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開始 ------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Fri Oct 22 15:14:19 2010                                               
───────────────────────────────────────

※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1CmJZJjo ]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Fri Oct 22 15:10:08 2010

各位網友大家好

小弟也是80多位被告之一
我這邊跟律師討論過了~

我們認為網路上沒有言論自由嗎??
此案大多數推文噓文並未造成攻擊
警察應在第一時間針對案件做把關~ 尤其明顯是這種惡意亂告的行為~
實際上造成了80多位全台各地的網友困擾,各個都要來遠地而來台北大安分局喝咖啡!!

這種浪費社會資源的行為實在不可取!!

我想要針對此事連署網友並與黃偉哲立委陪同召開記者會並且求償
若有其他被告有意願前往記者會
可在週日以前站內信跟小弟聯絡

站內信 請用 "被告ID" 並附上"本名" "聯絡方式" 與 "推文內容"

小弟這邊統一資料後便交給律師與助理處理


※ 引述《jin0809 ( )》之銘言:
:      今天收到一封雙掛號..
:      大安分局來的通知書 = =
:      案由是調查網路妨礙名譽案件  11/5要到案說明
:      由於沒有相關經驗..心中誠惶誠恐
:      自認應該沒有明顯人身攻擊
:      本來以為在八卦板推文得罪人  但google又沒發現異狀
:      但為了解狀況  剛剛打電話過去分局詢問小隊長
:      他說那案件好像共有60個人被告  我的推文是寫"菜比八過太爽了"
:      小隊長說完我也釋懷著笑了  那天就當請假去台北玩吧  = =
:      那篇是在本板的8194篇  有中槍的來推文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lookyya: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10/22 15: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enich:推! 言論自由!                                             10/22 15:32
snowtoya:有什麼好推的-.- 警察應該把關?警察怎麼把關?           10/22 16:13
snowtoya:你家律師告訴你警察可以決定收不收案嗎- -                10/22 16:13
snowtoya:這樣做對被告一點影響都沒有 警察卻很倒楣                10/22 16:14
hcya:不過 我覺得警察可能也有不對喔~因為有人告 警察就要受理沒錯  10/22 16:16
hcya:但並不表示受理後就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約談)啊~對於顯不成立  10/22 16:17
hcya:犯罪的部分被告 還發約談通知書 干預其人身自由 而非直接移送  10/22 16:17
hcya:檢察官報請簽結 顯然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如此行為的警察也   10/22 16:19
hcya:是有濫權違法或國賠的疑慮的~                                10/22 16:19
hcya:我不知道被約談的人之推文內容為何,但其中若真有顯不成立犯   10/22 16:22
hcya:罪之情形,警方卻不分青紅皂白全部發動強制處分約談,建議這   10/22 16:23
hcya:部分也可請律師或立委做適當處理。當然警察可能只是不懂法律   10/22 16:23
hcya:或因循錯誤慣例,可責性並不高,但若不處理的話,他以後還是   10/22 16:24
hcya:會做出一樣不必要的強制處分,會使下次又有人繼續受害~        10/22 16:25
snowtoya:我並不覺得警察有權力(被賦予)決定這些                   10/22 16:26
snowtoya:我不是要幫警方說話,事實上我個人還頗討厭警察           10/22 16:26
snowtoya:只是給警方某種程度的決定權,檢方恐會覺職權被侵犯       10/22 16:28
hcya:你說不發動強制處分的決定權嗎?當然有啦,刑訴71-1對於警方   10/22 16:28
hcya:發警詢通知書,是有要件限制的,而非規定「只要有人告,就要   10/22 16:28
snowtoya:又或者警方認為不用查,檢方卻覺得要,一來一往豈不又花   10/22 16:28
snowtoya:更多時間成本? 真要說的話,警察完全不查直接丟給檢方    10/22 16:28
snowtoya:對他們而言不是更省事嗎?                               10/22 16:29
hcya:發動強制處分」。再說,強制處分,應是發動時才會討論到限制   10/22 16:29
hcya:,制度的設計不太可能是「對不發動的決定進行限制」的^^       10/22 16:29
snowtoya:你沒聽懂我的意思 這跟法條無關-.-                       10/22 16:30
hcya:嗯...時間成本和人身自由,孰重孰輕應該很明顯吧?            10/22 16:30
snowtoya:而且警詢通知書也不完全算是強制處分                     10/22 16:31
hcya:不算強制處分 大家幹嘛去?當然算啦,隨便翻一本刑訴教科書都  10/22 16:32
hcya:有寫吧?^^                                                 10/22 16:32
snowtoya:真跟警察說你完全抽不出空,要偵查庭再出現,他們也不會   10/22 16:32
snowtoya:不肯的。                                               10/22 16:32
