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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務所)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薪水全交 法官同情違約老公                                   
 時間  Mon Apr  9 10:53:3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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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婚,3
【裁判日期】 1010330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江玟葶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 人 何勇良
被   告 江國彰
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下,聲明:1.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2.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戶籍謄本、民國99年11月20日、24日馬
  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處理
  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記錄通報表、婚前協議書、匯款
  單、匯款明細表、字條等件為證:
(一)兩造於97年6 月22日於法院公證結婚並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
  記,婚後兩造共同住於原告所有位於新竹市○區○道○路2 段
  425 之2 號2 樓之3 住所,然而:
1.被告違反兩造間97年6月22日婚前協議書的約定:
(1)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及第3 條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及第3 條約定被告需將工作所得全
  數交給原告,再由原告給與被告每月生活零用金,但被告並沒
  有依約將全數工作所得拿給原告,被告是將每月被告薪水用剩
  的部份,才拿給原告,所以被告每月拿給原告的錢都不固定,
  更誇張的是,被告服務的公司在每月25日發給薪水,但被告常
  常是拖到次月才給原告,又被告服務的公司有分紅,但分紅部
  分也幾乎完全都在被告手中,就連已經給與原告價值新臺幣(
  下同)5 百多萬元的股票,被告還要脅原告,說是如果原告不
  返還的話,被告就要燒炭自殺等語,被告於被告服務的公司分
  紅至少有1 千多萬元,被告也完全沒有依約交給原告,被告嚴
  重違反婚前協議。
(2)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3 項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3 項約定被告應戒除一些婚前原
  告已知的壞習慣,例如遲到,但被告在婚後依然惡習不改,導
  致兩造經常為此吵架。
(3)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條第5 項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5 項約定被告須與被告母親溝通
  好,不要讓被告母親對原告有不當地騷擾,若有違反而導致離
  婚,財產將依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分配,不得異議,但被告在婚
  後不但沒辦法說服被告母親,反而讓被告母親當面羞辱原告,
  被告母親也曾打電話給原告母親加以責罵,被告明顯違反約定
  ,且被告及被告父母根本不接納原告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造成
  原告極大的精神壓力以致有罹患憂鬱症及腸胃不適。
(4)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第6條約定:
  依上述婚前協議書,第6 條約定被告應協助照顧原告與前夫所
  生之子女,但被告唯一講出得口的,竟是「陪孩子玩電腦遊戲
  」,這也是兩造婚姻生活爭執所在,因為原告希望被告抽出時
  間陪孩子做功課、教導孩子課業上不會的地方、幫忙分擔原告
  的負擔或是幫忙接送小孩,這種實質上的幫助,原告一再請求
  被告協助,但被告就是不願意,甚至被告還和孩子斤斤計較,
  責怪孩子吃被告的糖果、不刷馬桶,令人啼笑皆非,原告不只
  1 次告訴被告,原告不希望孩子多玩電動玩具,一方面怕孩子
  擔誤課業,他方面也怕不好的線上遊戲影響孩子的成長,還有
  擔心孩子視力受影響,這些都是為人父母會擔心的事情,但是
  被告自己童心未泯,被告不但喜歡看日本動漫,居然想陪孩子
  做的事也是玩電動玩具,原告無法認同。原告在兩造婚前,是
  想幫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找到1 個好父親,分擔照顧孩子的
  責任,但實際與願望是背道而馳,原告是單親媽媽,與前夫生
  育2 名未成年子女,孩子需要的是1 個正常的父親,不是一個
  平常半夜才回家,早上也沒辦法接送孩子上學,根本不知道孩
  子唸幾年幾班,假日就回被告父母家或往外跑,祇要在家就跟
  原告母親吵架,甚至有暴力傾向的人,來作為孩子的父親。
2.被告不顧夫妻情誼,出言羞辱原告,爭吵不斷,被告還有家庭
  暴力行為:
(1)於100 年年中某日,兩造在電話中爭吵,被告出言辱罵原告
  妳就算當妓女也未必有人要」「一個連當妓女資格,都沒有人
  要的女人」。
(2)兩造因個性及價值觀極大差異,加上被告違背上述婚前協議書
  的約定,導致婚姻生活中屢生齟齬,爭吵不斷,無法繼續共同
  生活,被告生活習慣差,房間總是亂七八糟,不願整理,每每
  都要原告三催四請,被告才願意整理私人物品,兩造生活作習
  也不同,為避免彼此干擾,兩造於婚後3 個月即分房迄今,原
  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希望被告生活正常,但被告總是習慣熬夜
  ,不願顧慮原告及孩子,兩造相處情感每況愈下,相處模式是
  原告晚上下班回家照顧孩子,被告星期一至星期五凌晨回家及
  週六週日回被告母親家,兩造在這段婚姻已經無任何互動,同
  居期間經常爭吵,都是因為被告三更半夜才回家,兩造常在晚
  上爭吵影響到鄰居,有幾次吵得很厲害,原告因為害怕想要報
  警,但電話都遭被告搶走。
(3)98年6 、7 月間被告在高速公路上打開車門,不顧原告、原告
  母親、孩子們眾人安全,耍脾氣要跳車。另外,在99年10月9
  日(星期六)22時,因為被告星期六都回被告母親家,所以當
  天原告返家後便隨手鎖上門鎖,但沒多久被告突然回來,被告
  開門不按門鈴反而衝撞家門,導致左右鄰居皆知,對原告指指
  點點,原告因為害怕,再加上兩造常吵到鄰居,還有鄰居指指
  點點議論紛紛,原告實在無顏再繼續住下去,不得遷居他處與
  被告分居,以減輕精神痛苦。
(4)兩造婚姻生活期間無法溝通,爭執不斷,經過3 年多痛苦,原
