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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thwomen (綠茶啾一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惡狼性侵女童輕判 法院:未違反女童意願 時間 Wed Aug 25 20:49:56 2010 ─────────────────────────────────────── ※ 引述《mirrorlee (mirrorlee)》之銘言: : ------------------------------------------------------------------------ : 底下有推文說 判決書是看不到的 : 不知道你指的是不是裁判書 : 如果是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看不到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裁判字號】 99,訴,422 : 【裁判日期】 990618 :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 應該很好找吧 我找了,謝謝。 【裁判字號】 99,訴,422 【裁判日期】 99061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中間太長省略 三、論罪科刑 按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性器之行為,為刑 法所規定之性交,此觀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2 款之規定即明 ,是被告以手指進入甲女之陰道,所為屬性交無疑。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 罪。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成年 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惟該項但書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 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罪 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則被告 所犯上開罪名,自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 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 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 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 、 221 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 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 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 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 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起訴法條尚有未 恰,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 判。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 熟,竟對其性交,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 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 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 法第227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 所以...法官是判錯什麼?我實在看不太出來捏。 是不是要判到上限10年才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02.227 推 kevinken:不用 重判三年就夠了 08/25 20:51 我是不太懂,不過明明三年至十年,法官卻要判三年。 所以這個依據為何?判五年也可以,怎麼就要判三年兩個月? 推 hagousla:10年怎麼夠~要死刑才對 08/25 20:51 → Rhadamanthuz:女權團體、鄉民說的算數 08/25 20:52 推 maxdi:阿6歲就不懂..怎麼違反意願.... 08/25 20:52 噓 sky6969:千錯萬錯都是那女童的錯 08/25 20:52 推 protoss666:支持恢復凌遲處死!!!! 08/25 20:52 → sky6969:這樣可以嗎? 08/25 20:52 推 ameko34:有收錢法官的判決你看得出來嗎 08/25 20:53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14.44.202.227 (08/25 20:54) → sky6969:大家不應該追殺性侵者 要怪就怪那女童 08/25 20:53 推 ccl007:李昌鈺博士說過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 08/25 20:53 → jdemha:...所以是合意性交? 08/25 20:54 → hagousla:李昌鈺不是蛆蛆一員嗎?蛆蛆的話能信? 08/25 20:54 → jdemha:法官如果覺得這是合意性交我也認了 08/25 20:54 → ccl007:大概是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又是初犯之類的吧 誰知道? 08/25 20:55 起訴法條尚有未 恰,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 判。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 熟,竟對其性交,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 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 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奇怪,沒有悔意捏 推 verdammt:如果女童是嚇呆但不願意 這樣還是有強制性交的適用吧 08/25 20:55 推 maxdi:立法院的立委智商都200... 08/25 20:55 推 frost529:原來不抵抗或無法抵抗就是願意阿 可悲的法官法條 08/25 20:55 → owenkuo:上面有人一直在說合意性交 是哪邊寫合意性交了??? 08/25 20:55 噓 superzenki:我只想問法官的女兒要不要讓人試試 "若有抵抗手指難以 08/25 20:55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14.44.202.227 (08/25 20:56) → superzenki:進入這一項就好 科科 08/25 20:55 → owenkuo:同理 有人說願意 是哪邊寫願意了? 08/25 20:56 → sinfish:里菖愈根本也沒多行 被神話的 08/25 20:56 → maxdi:樓下搞2歲的小妹妹也是合意囉 08/25 20:56 → ccl007:那就在上訴吧~ 08/25 20:56 → owenkuo:今天只是不足以構成原起訴法條的要件 不是就能反推合意或 08/25 20:57 → ccl007:不一定呀 李昌鈺可以幫忙證明這個小孩是否有掙脫的可能性~ 08/25 20:57 → owenkuo:願意 好嗎??? 08/25 20:57 推 terop:目擊證人指出女童當時是因為驚嚇過度以及恐懼致無法反應 08/25 20:57 推 uka123ily:這只是說無法積極證明有違反意願 沒說女童是願意的 08/25 20:58 → ccl007:當場實驗~ 08/25 20:58 → owenkuo: ~~~~~~~~~~~~~~請檢察官起訴的時候 08/25 20:58 → jzn:因為是手指... 08/25 20:58 → ccl007:我不是說找原本當事人 08/25 20:58 → owenkuo:要提出更有力的證據來佐證啊 怎麼都沒人去批檢察官? 08/25 20:58 推 kevinken:想批法官 找這篇如何#1CSyGssu 08/25 21:01 推 aprendes:目擊證人的證詞只能證明女童沒反應這個客觀事實 08/25 21:01 沒錯,所以我實在不知道法官有什麼錯,以及一堆人在連署是在搞什麼鬼。 只是疑惑,為什麼明明就沒有悔意,最多就是初犯,卻判三年兩個月。 明明刑責是三年至十年。 → lave2002:上訴除非法條使用錯誤~不然要量重刑是不可能. 