hcya:至於你說「警察不查直接丟給檢方不是更省事」,基本上,警察   10/22 16:33
hcya:是偵查輔助機關,當然有調查的義務,但我現不是說要不要受理   10/22 16:33
hcya:或要不要調查,而是說調查時,是否應不分青紅皂白 干預被告人  10/22 16:33
hcya:身自由的問題~                                              10/22 16:34
hcya:蒐集相關資料,如確認被告身分、以及文章內容及出處,也是調   10/22 16:34
hcya:查啊~並不一定是要以強制處分干預被告人身自由 才是調查吧^^   10/22 16:35
hcya:被約談,不去,依刑訴71-1,警方得報請檢察官發拘票。當然要   10/22 16:36
snowtoya:我說的就是我碰過實際上網路妨害名譽案的情況啊           10/22 16:36
snowtoya:被告跟警方說他很忙抽不出空,後來就到偵庭才出現         10/22 16:37
hcya:不要報請、檢察官要不要發拘票,還有決定空間,但不能否定其   10/22 16:37
hcya:強制效果。就跟檢方發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檢方會不會拘提   10/22 16:37
hcya:也很難說,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否定其強制效果。                 10/22 16:37
hcya:不然你問問這被約談的這些人,有誰是自願去的?明明就有強制   10/22 16:39
hcya:效果,卻以「不去不一定(或通常不會)會被拘提,而認為非屬強   10/22 16:39
snowtoya:這是法條規定,我想應該要看實際實務到底是怎麼運作       10/22 16:39
snowtoya:才能來斷定這樣究竟有沒有不妥之處吧                     10/22 16:40
hcya:強制處分,受通知人都是自願去的」,好像不太合理?           10/22 16:40
snowtoya:EX真有誰因為這種案子通知不到就被拘提?                 10/22 16:40
snowtoya:我自己遇過的案子也就那三件,但以我經驗就是"真可不去"   10/22 16:41
hcya:實際上的確很少,或幾乎沒有,但不能否定這樣規定所造成的心   10/22 16:41
snowtoya:目前情況警察當然都會先找人通知你去呀,但我覺得要認定   10/22 16:41
hcya:理壓力啊~還是一樣 難到你覺得被警方約談的人都是自願去的?   10/22 16:42
snowtoya:警方做這樣"強制處分"到底真有實質上強制力亦或是人民自   10/22 16:42
snowtoya:己心生恐懼所以不得不去                                 10/22 16:42
snowtoya:這兩者本質上本來有很大差異                             10/22 16:43
hcya:都是啊 受通知人心生恐懼 就發生實質上強制力                 10/22 16:43
hcya:就像警察臨檢查證身分,實際上很少因拒絕出示證件,就被警察   10/22 16:45
hcya:強制帶回派出所3小時。所以你會覺得,查證身份也無基本權干預  10/22 16:45
snowtoya:這是民眾懂不懂自身權利的問題...                        10/22 16:45
hcya:,因為不出示就好,是那些被查驗的人自己要出示的?           10/22 16:46
snowtoya:很多情況明顯有差,不可能混為一談啊,就像討論同意搜索   10/22 16:46
snowtoya:如果一名警察客客氣氣到你家問你能不能搜                 10/22 16:46
snowtoya:結果你自己"心生恐懼"讓他進去搜了,能說是他用強制力?   10/22 16:47
hcya:這要看情形判斷 如果是一群警察 或有攜帶武器 或一直重覆問    10/22 16:48
hcya: 就算真的是「客客氣氣的」,但因為仍有強制效果,仍會構成搜  10/22 16:48
snowtoya:我已經特別說了"一名警察""客客氣氣"                     10/22 16:48
hcya:索,需要討論合法性^^                                       10/22 16:48
snowtoya:你講的我當然知道,不然我特地強調幹嘛                   10/22 16:49
snowtoya:所以我的意思就是,你說通知書有強制力,可是事實上警方   10/22 16:49
snowtoya:通知書到底怎麼發、在電話裡究竟怎麼講,真的知道嗎?     10/22 16:49
snowtoya:當然可能也有恐嚇說"你不來我就拘你"的警察               10/22 16:49
snowtoya:但我遇過的倒都還客客氣氣的(打電話來問)                 10/22 16:50
hcya:我還是覺得很奇怪這有什麼好爭的 難道你覺得這個案件被通知要  10/22 16:50
hcya:約談的60個人,大家都是自願上台北去幫忙警察辦案,沒有不得   10/22 16:50
hcya:不去的感覺?                                               10/22 16:50
hcya:然後你要鼓吹那不是強制處分 建議大家不想去的話 就直接不要   10/22 16:51
hcya:理通知書就好,因為不會怎麼樣,而覺得不得不去的人,都是因   10/22 16:52
snowtoya:我們老師說這是極弱的強制處分,實務上很少真的通知不到   10/22 16:52
snowtoya:即拘,我自己遇過的情況也是如此                         10/22 16:52
snowtoya:所以我說"不完全算是" 並沒有說"不是"                    10/22 16:52
hcya:為不懂法律,產生不必要的內心恐懼,所以才去?               10/22 16:52
hcya:是或不是只有二分啊,極弱的強制處分,到底是不是強制處分、   10/22 16:53
hcya:到底有沒有基本權干預嘛?                                   10/22 16:53