  告對除了對被告厭惡以外,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的夫妻情份,
  而且兩造間的問題,很多都是個性、生活習慣和價值觀的問題
  ,問題大到連婚姻諮商師都拿不出辦法解決。
(二)本件因被告未遵守婚前協議書的約定,常對原告本次係第2 次
  婚姻而心存芥蒂,也不願意接受原告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雙方
  相處情感每況愈下,至今已無任何互動,且被告對家中成員漠
  不關心,漠視以待,兩造感情已不復存焉,兩造婚後3 個月即
  分房,甚至自99年10月起分居至今,兩造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
  妻之實,被告既無維持婚姻之意欲,夫妻間恩滅義絕,互信、
  互愛、互諒之誠摯基礎已蕩然無存,兩造婚姻已生破綻,即有
  事實足認兩造婚姻關係難以維持,應由被告負責或由兩造負相
  等之責任,從而,原告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
  決離婚。
二被告答辯如下,聲明:如主文,並提出被告任職公司的網路新
  聞、被告與原告家人共遊照片、被告FACEBOOK遊戲邀請畫面、
  音樂音響官網、兩造間電子郵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簡訊
  、給付金額清單等件為證:
(一)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1.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上述婚前協議書各約定而為離婚事由,並不
  可採:
(1)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及第3 條部分:
  兩造結婚時,被告每月薪資約6 萬餘元,婚後2 年3 個月調升
  為約8 萬元,扣除經原告首肯動用之屬於被告基本生活開銷所
  需及社交應酬,或修繕代步工具等不時之需,其餘均交由原告
  安排、運用,被告婚後真誠交付薪資財產由原告全數管理使用
  ,就算是兩造99年10月分居後,被告依然按月匯付生活費給原
  告,後來是因為原告告知被告不願接受匯款,說是原告還需另
  外費神匯還給被告,被告匯款造成原告困擾等語,所以被告才
  在100 年年底停止匯付,截至100 年5 月份為止,連同婚前存
  款及薪資,被告總共匯付原告3,290,368 元。至於被告任職公
  司分紅部分,被告已轉讓給原告,而原告於本件離婚訴訟期間
  ,出售得款並將其中5 百餘萬元匯還被告,於兩造分居後,因
  為原告屢次向被告稱,原告要退還被告先前交付之股票,原告
  不願再為被告保管等語,所以被告才未再將其餘股票移轉給原
  告,並非被告私藏不願交付。
(2)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3 項部分:
  被告並無遲到惡習,事實是被告做事仔細,考慮再三,出門裝
  備也反覆檢查,原告認為被告是在耽誤時間而責罵被告,被告
  知道原告心意,也從善如流,以提早準備方式自我調整。
(3)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第5 項部分:
  原告及原告家人於兩造結婚前,早已明知被告雙親對兩造結婚
  看法與態度,而原告仍決定與被告結婚,兩造婚後定居於原告
  所有位於新竹市○區○道○路2 段425 之2 號2 樓之3 之住所
  ,由被告隨原告、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同住,被告
  父母顧念兩造工作地點、新婚燕爾欲有自我生活空間,從未要
  求原告北上隨夫家同住,於兩造婚後3 個月,原告始初次北上
  面見被告父母,當時被告母親期望家族血脈傳承,向原告探詢
  是否有意願與被告再生育子女,未料原告反應激烈斷然拒絕,
  被告雙親不免黯然,原告見狀還口出戲言「你們家好像在辦喪
  事喔」,惟被告雙親為避免兩造感情生變,從未干涉兩造婚後
  生活,兩造也沒有生育子女,甚至在原告發送措詞不禮貌之簡
  訊給被告母親時,被告母親也隱忍未加回應。
(4)關於上述婚前協議書,第6 條約定:
  被告平日上班辛勞,仍安排於週末假日與原告及原告家人出遊
  踏青,往來密切,互動融洽,被告除了分擔家務,料理家事,
  為原告分憂解勞,此外,被告還陪同孩子玩、協助原告接送孩
  子補習、幫孩子檢查功課訂正答案、帶孩子選購音響耳機、贈
  送電腦軟體書籍給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並教導其認識程
  式C 語言以撰寫簡單程式,因為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喜歡集
  郵及蒐集錢幣,被告也四處為孩子收集郵票及蒐購各國錢幣,
  並藉由教導孩子清掃廁所培養孩子自理能力,原告說「被告與
  (原告與前夫所生)孩子搶巧克力吃」,事實上是孩子有過敏
  體質,所以被告以較逗趣方式提醒孩子不宜吃巧克力,原告指
  責被告唯一說得出口,居然是「陪孩子玩電腦遊戲」,被告無
  法擔任好父親角色云云,與事實不符,尤其是分擔家務部分,
  就算被告在於假日清洗抽油煙機、廁所及自己衣物,也許是因
  為被告平日工作時數較長,僅能於週末閒暇盡力,偶有未達原
  告要求,也不能否認被告的付出。
2.被告沒有情緒過激、威脅、侮辱或暴力之舉措:
(1)被告從未向原告口出惡言「你就算當妓女也未必有人要」,反
  而是原告曾經不悅地對被告吼叫「跟你上床,我跟妓女沒兩樣
  」,原告也曾經在信件中言及「不要再轉錢給我(原告),你
  (被告)拿錢去嫖妓比較實在啦」。原告為了達到本件離婚目
  的,還曾發送電子郵件給被告,給被告3 項選擇,同時向被告
  稱「如果被告不願離婚,原告會定期讓被告被打到受不了為止
  」等語,爾後原告數次於兩造往來信件中主動表示「請給我你
  上次轉股票的表格,我會將股票轉給你」「你的股票…我不想
  再幫你保管」,所以原告說被告揚言「如果(原告)不返還股
  票,被告要燒炭自殺」云云,也跟事實不合。
(2)兩造於同居期間,分房而睡,是因為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家中成
  員作息,不是因為兩造無法相處,兩造早先同房時,被告為免
  影響原告作息,更盡可能地一下班趕在夜間12時前返回家門,
  之後因為孩子撒嬌要求與原告同床,原告也對被告鼾聲有所抱
  怨,被告為體貼孩子及疼惜妻子,兩造始分房而睡。
(3)被告因為每月所得,可以自由運用之金額甚少,無力支付罰單
  ,所以取得駕照以來至今,被告皆謹慎開車,沒有收過超速罰
  單,原告指責被告「被告曾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打開車門威脅要
  跳車…後座有原告母親以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狂飆」,絕非事實。至於99年10月9 日星期六晚上,被
  告是遭反鎖於家門之外,當天被告返家已超過家人通常就寢時
  間,被告顧慮同住之原告母親淺眠,以前原告母親曾因夜半門
  鈴聲響導致當夜難再入睡,所以被告未敢按鈴,僅嘗試推門,
  豈料被告推門時,原本已鬆動之掛鍊鎖竟應聲掉落,原告未待
  被告細分說明,即上前怒斥被告暴力破壞門鎖、強行入屋,並
  拒絕被告解釋,原告在事隔月餘之同年11月14日才前往警局稱
  有所謂家庭暴力云云,可見被告當天推門造成掛鍊鎖掉落,並