08/25 21:01 推 frost529:誰來解釋 222條是七年到無限 227則三到十 是為什麼? 08/25 21:03 推 jzn:不一定,邱義瑩案二審就加重量刑而已 08/25 21:03 推 ccl007:222條有可能會造成受傷死亡等等結果發生 使用手段比較凶狠 08/25 21:04 → ponguy:刑罰是立法政策的考量 如果有問題 還是要看立委修不修 08/25 21:04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14.44.202.227 (08/25 21:07) 推 XVN:難道要打造台灣成為戀童癖的天堂嗎? 08/25 21:07 推 frost529:不合理阿 221就三到十根227依樣阿 222不一定會傷害或死亡 08/25 21:07 → lave2002:可能侵害的程度 有考慮進去~@@ 08/25 21:08 → frost529:他是221+222-2所以七以上 現在女童不反抗 變227 08/25 21:08 → mirrorlee:前面已經問過了 同樣的問題再問一次原PO 08/25 21:09 → frost529:那不就等於利用女童嚇傻規避應受的罰則嗎 08/25 21:09 噓 ABA0525:法官:千錯萬錯都是女童的錯!! 反正只是指姦而已,沒關係啦 08/25 21:09 → Rhadamanthuz:因為立法者認為222的危害程度較大、危險性較高,因此 08/25 21:10 → mirrorlee:法官自己的常理推斷女童未反抗未表達不願意的說詞 "你" 08/25 21:11 → Zeroyeu:法官沒被強姦不會體諒被害者的~ 08/25 21:11 → mirrorlee:認為合理嗎 08/25 21:11 → mirrorlee:這個問題其實也問過R大與O大 能請一併回答嗎 08/25 21:12 → Rhadamanthuz:甚至將222的處罰要件前置化,也就是把著手時點往前推 08/25 21:12 → uka123ily:證人本來就無法探知女童心理 應提出更專業的證據才是 08/25 21:13 → lave2002:未反抗是被告跟證人的陳述吧~@@ 08/25 21:13 推 frost529:222跟227罰則尚差太多 就是造成民眾憤怒的原因 法律果然 08/25 21:13 → frost529:是沒邏輯的 08/25 21:13 → uka123ily:要咬這點請找檢察官吧 08/25 21:14 → Rhadamanthuz:至於227可以看229-1是要告訴乃論,著重當事人意願 08/25 21:14 噓 fago:判決書跟媒體採訪的證人說詞有明顯差距 所以是誰說謊哩???? 08/25 21:14 → mirrorlee:請看原PO以淺藍標示的文字 那一段是法官自己的常理推斷 08/25 21:14 沒抵抗應該是最大的問題。 我覺得最多質疑為什麼使用227條,卻僅判三年,而不是質疑法官用錯法條。 → uka123ily:證人說詞有出入 檢察官卻沒有表示問題? 08/25 21:15 → Rhadamanthuz:換句話說,227有可能是兩情相悅,所以刑度調低拉大 08/25 21:15 → lave2002:當然是媒體不可信~哈~證人亂講要被罰7年以下~ 08/25 21:15 → frost529:受害者的抵抗與否 讓刑期差這麼多 是最大的問題 08/25 21:15 → frost529:對阿 但六歲有可能二情相悅? 所以這法條根本有問題 08/25 21:17 → lave2002:問偉大的立法委員就知道了~ 08/25 21:17 推 uka123ily:刑期應該是法條的問題了 法官又無法決定法律的制定 08/25 21:17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14.44.202.227 (08/25 21:19) → uka123ily:法律爛法官被罵 不依據法條又被批 你要法官怎樣? 08/25 21:18 噓 carlos5978:強姦六歲女童說沒有強制性交罪...真好笑... 08/25 21:18 → mirrorlee:奇怪 一堆旁徵博引的法學高手 怎麼一問到法官判決書的常 08/25 21:19 推 frost529:向原PO說的 我也認為法官用227應該判最高 而不是只三年 08/25 21:20 → mirrorlee:理推斷就不表示自己認為合不合理的意見 08/25 21:20 → frost529:法條有問題沒錯 法官會不知道?然後判最低 就讀死書嘛 08/25 21:20 → mirrorlee:判決書裡寫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自我推斷的法官 到底還有什 08/25 21:21 → Rhadamanthuz:為什麼是3年多 可能是考量初犯、有悔意、有和解...