盡,                                                    
                                                                                
畢竟法院書記官機關對流程更為清楚。                                              


Tars:厚顏插版問一下,請問網路的公然侮辱一樣適用"以原就被"嗎?    11/14 00:41  
Tars:之前好像有看過有人說有例外情形?                            11/14 00:42  
                                                                                
可以犯罪行為所在地聲請                                                          


k170j34xy:怎麼不考慮組成"反訟棍聯盟" 反告他們到不敢亂來         11/14 00:43  
                                                                                
誣告很難成罪,這是一個關鍵                                                      


followwar:開庭可以不請律師自我辯護嗎?                           11/14 00:50  
                                                                                
以PTT最常被告的刑法§309、310、358這三條來說都可以不委任律師                    


※ 編輯: freedomwing5    來自: 122.118.19.142       (11/14 01:06)               


------ 文章結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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