  未造成原告恐懼,更非家庭暴力行為。
(二)被告維持婚姻意願強烈,於兩造同居期間,被告是到女方家住
  ,家裡6 個人當中,除了被告以外,其餘同住都是原告的親人
  ,99年10月間原告帶著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遷離
  上開兩造約定共同住所時,被告仍期盼原告回心轉意,並實際
  於100 年7 月間與建商簽約購買位於新竹市,寬廣80.47 坪的
  預售屋「豐邑1 第」,作為全家團聚之用,本件兩造婚姻沒有
  存在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縱屬有之,亦應由原告負較重
  之責,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為無理由。
三兩造於97年6 月22日公證結婚,雙方並合意簽署上述婚前協議
  書(本院卷第135 ~136 頁),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但倆
  人未生育子女,原告於99年10月9 日後2 日(11日)攜同原告
  母親及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搬離兩造約定位於新竹市○道○
  路○段425 之2 號2 樓之3 共同住所,兩造於是分居至今之事
  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
  證述(本院卷第190 頁正面)在卷可稽,應為真正。
四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未將工作所得全數交給原告、被告未分擔家
  務、被告未協助原告照顧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被告未防止原
  告遭婆婆騷擾、被告不改變惡習,違反了婚前協議書的約定,
  及兩造個性及價值觀差異頗大、爭吵不斷、早已分房、分居,
  暨被告曾以言語羞辱原告、被告有在高速公路上不顧眾人安全
  的行為、夜間撞門之家庭暴力行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2 項
  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被告應負相等以上的責任,而為
  被告不同意,並以前開情詞抗辯。經查:
(一)民法第1052條第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
  法第1052條第2 項之抽象離婚事由,係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
  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要件。是對於家庭
  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
  86 年 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至於是否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
  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
  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
  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
  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賴、相互協
  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
  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
  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之可能者,即應
  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再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
  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
  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16
  3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茲被告業已盡力撙節,供給原告足敷一般家庭生活之費用:
1.據兩造不爭執形式真正之譯文(本院卷第246 頁,兩造陳述)
  ,兩造於97年6 月22日結婚後第3 日(即97年6 月25日)往來
  電子郵件,內容如下(本院卷第158 ~161 頁):
被告發信:Dear老婆:我已經轉了十萬元給你了,因為非約定
  帳號轉帳一天只能轉十萬,我是建議你以後轉到你的渣打帳號
  比較方便,因為以後你的薪資帳號也是渣打銀行的,順便報告
  一下,因為上次訂了Sogo禮券一萬元,所以本月薪水少了一萬
  元,那是轉45000 給你囉?目前的房租5800元還有每月油$怎
  麼算呢?騎機車上班好了,比較省油。
原告回信:房子你就退掉,油錢當然包括在生活費裡,我看你
  算的這麼精明,那都不要轉好了。
被告回信:Dear老婆:你這樣講很冤枉耶,不然我是要拿什麼
  東西來支出這些東西?我也沒有藏私房$啊,過去幾個月的油
  $大概是六千元左右。
原告回信:如果油錢也不含在生活費中,那請問你你生活費要
  支付啥?
被告回信:如果油$要算在內的話,那我明天就去啟封摩托車
  ,騎機車上班吧,如果一天吃飯喝飲料要150 元的話,150 ×
  30=4500,加油錢剛好破表,要節流的話,勢必要騎機車上下
  班才行。
原告回信:吃飯不是吃公司嗎?我覺得你很不甘願,那我們離
  婚好了,省得麻煩。
被告回信:看來你似乎誤會頗深,現在我中午又沒有war room
  便當,出去外面吃隨便吃都要一百元,外面物價漲價了,我現
  在晚上都吃公司的便當,免錢,然後我如果要買個飲料喝喝,
  那也要花三十元吧,晚上回家小餓,喝個永和豆漿十元,所以
  我取個平均數字150 啊,這個數字不誇張吧,這跟甘願不甘願
  有什麼關係,我只是指出現在的民生物價就是這樣,要cost
  down,就只能中午帶便當,不然您說我要怎麼省$?汽油那麼
  貴,騎車上下班就可以省很多$啊。
原告回信:你們公司中午沒有供餐喔?而且你這麼胖,禁止喝
  飲料和吃宵夜,騎車上下班是沒有必要啦,如果你這麼在意油
  錢的話,那就不要把錢轉給我,也不要搬進來住,我不想跟你
  在一起了。
被告回信:是的,中午沒有供餐,你來就知道了,大家中午都
  去外面吃,我喝飲料是不得已的,最近都是喝罐裝咖啡,因為
  我實在是好睏,宵夜我只是喝個十元豆漿而已啊,我不是故意
  要在意油錢,是汽油一直在漲價,7.2 又要再漲一波,一個月
  的油錢就會多了一兩千元,我也覺得很吃力啊,光這兩樣就把
  一萬花完了,不能開源,我只能想辦法節流,所以最昂貴的就
  是汽油,就騎車吧。
原告回信;可是一個月一萬元的個人生活費,這個是我們之前
  就說好的,你現在才反悔,認為不夠用,而且出差費我都沒有
  拿啊,你現在這樣,讓我覺得你根本就是騙婚,如果你覺得你
  賺的錢不能養家,那我單身就好了,你幹麻騙我結婚,真是過
  分!!