等 08/25 21:21 → mirrorlee:麼好護航的 08/25 21:22 噓 carlos5978:六歲怎麼抵抗 懂得抵抗嗎 成人都有不敢抵抗了 08/25 21:22 推 charles1975:連這種case都收錢 我還沒意外的 爛到底了 08/25 21:22 推 uka123ily:不合常理的是法條 依據法條當合常理 不然法官制法嘛 08/25 21:22 → Rhadamanthuz:要不然就叫立委把法條弄清楚點,然後把刑度提升。 08/25 21:22 推 frost529:就算有那些考量 他原本應受也是七 而不是三 所以法官腦殘 08/25 21:22 → frost529:甚麼都不需要改法官就可以判七阿 當然也要這法官有點腦袋 08/25 21:23 → uka123ily:不讀死書 到時候鄉民又說亂判== 08/25 21:23 → mirrorlee:那請U大說說自己認為淺藍色的法官推測合不合理嘛 08/25 21:23 噓 wholmes:女童沒有意願 所為單方面犯行都是強制 只能說算他衰 08/25 21:24 → uka123ily:我認為沒啥和不合理阿 就是指出盲點而已 08/25 21:24 → wholmes:遇到這種法匠 換別人可能就會判了 08/25 21:25 → uka123ily:有可能推測是合理 有可能不是 08/25 21:25 推 charles1975:收錢 然後推給構成要件不該當 依法審判不是這樣玩的啦 08/25 21:25 → mirrorlee:你的盲點就是連自己都不敢承認那段文字合理 08/25 21:26 → uka123ily:因為本來就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阿 08/25 21:26 → Rhadamanthuz:某m你是一直要別人說啥鬼. 請你先定義一下強暴好嗎? 08/25 21:26 推 frost529:那段文字一點都不合理吧 08/25 21:27 → mirrorlee:哦 R大發聲了 先說說合不合理吧 08/25 21:27 → uka123ily:不合理的是檢察官為什麼沒提出更專業有決定性的證據 08/25 21:27 → Rhadamanthuz:也請某m闡述一下222在法律編排上體系性解釋的觀點。 08/25 21:28 → mirrorlee:那請U大去開一個無能檢察官的連署 我一定參與 08/25 21:28 → mirrorlee:但是請先針對這段法官自己的推斷 說明一下合不合理嘛 08/25 21:29 → uka123ily:光證人的證詞推測就ok 而不思考其他可能行才是不合理 08/25 21:29 → uka123ily:也許根本就無法證明 有啥無能不無能呢? 08/25 21:30 → mirrorlee:能不能說清楚 淺藍文字對"你"來說合不合理 Yes或No就這 08/25 21:32 → mirrorlee:麼簡單 08/25 21:32 推 uka123ily:我認為是合理的 這樣可以嘛? 08/25 21:32 → uka123ily:當然沒什麼證據可以證明 但是以邏輯來說是通的 08/25 21:33 推 ccl007:第一.本案檢察官舉證沒有舉證到足以符合222條任何一個法官 08/25 21:34 → uka123ily:既然邏輯都通 就是有沒有證據而已 08/25 21:34 → mirrorlee:可以 這樣就簡單了 當這點成立之後 才能回歸到適法性的 08/25 21:34 → ccl007:第二.沒用221條手段不等於同意志願但是有可能用其他手段 08/25 21:35 → mirrorlee:討論 不過我很想知道U大身周有多少人也是認為合理的 08/25 21:35 → ccl007:立法者制定了227條第1項只要跟未成年因性交就是有罪 08/25 21:35 → mirrorlee:起碼我這個問題再版上問了這麼多次 也只有U大一人公開認 08/25 21:36 → carlos5978:我可以用棒棒糖去誘拐小女孩跟我來一炮嗎.... 08/25 21:36 推 uka123ily:這假設就是說明客觀上看不出當時的心態與意願 08/25 21:36 → ccl007:你會違反227條就這樣 08/25 21:37 → uka123ily:他也許害怕 但是他當時沒表現出來 事後也無法得知 08/25 21:37 → uka123ily:也就是意願違反與否都是事後的認定 當場無法認知 08/25 21:37 → mirrorlee:為合理 這種情形是U大跟法官合常理嘛 真是有趣 08/25 21:38 → uka123ily:這個案子算是把這個盲點表現的很清楚 08/25 21:38 → carlos5978:可是三年跟十年差很多耶... 