被告回信:我沒有反悔啊,不然你問問劉建瑜,你看他是騎機
  車上班還是開車上班?以前汽油又沒有那麼貴,我現在只是在
  努力實踐這個預算罷了,你雖然說出差費你沒有拿,可是我現
  在又沒有出差,哪來的出差費?出差以後要過兩個月出差費才
  會匯到戶頭,我哪有騙你?這種事情不值得你生氣,我現在也
  不要你提高啥費用,請你讓我用自己的方式省錢度日吧。
2.雖原告堅持上述婚前協議書第2 條「被告之工作所得全數交給
  原告」及第3 條「因為工作所得被告已經都給原告,所以婚後
  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指
  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均由原告負擔全部,若有不足處
  將由被告的自由處分金當中支出」,自由處分金「(第4 條)
  零用金:被告婚後交給原告的薪水當中提供一部份金額供被告
  自由處分,金額由原告調整」各約定(本院卷第135 頁),主
  張被告未將「全部」工作所得「按時(發薪時)」交付給原告
  ,被告違反約定,導致兩造發生嫌隙,動搖婚姻互信基礎云云
  ,然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兩造於婚前曾簽立婚前協議書,
  約定被告每月應將全部工作所得交給原告,但婚後被告每月給
  原告約5 萬元家用,嗣後又抱怨原告所給付金額不夠支付被告
  生活開銷,被告違反承諾在先」等語(本院卷第2 頁),可知
  被告業已盡力撙節,供給原告足敷一般家庭生活之費用,又細
  譯上1.電子郵件內容,原告對於被告轉帳後談及個人生活費之
  運用及數額一節甚感不滿,新婚甫3 日即堅持被告應將工作所
  得「全數」繳出,並由原告決定被告「零用金」數額,於被告
  計算日常生活所需項目及金額,試圖與原告溝通時,原告一概
  不聽,並稱「那我們離婚好了」「我不想跟你在一起了」「你
  現在這樣,讓我覺得你根本就是騙婚」等詞句答覆被告,全無
  新婚甜蜜,茲夫妻間相處本應相互尊重及理性溝通,俾家中保
  持和諧,本件兩造固然將被告分攤家庭生活費用之內容載明於
  婚前協議書中,但婚前協議之目的無非在於維繫婚姻,並非在
  於維持交易秩序,亦非強令一方屈居他方之下,且婚前協議欲
  落實於現實生活中,有待夫妻雙方相互扶持並勉力配合,非一
  蹴可幾,原告堅持依婚前協議一字一句之內容,不願與被告良
  性溝通,未嘗試理解被告之需求、感受,及理性渡過新婚磨合
  期,原告忽略夫妻相處應以互諒為基礎,此事實應可認定。
(三)所謂「惡習」,吃喝嫖賭依一般社會通念固然屬之,惟遲到可
  否歸類於惡習,甚至可視為破壞婚姻之基礎,有待商榷,尤以
  夫妻雙方來自不同原生家庭,人文、生活習性、價值觀本有差
  異,因此夫妻婚後對家庭生活期待、子女教育問題、金錢價值
  觀發生齟齬,在所難免,夫妻雙方本應以最大善意與對方溝通
  ,相互退讓,只要兩造能秉持互信、互愛、並尊重對方之心意
  ,誠摯經營婚姻,心平氣和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生活模式,兩
  造婚姻,非不可維持,此可參照兩造上述婚前協議書,第8 條
  第3 項固有約定「被告應戒除壞習慣,如遲到等等」,然同時
  於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約定「兩造結婚殊為不易,更應好好
  珍惜這分姻緣,所以兩人應該互相尊重,不以言語上之暴力互
  相攻擊」「雙方互動應溫柔體貼,本著最大的包容心為對方設
  想」等語(本院卷第136 頁),即明此理。
(四)本件公婆與媳婦間之關係:
1.原告於審理過程,堅稱遭被告欺騙,即被告謊稱兩造結婚已徵
  得被告父母認可,原告才同意結婚云云,然據:
(1)兩造97年6 月22日公證結婚前之97年2 月18日,原告發送給被
  告的電子郵件,內容略以「我們只不過要去登記而已,只要請
  一個小時的假」、「你爸媽又不同意,請同學同事不就昭告大
  家說你爸媽不同意?」、「沒辦法,誰叫你爸媽不同意勒?!也
  不叫秘密吧,只是低調一點罷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17 頁、
  第219頁)。
(2)證人即原告之母親江李阿省到庭證述「(兩造公證結婚的時候
  ,有無跟著去法院?)沒有,因為我一直不希望他們結婚,因
  為原告(與前夫)離婚之後情緒都很低潮,原告如果有找到對
  象我也希望他有依靠,但是被告是獨生子,…我有聽過原告說
  被告的爸媽一直不同意,我有問過被告是不是有這件事,被告
  說是,我說要徵求被告父母親同意才會得到祝福,但是被告表
  示這不是問題只有結婚以後,就可以擺平一切。(據你所知,
  被告在結婚之前有無說到他已經擺平他的父母了?)沒有這樣
  跟我說。(法官不了解,既然聽到的消息是被告已經擺平他的
  父母了,為何兩造公證結婚的時候證人仍然不同意,而且不到
  場?)因為據我所知被告父母是沒有同意的,正常情況是父母
  如果同意的話就會來提親,可是被告的爸爸媽媽都沒有來提親
  也沒有通過電話。(兩造結婚的時候,你與你的媽媽、大哥都
  知道原告還沒有獲得被告爸爸媽媽的認同?)是的。(原告既
  然還沒有受到對方家長的認同,為何急著公證結婚?)我也不
  知道,這要問兩造才知道。」等語在卷(本院卷第187 頁正反
  面)。
(3)可知,原告於97年2 月18日傳送電子郵件時,已知縱未徵得被
  告父母認可,兩造將採以「較低調」的儀式結婚,且依社會常
  情,交往中之男女論及婚嫁時,雙方家長都會於婚前見面商談
  婚禮進行細節,本件雙方家長於兩造結婚前未有互訪、不曾通
  過電話,連原告母親都明瞭,兩造結婚女方未獲男方家長認同
  之事實,故原告主張遭被告「騙婚」云云,即與事實不合。
2.原告又稱,被告沒有防止被告母親對原告騷擾云云,然據:
(1)被告陳述:原告只到過被告父母家一次等語(本院卷第54頁)
(2)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被告的公司於去年(99年)中
  秋節打電話找被告找不到,被告母親就打電話給證人要找被告
  ,被告母親問證人為何同意兩造結婚,說被告沒有結過婚,原
  告結過婚還有2 個小孩,證人一時心急,回應被告母親,說兩
  造要結婚,證人也沒辦法等語(本院卷第189 頁反面)。
(3)可知,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被告父母與原告及原告家
  人接觸機會甚少,彼此談話之內容或許因為認知不同而互有不
  悅,惟應無達到警告、嘲弄或類此之騷擾程度,原告主張被告
  未防止被告母親騷擾,動搖婚姻基礎云云,亦無可採。原告又
  稱,被告父母當面要求原告要生小孩,也不接受原告與前夫所
  生子女,原告遭被告父母藐視及羞辱,造成原告極大的精神壓
  力云云,然而,原告與被告父母接觸機會甚少,甚至,被告是
  隨原告及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同住,假日也只有被
  告單獨返回原生家庭探視被告父母,原告及原告與前夫所生子
  女均未隨同前往(詳後述),依此客觀情狀,原告稱被告父母
  造成原告過大心理壓力,過於浮誇,併參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
  存續中並未要求原告生小孩,亦未強求原告須與被告父母往來
  互動,實難僅因原告或原告母親與被告父母之間,次數甚少之
  不悅經驗,即謂任何夫妻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
  之意欲。
(五)兩造家務(含子女照顧)之分擔:
1.據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稱「兩造整天吵架,吵到我也受不
  了,全家人都沒有辦法接受,為何吵架是因為原告很忙,沒有
  辦法做家事,一到五都是我在作,被告表示很體恤都是我在作
  ,所以希望兩造六日可以一起幫忙作,可是被告週六傍晚就要
  回台北被告爸爸媽媽那裡,所以原告都會要求被告在星期六下
  午幫忙做家事,常常為了這些事情爭吵,被告剛結婚的時候,
  吵架以後被告會去找他想要的事情去做,後來吵的很兇,被告
  也有上班,所以一到五都是我在做家事,原告希望星期六是被