08/25 21:38 → uka123ily:既然無法認知 意願的認定根本多此一舉 08/25 21:39 推 ccl007:因為初犯外加有精神疾病再加上坦承自白 外加手段以手指一次 08/25 21:39 → ccl007:你要這樣判到十年 那這樣連續誘騙蘿莉慣犯不悔改要判幾年? 08/25 21:41 → mirrorlee:精神疾病可以不列入討論 因為法官自己已說明不採信 08/25 21:41 推 uka123ily:幾年就尊重法官囉 除非他判類似案件的標準不一 08/25 21:41 → Rhadamanthuz:某m還是不願意就221的強暴定義和222體系性解釋闡述, 08/25 21:43 → Rhadamanthuz:某m只是一直在合不合理打轉,沒有你繼續討論的必要。 08/25 21:43 推 ccl007:法官不採信的是他行為犯罪時有精神疾病的適用~ 08/25 21:43 → ccl007:量刑則會評價到這個犯人~ 08/25 21:44 → cofilin:不懂你po甚麼po,才六歲的小孩是可以用大人的法律判嗎? 08/25 21:44 推 carlos5978:六歲女童並不懂的抵抗吧 連大人都有不敢抵抗況且六歲 08/25 21:45 → uka123ily:所以問題就是你怎麼積極去證明他愈反抗或不願意? 08/25 21:47 推 ccl007:可以考慮舉證舉說例如6歲女孩在這個姿勢下是沒有反抗機會 08/25 21:47 → ccl007:那這樣就可能用到221條 例如證明犯人緊抓住小女孩身體衣服 08/25 21:48 → Samurai:原來還要證明6歲女童被性侵是否不願意(筆記) 08/25 21:49 → mirrorlee:R大學學U大 大方一點說說你自己的答案 別顧左右而言他 08/25 21:49 推 uka123ily:所以說把有關意願做修改才是王道 不然永遠只能這樣 08/25 21:49 → carlos5978:證明就是被害者只有六歲...心智還不成熟.. 08/25 21:49 → uka123ily:因為通常證據其實不太多 最後一定沒下文 08/25 21:50 → Eventis:這個不用筆記,犯罪構成要件沒有證明罪是一定判不下去的. 08/25 21:50 → mirrorlee:內容合不合理不先確定 你偏偏要先談適法性 會不會跳太大 08/25 21:50 → ccl007:那就是用227條呀 就跟有人去嫖12歲女孩一樣道理志願也照罰 08/25 21:50 → uka123ily:更別提很多性侵是發生很久才被通報 證據更少 08/25 21:50 → carlos5978:況且加害者是長輩 不敢反抗是正常的 08/25 21:50 → carlos5978:12歲那又不太一樣 至少心智方面也有部份成熟了 08/25 21:51 → uka123ily:那就應該請個醫生或專家到法庭做證 證詞其實很薄弱 08/25 21:51 → Samurai:吵一吵就判下去啦 之前那個摸胸10秒的不就這樣 08/25 21:51 推 aprendes:就是因為被害人還小 才特別立了227 08/25 21:52 → aprendes:怎麼沒人這樣想 證明不了被告犯221 幸好還有227可罰 08/25 21:52 → Samurai:文字怎麼解釋本來就隨人講,輿論壓力一大什麼都能改 08/25 21:52 → Eventis:加害者是長輩有只要嘟進去就犯罪的親屬相姦與利用權勢性交 08/25 21:52 推 ccl007:摸胸10秒那個案件是起訴法條用錯 08/25 21:52 → uka123ily:對於證據本來就要很周延 不能因為情緒常理就偏向檢察官 08/25 21:53 → aprendes:更正 是犯221+222的加重事由 08/25 21:53 → Samurai:摸胸10秒沒錯 最後就是用強制猥褻判 08/25 21:54 → Eventis:這個討論有意義的就只有那個量刑而已,法條倒沒什麼好爭的. 08/25 21:54 推 tera:因為女童沒有抵抗? 女童嚇壞了怎麼抵抗? 6歲耶? 08/25 21:55 推 uka123ily:那就要提出"當時""嚇壞"了的證據阿 請找檢察官 08/25 21:56 → Eventis:承樓上u大,不然怎麼能瞭解當時狀況到底是不是"嚇"到"壞掉" 08/25 21:58 推 uka123ily:有好點子應該去跟檢察官說才是 08/25 21:58 → Eventis:到有至少可能有其一"尖叫","扭動","嚎哭","推擠","拍打"等 08/25 21:59 → Eventis:都不可能做出來的程度? 08/25 21:59 → uka123ily:就算他嚇傻了 也應該由專業的醫生或專家提出評估報告 08/25 21:59 → Eventis:而且所以227I會和221I有同樣的刑度,也有另一個原因是有的 08/25 22:00 → uka123ily:而且判決也說證詞與被告所述相符 08/25 22:00 → Eventis:年紀小到根本"不知"這件事是"不好"的Orz................. 08/25 22:00 → uka123ily:證人事後說詞改變反而有利被告吧 08/25 22:01 → uka123ily:不知道害不害怕不是重點 反正還是會被判刑 08/25 22:02 → Eventis:可以同樣對照225I與222(3). 