  告做,星期日是原告做」、「因為我五十肩沒有辦法舉高,被
  告有主動幫我清理,但是是剛結婚之後,且是與原告吵架之後
  ,有一次,只有一次,那是被告主動的,因為被告覺得我把鍋
  子燒黑,不是被告怪我,被告是說我把鍋子用的這麼髒,我說
  不是煮髒的,是鍋子材質不好,才去清理的。被告到最後就都
  不清理,被告說小孩子弄髒了小孩自己洗。星期六中午原告會
  叫被告幫忙洗碗,有一次被告不願意處理,原告一直念被告,
  被告去的時候把抹布丟掉,說這好髒,說作這種事情是在浪費
  生命,我認為我天天都在作這種事情,難道我都是在浪費生命
  。小孩子的作業,被告沒有檢查,因為被告回家都很晚了,都
  是我在檢查。兩造一起在家的時候只有一點,兩造在分居之前
  ,因為被告與小孩相處的時間很少,所以沒有什麼好的互動或
  壞的互動可言。兩造剛結婚的時候是的,當時我希望他們結婚
  之後感情比較好,我都會教小孩要叫被告爹地,希望感情可以
  比較好,之前是我教小孩這樣做,但是我知道被告的父母親不
  認同小孩之後,我就不再這樣教導小孩了,小孩就沒有在叫被
  告爹地了。」等語在卷(本院卷第186 頁正反面、第188 頁正
  反面)。
2.併參前述原告於未徵得被告父母認可,便與被告「低調」地結
  婚,連原告母親都未前往參與結婚儀式,兩造平日週一至週五
  都忙於工作,賺取收入,被告每週還要抽出1 天返回原生家庭
  ,兼顧與被告父母情誼,縱使不能說服或改變,被告父母根深
  蒂固,執著於原告帶著「拖油瓶」結婚的想法,被告也是在盡
  力防止本生父母與妻子間關係之惡化,但原告仍堅持形式上的
  平等,認為週一至週五,家務(含子女照顧)重責落在原告母
  親一人身上,所以週六週日假日時應由兩造夫妻平均分擔,未
  顧及被告事實上身處原生家庭與妻子間的矛盾,以及原告母親
  也不再教導小孩(原告與前夫所生)稱呼被告爹地,如此身心
  鮮少能夠喘息之困境,原告既然選擇與被告締結婚姻,即應按
  實際生活情形,相互體諒,調整家務(含子女照顧)之分配,
  若一概堅持形式上的平等,無異自設牢籠,使夫妻雙方均心生
  委屈。
(六)原告主張曾遭被告以「妳就算當妓女也未必有人要」、「一個
  連當妓女資格,都沒有人要的女人」等語羞辱,經被告以前開
  情詞否認,茲據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我沒有聽過被
  告罵原告是妓女等語,可是我有聽過原告跟我說,被告曾經這
  樣罵過原告說就算原告去做妓女都沒有人要」,核證人所證乃
  屬傳聞自原告之詞,自不能逕以傳聞之詞,認定原告主張為真
  正。況,證人同日併稱「原告個性比較急」「我有聽過原告罵
  被告是豬之類的話」(均見本院卷第188 頁反面)。原告又主
  張被告有家庭暴力,但所謂「高速公路」事件,依原告陳述係
  發生於98年6 、7 月間(本院卷第255 頁),此事件雖經證人
  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我與原告的小孩在車上被告一直開
  快車,一直超車,回到家之後我有勸被告說不應該這樣開車,
  但是被告說這是他的技術範圍內,沒有考慮我們的感受」等語
  在卷屬實(本院卷第189 頁反面),然而,據98年10月24日原
  告與前夫所生小兒子生日派對照片(本院卷第80頁,日期經原
  告確認係98年10月24日無誤,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第126 頁
  正面),經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解釋該照片內容為「第80
  頁是被告拍攝的,地點是在桃園的家,是我小孫子生日,當日
  兩造相處情形唱唱生日快樂歌,就是一家人這樣子。」等語明
  確(本院卷第186 頁正面),亦難認被告於所謂「高速公路」
  事件中,一時失當之舉措,已動搖婚姻基礎,也未見發生此事
  件後,原告或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選擇自由安全
  之生活環境或人身尊嚴受到繼續不法的危害,反而是被告於此
  事件發生後,仍盡力修補與原告、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
  子女間的關係,才會表現出讓證人覺得,兩造在98年10月24日
  家族慶生派對時「就是一家人這樣子」;原告又主張所謂「撞
  門」事件,依原告陳述,該事件係發生於99年10月9 日星期六
  22時,而星期六晚上通常被告是返回被告原生家庭,探望被告
  父母親,所以原告未預期被告返家,才會順手鎖門,但被告懷
  疑原告故意鎖門,不讓被告進入,當被告打開門鎖,發現裡面
  上有鍊條,原告與原告母親都在客廳,被告不按門鈴也不出聲
  ,就用力撞門,造成大門鎖鍊損壞,原告及家人受到驚嚇,深
  怕被告有類此偏激行為,所以搬到原告母親所有位於新竹市○
  道○路○ 段323 號房屋至今(本院卷第129 ~130 頁),然參
  照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前開證述,兩造同居期間,因原告
  要求被告在週六週日與原告平均分擔家務,而被告又要在假日
  中擇一日返回被告父母家,兩造屢生爭執,在此情況下,被告
  於99年10月9 日星期六夜間既提前返家,當被告打開門鎖而原
  告與原告母親又未入睡時,原告或原告母親理當迅速上前查看
  ,確認開門者是否為家人,若非家人而是匪徒,亦可立即撥打
  110 報警並躲入房內等待救援,但原告或原告母親捨此不為,
  一如原告母親證述「被告撞3 下」等語(本院卷第189 頁反面
  ),茲原告率直地不滿被告未於假日平均分擔家務,及不滿被
  告父母未接納原告、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被告若因此懷疑原
  告惡意鎖門並以撞擊大門之方式入內,故無可取,但原告於發
  生「撞門」事件後,眼見被告已達於忍耐上限,原告仍不思與
  被告協調家務分擔程度,也不對被告處在原生家庭與妻子間兩
  難的困境,努力與原生家庭保持往來以維繫情誼所作的努力,
  放在眼裡,原告於結婚甫3 月即聲稱遭被告騙婚,逕分房而睡
  (本院卷第141 ~143 頁,原告本人陳述),於結婚不滿2 年
  半即率家人(原告母親、原告與前夫所生子女)離開兩造原本
  位於新竹市○道○路○ 段425 號2 樓之3 共同住所(本院卷第
  190 頁正面,證人即原告母親江李阿省證述),可知原告無意
  願與被告溝通、討論並適應婚姻磨合期,以及體諒被告夾在被
  告父母與妻子間的困境,原告所指陳者,多屬個人主觀強烈感
  受,要難謂有何難以維持婚姻之客觀上重大事由存在,而被告
  於本院審理期間仍表明希望兩造協力解決婚姻問題,消弭原告
  對其之不滿,被告維持婚姻意願強烈甚明。
五綜上,夫妻於婚姻生活中,或有若干未能相互協調之處,抑或
  時有歧見及衝突,果未嚴重至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非不得透
  過溝通、協調之方式加以化解,本件兩造回復正常之夫妻關係
  ,難以原告一方主觀上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即率認兩造之情感
  已發生破裂,而無可回復,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退步言之,縱認兩造婚姻已破綻且無回復之望,就兩造前揭行
  為相較,原告於新婚不久即執詞被告騙婚,堅持上述婚前協議
  書的一字一句,未考慮婚姻本質在於互愛、互信、互諒,斷然
  拒絕與被告協調、溝通,於99年10月9 日發生所謂「撞門」事
  件後,更態度堅定地舉家遷離,徒留被告1 人在原共同住所,
  亦應認為原告係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
  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應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暨繳納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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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9.49