08/25 22:02 → uka123ily:實在不需要執著於意願這件事上 不然就推動修法 08/25 22:02 → Eventis:意願是寫在法條裡的啊,何況這條保護法益性自主決定的自由, 08/25 22:03 → Eventis:(221),意願當然是重要因素. 08/25 22:03 推 ccl007:未滿14歲每隔一歲最低刑度就加重一年 08/25 22:03 噓 sinyoke:法律系只教了如何名利雙收..正義公道法律系沒教啦!! 08/25 22:03 推 cancboy:X 爛法官 難道性教育六歲前就要開始教了嗎 08/25 22:04 → ccl007: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08/25 22:05 → ccl007:就是因為要保護未滿14歲所以定227條 08/25 22:05 → Eventis:是啊,所以有表現出意願,而行為人罔顧此意願而以不法腕力行 08/25 22:07 → Eventis:之(好吧,我討厭那個決議),就走入221->222;而擴張其保護範 08/25 22:07 → Eventis:圍則不問被害人意願,有225/227. 08/25 22:08 → Eventis:其實228應該也算,這條辦公室戀情搞不好有機會中獎0.0" 08/25 22:09 推 ccl007:沒用221的手段也可能是騙的或者趁人年幼無知等手段 08/25 22:09 → ccl007:228是利用權勢逼受害人就範的手段 08/25 22:10 → ccl007:例如不下去C可能就會沒工作之類的 08/25 22:11 → Eventis:哪個主管會這麼白癡明示.................(遠目) 08/25 22:11 推 ccl007:像高XX 要是早些年有碰到可能就...... 08/25 22:14 → Eventis:這就跟一堆不當勞動行為,都有取得勞工的"同意書"/"切結書" 08/25 22:14 → Eventis:一樣,那個合意作不得數的,在特別關係存續中,個人的意志有 08/25 22:15 → Eventis:困於該特別關係的危險,條文只用"利用",因此客觀上只需要觀 08/25 22:16 推 ccl007: #1CTI2oqY (Gossiping) 這篇就...一樣是犯罪但是可以理解 08/25 22:16 → Eventis:察其間有此關連性,即在條文可能的外延中. 08/25 22:16 → ccl007:站在行為人的角度去想 反給推外加爆~ 08/25 22:17 → birdy590:問題就是哪裡合意了? 制服六歲小孩當然比二十歲少女容易 08/25 22:28 → birdy590:這種認定法隱含著力氣小、容易被制服的就是活該 08/25 22:30 → birdy590:"藉病否認犯行 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結果是接近最低刑度 08/25 22:34 → birdy590:讓人很好奇如果有悔意又和解的話又會是怎麼判法 08/25 22:35 → wholmes:既然221是為保護性自主 那對意願之心證卻偏向犯人 08/25 22:39 → wholmes:這是哪門子的保護 就算是無表示意願也是意願的一種 08/25 22:40 → uka123ily:並沒有偏向吧 反而所謂常理有偏頗 08/25 22:41 推 rahim03:既然有227了 這個案子用227感覺問題沒那麼大吧 08/25 22:41 → uka123ily:所以問題就是舉證問題阿 意願本身就是很難舉證 08/25 22:41 → wholmes:只要非同意 即使無表示意願 則單方面所為則就違反其意願 08/25 22:42 → rahim03:大家該質疑的應該是量刑 08/25 22:42 → rahim03:從221的法條結構解釋 並不是只要違反意願就好了 起碼要有 08/25 22:42 → wholmes:無表示意願也是一種意願啊 又不是說無表示就同意 08/25 22:43 → rahim03:面例示的手段相當 08/25 22:43 → rahim03:要跟前面例示的手段相當 08/25 22:43 → uka123ily:無表示也可以是同意又不同意 這東西有請專家好嘛 08/25 22:43 → rahim03:無表示意見難道不是未必同意或不同意嗎 08/25 22:44 → uka123ily:問題就是以證詞並沒有辦法確定意願為何 08/25 22:44 → wholmes:不對喔 無表示既非NO也非YES 就只是無 08/25 22:44 → uka123ily:所以有專家來背書也許就翻盤了 檢察官太大意了 08/25 22:44 → Eventis:難不在確定意願,難在確定"當時"的意願,一大堆穿上褲子不認 08/25 22:45 → Eventis:識人的案子都是這麼跑出來的. 