QQ101:重點在哪0.0                                               04/09 10:54
DreamLoser:好歹也標個重點阿 你當大家想考司法官 還在那慢慢看阿   04/09 10:55
VL:樓上有這麼難懂嗎?沒幫你上色就要來問別人心得?               04/09 10:55
saviora:被告簡直就是好人界的霸主                                04/09 10:56
astranagant:end XD                                              04/09 10:56
firstkiki:幫人養老婆的成分居多                                  04/09 10:56
b0d:判決書乃寫給上級審看的 庶民看不懂爰不予論列                 04/09 10:56
gogoangelin:慢慢看就好啦  還要看上色                            04/09 10:57
DreamLoser:這裡是八卦板不是司法官板 不是來這"懂"判決書的 3樓    04/09 10:57
waynedd:書信來往那男人有滿慘的FU..一萬元真的一個月就花完了..    04/09 10:58
kindless:END                                                    04/09 10:58
missbaby:被告真摳連                                             04/09 10:58
den06:直接END...落落長!!                                        04/09 10:58
jameshcm:新竹市○區○道○路2段425之2號2樓之3 <--- 好像不難找?   04/09 10:59
keepwild:本篇原PO律師版版主  大推                               04/09 11:00
azukitw:文中所說"婚前協議書"能查的到嗎?                         04/09 11:00
jameshcm:原告回信:你們公司中午沒有供餐喔?而且你這麼胖<---Q_Q  04/09 11:00
akakbest:挖賽 超精彩的                                          04/09 11:01
BackToYou:書信往來那不錯笑~~                                    04/09 11:01
jameshcm:書信往來裡面有提到其他人的全名,不用馬賽克嗎? 路人很衰  04/09 11:02
housedodo:.我相信男的...這女的一整個誇張                        04/09 11:03
housedodo:書信往來.可以證明                                     04/09 11:03
housedodo:法官沒有叫小孩子來問嗎                                04/09 11:04
rsy:清官難斷家務事~~不予置評!!!                                 04/09 11:04
QQ101:看了書信那段 真的不錯笑!~                                 04/09 11:04
Minilla:劉建瑜是誰?? XDDDD                                      04/09 11:04
linceass:看那段郵件真是精采 這女的....科科                      04/09 11:05
cherman:判決書的特色就是全篇廢話你不知道嗎                      04/09 11:05
tompy:看到war room就知道是哪間公司的工程師了                    04/09 11:06
fcku413:這女人....這甚麼女人阿 難怪前夫要跟他離婚               04/09 11:06
tompy:分紅一千多萬呢 嘖嘖                                       04/09 11:06
Kikoro:這女的也太扯了 吃人夠夠                                  04/09 11:07
gotohikaru:廢話也就算了 有時候還可以跳針三四遍                  04/09 11:07
sosyou29:看到書信內容  感覺原告陳述的事實好像...                04/09 11:07
btpo:   科技公司上班要陪小孩作功課多陪陪小孩~~XDDDDD            04/09 11:08
jameshcm:是聯x嗎?                                               04/09 11:08
b0d:看來精準的文字 其實在任何次元都能產生很大的誤差             04/09 11:08
btpo:   不要加班就偷笑了~~~~~~~                                 04/09 11:08
summerkof:真是好人界的霸主...就離婚阿幹 這女人想錢想瘋了        04/09 11:09
yoyodiy:公道五路?                                               04/09 11:09
housedodo:如果你覺得你,賺的錢不能養家,那我單身就好了          04/09 11:09
walnut903:怎麼還有錢買房啊???                                   04/09 11:09
housedodo:你幹麻騙我結婚,真是過份!!!!!! 經典                   04/09 11:09
ThreeNG:這男人到底有沒有觀察力啊?怎麼挑到這麼誇張的老婆?      04/09 11:09
trumpete:神人 江玟葶 有人提供照片可以看看嗎?                    04/09 11:10
Avril1975:為什麼男的還不離                                      04/09 11:10
kutkin: 這男人為何不同意離婚?                                   04/09 11:10
b0d:咱判決書堅持用文字呈現 剪下貼上又輕鬆 判決書肥大無可避免    04/09 11:10
turgnev:簡單來說她嫁給一個中二生                                04/09 11:10
luckyodi:這公主病升級成太后病了 這男的也有病 娶個觀世音回家拜   04/09 11:11
Minilla:樓上少說了"很會賺錢"四個字,是很會賺錢的中二生才對      04/09 11:11
EggAcme:判決書真的都是又臭又長 難怪一個案子要搞那麼久           04/09 11:11
tosay:滷肉科技的..剛好而已XD                                    04/09 11:11
btpo:       突然覺得好好先生的脾氣~~也有磨光的時候~~            04/09 11:11
S1:結這個婚到底幹嘛                                             04/09 11:13
liusim:世道真的不一樣了 我媽整理家務 我爸賺錢 過去天經地義啊    04/09 11:13
housedodo:女方不知道是不是專職家庭主婦                          04/09 11:15
housedodo:男方都這樣了 還要被說中二生~O~                        04/09 11:16
visa9527:科技業不都 22K 了那來的分紅                            04/09 11:16
smalltwo:這案例感覺起來就很像租房或者買房一樣...三年前決定買房  04/09 11:17
kutkin:   男生哪邊中二?  請個家政婦也不用給這麼多錢             04/09 11:17
smalltwo:每個月花五萬塊錢繳房貸.三年後繳不起房貸了.房屋被法拍   04/09 11:17
puckpuck78:都賺1000多萬了,單身又重回巿 場啦!                  04/09 11:18
smalltwo:早知如此這麻煩.當初租房就好了呀.又不用每個月五萬       04/09 11:18
eternia0920:這個叫江玟葶的 想必是超正妹等級                     04/09 11:18
Kikoro:這女的是有絕世好屄還是怎樣   被這樣對待還不離婚在想啥    04/09 11:18
azukitw:第12頁,往來電子郵件那邊,可以看出女方的個性實在是.....   04/09 11:18
OutOfTears:江玟葶  Xd                                           04/09 11:18
smalltwo:又可以落的輕鬆自在.就算是超級正妹..嫁過人的也....      04/09 11:18
Change1224:這男的到底為啥堅持要娶這女的.......                  04/09 11:19
LordSo:造成原告憂鬱症及腸胃不適 ...? 因為每個月花一萬嗎 ?       04/09 11:19
housedodo:法官怎麼不找錢夫跟小孩問一下                          04/09 11:19
LordSo:他幹嘛不離婚我是不知道 但是這已經不只是公主病等級..      04/09 11:20
BingLing:好像可以找得到這個女的無名耶 XDDD                      04/09 11:20
LordSo:皇后病...有這玩意嗎= =?                                  04/09 11:20
housedodo:男方跟女方說法差很大 但書信內容..感覺男方比較可信...  04/09 11:20
j234533:不信這女的真的離婚以後  還可以找到第二個這種笨蛋        04/09 11:20
QQ101:原告回信:而且你這麼胖,禁止喝飲料和吃宵夜 XDDDD           04/09 11:21
mitsui0309:唉~可憐的它它,下一個女人會更好!!!                   04/09 11:21
deluna:被告母親打電話羞辱原告.....自己媽媽管不好嗎?             04/09 11:21
XTaipei:上面寫 女方說 :你那麼胖  →這會是關鍵嗎?               04/09 11:22
liusim:幹……12頁真的有扯到……太扯了= =                        04/09 11:22
sukisam:不離婚的是男方,只能說自願的                            04/09 11:22
nity:書信往來 那女的也太誇張 男的省錢到不行了 錢都給她了        04/09 11:23
CETOR:女的到底有多正啊?                                         04/09 11:23
liusim:連報備領個油錢也盧那麼久……結這婚到底幹麼來著           04/09 11:23
PrincessLily:兩個都不想做家事的話,可以請家務助理來打掃啊!     04/09 11:23
relaxcloud:滿想看看她長啥得姓...讓男方願意這樣...               04/09 11:24
housedodo:樓上這是女生說法,你可以看男方說法 跟法官判決說法     04/09 11:24
deluna:婚後住在原告家.....                                      04/09 11:24
nity:好想看 江玟葶 的照片~~                                     04/09 11:24
chunguan:看e-mail就知道 女的想離婚拿贍養費過日子                04/09 11:25
BG666:清官難斷家務事  因為真的很煩  哈哈哈                      04/09 11:25
pillliq:如果有一天判決書可以做成動新聞一定很好了解              04/09 11:26
trumpete:好想看 江玟葶 的照片~~                                 04/09 11:26
liusim:看來女的一生氣就會亂扯 被告可應用的錢不多 開車從未收過   04/09 11:26
relaxcloud:贍養費真的公平嗎  感覺好恐怖...                      04/09 11:26
liusim:罰單……被說在高速公路狂飆= =                            04/09 11:26
housedodo:結果事實上 家庭工作幾乎都女方媽媽在做....             04/09 11:27
asstitle:一定很正 不然能忍著不離婚真是真男人                    04/09 11:27
hachibuya:真是悲劇                                              04/09 11:27
deluna:有五六萬的生活費都可以吵,只賺三四萬的結婚要慎思          04/09 11:27
id:找到的無名不一定是本人,小心點                               04/09 11:27
liusim:那男的實在是……愛到卡慘死                               04/09 11:27
PHDavid:女方能請兩個律師...                                     04/09 11:27
housedodo:贍養費.沒有一定要給 男給女,女給男都可以              04/09 11:28
housedodo:要合乎一定的條件才有這問題                            04/09 11:28
magicason:他只是小頭當大頭用吧 說愛...這場戲有人懂嗎?          04/09 11:28
housedodo:都分居了 在正也沒什麼意義...小孩還不是自己的          04/09 11:29
relaxcloud:那如果依照這情況  女方訴請離婚獲准 男方要給嗎??      04/09 11:29
snownow:當然不能同意離婚吧,男方想離大概要再告一次比較有底氣    04/09 11:30
PrincessLily:老婆都不肯跟老公睡了,這種老婆還留著幹嘛           04/09 11:30
evadx:回信往來那段看了真是一肚子火                              04/09 11:30
housedodo:要看法官怎麼判吧                                      04/09 11:30
PrincessLily:放生別人也放生自己吧!                             04/09 11:30
id:錢都在老婆手上,當然能請兩個啦                               04/09 11:30
housedodo:男方搞不好是超級M 樂在其中                            04/09 11:31
thatsocool:法官該判離吧...這男的是M嗎?                         04/09 11:31
chunguan:女方就是用婚前協議訴請離婚 想要把責任扣在男方 拿贍養   04/09 11:31
housedodo:婚前協議要看內容不一定都有效...                       04/09 11:33
pat1006:當事人都不用OO一下~~                                  04/09 11:34
snownow:這個案子判離就等於女方勝訴,女方就能拿贍養費了吧?      04/09 11:35