08/25 22:45 → uka123ily:請專業的兒童心理學專家來鑑定 好過我們猜來猜去吧 08/25 22:46 → birdy590:六歲小孩會自己願意讓阿伯摸... 這就是有些人的"常理" 08/25 22:46 → uka123ily:不過沒有第一時間鑑定其實也無法追朔為當時 08/25 22:46 推 rahim03:就是意願有問題 他可能根本不知道性是什麼 所以規定了227 08/25 22:47 → uka123ily:"常理來說常常是不合科學方法或錯置因果關係的 08/25 22:47 → rahim03:另外221概括要件的解釋也不是只要違反意願就可以了 08/25 22:48 → Eventis:樓上這個會無視掉97年5th刑庭決議唷(雖然我也無視XD) 08/25 22:50 噓 hellginnie:女童根本不知道可以抵抗 或者受恐嚇也不敢說 08/25 22:51 → hellginnie:怎能只因表像無行為上的抵抗 就認定非強制?? 08/25 22:51 推 uka123ily:其實那是你認為他不知道可以反抗之類 08/25 22:52 → hellginnie:再怎麼也該以乘機性交罪再根據兒福法加重刑責 08/25 22:52 → rahim03:97年決議是被"民意"逼出來的吧 全民公審的恐怖時代要來了 08/25 22:52 → Eventis:根本"不知道"可以抵抗,就有227;受恐嚇能證明也不會用227. 08/25 22:52 → hellginnie:就跟你說六歲而已 根本無從得知 你六歲是懂甚麼? 08/25 22:53 → uka123ily:意願或認知不是法官或證人的專業 光憑證詞只能做參考 08/25 22:53 → rahim03:所以有227啊... 08/25 22:53 → hellginnie:再來 你六歲被人家指姦 你會願意? 甚至你知道你被姦? 08/25 22:53 → rahim03:不然你以為為什麼會規定227? 08/25 22:53 → uka123ily:而且問題也不是願不願意 因為願意也是有罪 08/25 22:53 → wholmes:但今天就是有願不願意的問題 會被判更重 08/25 22:56 推 rahim03:的確是這樣沒錯 可是如果沒辦法證明 用227問題不大吧 08/25 22:57 → rahim03:227也是三到十年的重刑 量刑問題比較大 08/25 22:57 推 uka123ily:對呀 如果遇到講求科學的法官一定會問你如何得知意願 08/25 22:57 → wholmes:判決書沒說女童同意吧 這不就違反意願了嗎 08/25 22:57 → Eventis:227立出來就是為了"年紀這麼輕是懂什麼"這種事啊0.0" 08/25 22:58 → rahim03:沒有喔 不是讓被告自己去反證 是控方要證明違反意願 08/25 22:58 → wholmes:即使這個意願可能是你我不知道他怎麼想的一個問號 08/25 22:58 → uka123ily:他是說違反意願的說法無法證實 並有其他可能性 08/25 22:58 噓 hellginnie:是啦 所以法官認定女童不抵抗 所以刑責判輕是正常的 08/25 22:59 → wholmes:這就是前面講的啊 立法宗旨是要保護性自主 心證卻偏犯人 08/25 22:59 → hellginnie:這告訴所有強姦犯準強姦犯聰明點 找笨的不知抵抗的! 08/25 22:59 → rahim03:樓上不要亂說 就說量刑可以檢討了 只是用227問題可能沒那 08/25 23:00 → rahim03:麼大 08/25 23:00 → wholmes:要求被害者應有抵抗行為 這是在保護性自主嗎 08/25 23:00 → uka123ily:無罪推定阿 你這樣不是偏向檢方 08/25 23:00 → rahim03:什麼叫偏犯人? 現在刑事訴訟的思維是無罪推定 08/25 23:00 → Eventis:笨的不知抵抗有225喔,如果尖叫一下拳打腳踢還有222(3)唷. 08/25 23:00 → uka123ily:本來就假設被告無罪 是檢方提出證據 08/25 23:01 → rahim03:要控方證明被告有罪 因為證明自己沒有 比證明有還難 08/25 23:01 → Eventis:這未必一定要從證明的難易下手吧,今天是國家要剝奪一個人 08/25 23:02 → Eventis:重大的人身權利,人生而自由,光"你憑什麼",就足以讓這舉證 08/25 23:03 → Eventis:責任落到國家頭上了Orz 08/25 23:03 推 uka123ily:簡單說就是被告本來無罪 是檢方要證明被告有犯行 08/25 23:03 → wholmes:我不知道我講的跟無罪推定有什麼關聯耶.. 