zeroxod:所以要換男方反告離婚?                                   04/09 11:35
snownow:男方可能要拿這個判決再去告女方訴請離婚...               04/09 11:35
trumpete:10000 P幣懸賞女方照片                                  04/09 11:37
Avril1975:希望男方能告死這女的 讓她一毛也拿不到                 04/09 11:38
jiunyee:這女人..還是離一離比較好                                04/09 11:38
Repugnant:女的想離婚拿贍養費 找其他男人  END                    04/09 11:39
bg00004:這個要判離的話...男方可能要負責贍養費吧....             04/09 11:39
※ 編輯: VVax            來自: 61.231.27.156        (04/09 11:40)
bg00004:因為怎麼看來女方是經濟弱勢..而把錯歸咎於男方            04/09 11:40
bg00004:所以法院駁回對男方反而是好事一件                        04/09 11:41
brighton16:什麼樣的婚前協議書讓這男的不想離婚                   04/09 11:41
kutkin:如果以財產來看,我想女方可能錢還比較多                   04/09 11:41
kutkin:男生都把錢給女生了                                       04/09 11:41
housedodo:女方自己也有工作喔!!不見得弱勢                        04/09 11:41
bg00004:而女方和男方分居...只要時間一久...而男方主張一起住      04/09 11:42
bg00004:housedodo  我是以法院的普通觀點來看啦XD                 04/09 11:42
wala140:要看重點的從「四」開始看吧                              04/09 11:42
bg00004:那麼在來主張離婚對男方會比較有利                        04/09 11:42
Fallanakin:上色完全上錯                                         04/09 11:43
Tiny0rz:可惜現在沒有分手擂台了 演成戲比較容易懂....             04/09 11:47
jrshiun:我猜男的不肯分的原因是財產共有,不想輕易送人             04/09 11:47
birdy590:女方都拿了幾百萬還經濟弱勢啊 @@ 男方才是真的吸乾乾吧   04/09 11:47
tosay:有沒有人認識滷肉科技的~~去問問很精采的XD                  04/09 11:47
jrshiun:等離婚協議書寫好(把錢討回來)再來離婚..                  04/09 11:48
kutkin:你不能不承認有些人就是乖到....不想違背社會主流           04/09 11:48
rial:看來內情不單純, 男方並不是新聞寫的這麼無辜!                04/09 11:48
pasaword:這女的有病喔                                           04/09 11:48
kutkin:離婚對一些人來說很難                                     04/09 11:49
Crazyfire:都已經是判決書內容了 這比新聞還更權威吧XD             04/09 11:50
LaHu:這男的實在是相當的堅持啊                                   04/09 11:50
rial:男方雖然給錢了, 但又以要燒炭自殺為理由要求女方還錢         04/09 11:51
kutkin:rial有看完嗎?  還是你看完原告的敘述就判決了?             04/09 11:52
jrshiun:法院直接判離婚,就會清算雙方婚後財產,然後男方會損失更大  04/09 11:52
kutkin:原PO根本亂上色一通,重要的被告反駁都沒上                 04/09 11:53
peace1way:這什麼世界........男人賺錢就一定要讓女人花爽爽??    04/09 11:53
smalltwo:有鄉民搞錯了.這是女方訴請離婚要討更多錢                04/09 11:53
yenchen1970:看完真的很同情被告...                               04/09 11:54
Crazyfire:真得上色會誤導到XD 反而讓人只注意到一面之詞           04/09 11:54
nity:上色上錯 +1 重點地方 書信往來 都沒上                       04/09 11:55
rial:我看不完啊, 只看上色的部份...看重點就好....                04/09 11:57
housedodo:只看上色..完全就會被誤導了阿                          04/09 11:58
housedodo:上色那段,只是女方申請離婚的理由 誰知道是真是假       04/09 11:59
Kapenza:跳車那邊實在有點扯...                                   04/09 12:00
housedodo:女方講的 男方論點也有回應反駁  也不一定是真的         04/09 12:00
DreamLoser:可憐 被上錯重點的色誤導                              04/09 12:00
widec:看了書信往來 我好同情男人...                              04/09 12:01
housedodo:比較可靠的是書信往來的內容 內容而言根本是女方問題大   04/09 12:02
aadsl:看完了..被告人真好 很能忍                                 04/09 12:02
nity:只看上色 就完全錯了  那是女方的說法  要去看書信往來那裡    04/09 12:02
housedodo:上色不代表是重點XD                                    04/09 12:02
holybless:落 落長                                               04/09 12:07
qex:一個巴掌拍不響,這男的有病                                   04/09 12:08
milefour:男的未免太雖洨了 感覺上女方要求未免太多了              04/09 12:10
frankieeeee:原po是不是考試唸書時很愛畫重點但最後被當掉XD        04/09 12:14
zelkova:這男的不想結束這段婚姻嗎..                              04/09 12:14
smalltwo:想不想結束跟用這種方式結束是兩回事                     04/09 12:15
zelkova:我沒說要用這種方式結束 樓上在腦補什麼..                 04/09 12:17
AaronSWAT:        有war room.  我猜是晨星  (mstar)的資深工程師  04/09 12:18
yongqing:可怕啊 這女人                                          04/09 12:26
smalltwo:我有說你說要用這種方式結束嗎?你是在腦補啥              04/0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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