08/25 23:03 → uka123ily:你從假設檢定保守原則去想就知道了 08/25 23:04 → uka123ily:因為你要有決定性的證據 不反抗有很多可能 08/25 23:05 → wholmes:這個案子是有明確犯行 08/25 23:05 → uka123ily:對呀 但是還有一個要件是意願 08/25 23:05 → uka123ily:雖然不確定意願也是有罪 但是要重判只能確定意願吧 08/25 23:06 → wholmes:女童沒說同意 有的話判決書一定指出 不是嗎 08/25 23:06 → wholmes:這不就違反意願了嗎 08/25 23:06 → uka123ily:沒說同意但是也沒說不同意 同意不同臆非二分法 08/25 23:07 → uka123ily:問題就是檢方要積極證明他不同意 而且要合乎科學 08/25 23:07 → uka123ily:而不是說他也沒說同意這種很模糊的用語 08/25 23:09 → uka123ily:不過若要這樣證明也可以用專家背書就是 08/25 23:10 → wholmes:你要保護性自主 卻是要要求被害人積極表意來保護? 08/25 23:10 → uka123ily:說穿了無法保護性自主 法庭上都是事後的懲戒 08/25 23:11 → wholmes:應該是有消極表意即可 也就是他沒表達同意都是違反意願 08/25 23:11 → uka123ily:問題就是要消極表意也要確定表意為何 08/25 23:12 推 rahim03:如果像樓上說的這樣 那很恐怖喔 221條會讓很多男生完蛋 08/25 23:12 → wholmes:即使這個意願是懵懂無知不清楚什麼是性之類的吧 08/25 23:12 → uka123ily:所以說需要專家的背書 而不是用看的 08/25 23:12 → rahim03:樓樓上 08/25 23:12 → uka123ily:就算堅持他嚇傻了 也不是用看的說他傻了 08/25 23:13 → wholmes:會不利是沒錯 我承認 但保護性自主不就是這樣嗎 08/25 23:14 → uka123ily:所以問題就是根本沒人知道到底傻了是什麼意思 08/25 23:14 → uka123ily:若由檢方心證何為傻了 被告將陷不利 08/25 23:15 推 rahim03:w可能混淆兩個層次的問題 第一個層次是保護性自主 這邊我 08/25 23:15 → rahim03:沒問題 但是第二個層次是證明的問題 即便是要保護性自主 08/25 23:15 → rahim03:但也不可能沒有辦法證明什麼事就定罪吧 08/25 23:16 → uka123ily:保護性自主也是以社會風氣 但這又牽涉法治的清明 08/25 23:16 → wholmes:這個證明的問題我也講了 如果有同意判決書一定會寫 08/25 23:17 → rahim03:一般你說的消極不表意到底有沒有違反意願 都是綜合客觀情 08/25 23:17 → rahim03:事來看 例如是不是前後跟加害人相處良好 事後聯絡之類的 08/25 23:17 → rahim03:並不是用是不是有表達同意來判斷 08/25 23:18 → uka123ily:其實說穿了就是檢察官大意 阿== 08/25 23:18 → rahim03:我想很多人對於這個判決裡的客觀情事被認定為無違反意願 08/25 23:18 → rahim03:感覺不服 08/25 23:19 → uka123ily:但是其實以社會科學的角度來說一定會說"我不知道" 08/25 23:20 → uka123ily:畢竟資訊來源太少如何確定他的意願? 08/25 23:20 → rahim03:然後其實上面那些客觀情事也是要舉證的 08/25 23:20 → wholmes:單以無抵抗就視為無違反意願 確實是很不服 08/25 23:20 → rahim03:不然動輒強制性交 很恐怖的 這不是不利的問題而已 08/25 23:21 → rahim03:而是很容易讓人入罪 08/25 23:21 → uka123ily:應該說至少你要確定他是怎樣的想法 才能當做證據 08/25 23:28 → uka123ily:而不是好像是這樣又好像是這樣的模糊空間 08/25 23:29 推 clanguage:都重判了還想怎樣 犯罪天堂也 三年很多了好嗎 08/26 00:26 推 abb6704:按照我國採罪刑法定原則下,是無罪。法律漏洞=要修法 08/26 00:58 推 baalism2:法官收錢不然就腦袋有洞阿 08/26 01:09 推 waynek:樓上這樣二選一 讓法官其何以幹 08/26 0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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