hcya:我並不否認干預較弱的強制處分,其發動要件可以較寬鬆。但再   10/22 16:54
hcya:怎麼寬鬆,也絕不會寬鬆到「不分青紅皂白,只要被人告一律干   10/22 16:55
hcya:預」這種程度。如此之作法與法條要件不符,亦不符比例原則。   10/22 16:55
hcya:撇開「強制處分」的用語不談,這樣的結論,不知您贊同嗎?^^   10/22 16:56
snowtoya:我倒覺得這是整個司法體系都這樣的問題 不是警察的        10/22 16:57
snowtoya:至於強制處分,簡單來說我的看法就是"理論上是強制處分但  10/22 16:58
hcya:不要用「其他人也違法為什麼只抓我」這樣的論理....警方不分   10/22 16:58
snowtoya:我個人覺得不算,但還是尊重理論所以說不完全算是"        10/22 16:58
hcya:青紅皂白,一律干預人身自由,到底對不對,與其他單位怎麼做   10/22 16:58
hcya:無關...                                                    10/22 16:58
snowtoya:不是呀,警察只是這個體系裡最底層的一環,上面不改       10/22 16:59
snowtoya:他怎麼可能改?要批判當然簡單,問題在於"根源"           10/22 16:59
hcya:那姑且不論強制處分的用語,你覺得約談,有沒有干預基本權?   10/22 16:59
snowtoya:(不能說我個人認為不算,這樣太武斷,應該說"不太算")     10/22 16:59
hcya:違法就告啊 告個幾次 看他改不改...                          10/22 17:00
hcya:我個人的經驗是,違法就違法,縱然有點苛責,但告個幾次,就   10/22 17:01
snowtoya:約談要你要怎麼約談啊,檢方車都開到你家說載你去調查局   10/22 17:01
snowtoya:約談,跟警察打電話問你能不能去做個筆錄 一樣嗎- -?     10/22 17:01
hcya:會改善了。否則,雖然違法,但認為不能苛責而不採取救濟,那   10/22 17:01
hcya:經過個十年二十年,問題仍然存在...                          10/22 17:01
snowtoya:違法違在哪裡?決定要不要發通知書是他們可決定範圍       10/22 17:02
hcya:我現在是說按刑訴71-1,開約談通知書約談的情形啦~其他不依法  10/22 17:02
snowtoya:不當也未必就是違法                                     10/22 17:02
hcya:定程序的「請來」不是我想評論的~                            10/22 17:03
hcya:違法違在哪裡..不是講了這麼多...刑訴71-1有發動要件、憲法對  10/22 17:03
hcya:基本權干預之比例原則限制..都是違法的依據啊。你說他們有權   10/22 17:04
hcya:約談,這只看到形式要件,忽略了實質要件喔^^                 10/22 17:04
hcya:總之,我知道也未必能苛責,但不分青紅皂白全部約談,絕非法   10/22 17:07
hcya:治國家之所許,因為就算干預較弱,仍然是基本權(人身自由)的   10/22 17:07
hcya:干預,需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若不處理,問題永遠也不會改善~  10/22 17:08
hcya:嗯我想說的大概就是這些 有其他意見歡迎再提出 我要出門了^^   10/22 17:08
snowtoya:現在問題就出在,警方被賦予的權力在司法體系裡太小       10/22 17:09
snowtoya:如果警方認為不應約談(證人就算了,但是"被告"耶)         10/22 17:09
snowtoya:結果檢方覺得根本就應該叫來問問做筆錄為什麼沒有         10/22 17:10
snowtoya:然後又噹警方,這樣幾次下來,要我是警察我也先約來再說   10/22 17:10
snowtoya:要預防這種事應該乾脆案子都讓檢察官看過由檢決定約不約   10/22 17:11
snowtoya:但有一次我碰到的也是莫名其妙的案子,直接遞到地檢署     10/22 17:11
snowtoya:檢察官照樣叫警察把人都叫去做一做筆錄,結果後來偵庭自   10/22 17:12
snowtoya:己又說"這根本就不構成告什麼告"...                      10/22 17:12
spy11111:這件事是8194原PO先到法院提告 之後法院叫他去警局做筆錄  10/22 17:21
duck78803139:昨晚11點多時大安分局的員警是這麼跟我說的,非承辦員  10/22 17:44
duck78803139:警本人跟說的...以上                                10/22 17:44
ibanes:樓上d大指的是??                                          10/22 19:14
duck78803139:我指的是spy11111大說的那段話...                    10/22 19:56
ibanes:哦哦~了解XD                                              10/22 21:11
enich:警方本來就可以依手上證據, 就逕行移送! 若你說的檢方不爽!   10/23 01:28
enich:依程序, 檢方要發文函請警方....  而非你說的, 警方結案..    10/23 01:29
enich:受理 等事...                                              10/23 01:30
enich:再者! 警方要發函, 對像的身份也是警方認定的! 若已認為...   10/23 01:31
enich:為 "被告", 那就是完全採信告發人的證詞!                    10/23 01:32
enich:沒有人叫警方不收案! 但只會貪圖便利, 絲毫沒有判斷! 那就跟  10/23 01:33
enich:路邊採兩朵花被移送地檢署一樣,  這不叫 便宜行事嗎?...      10/23 01:34
enich:原PO所謂之把關, 並沒有指定何種行事或必須的做為....        10/23 01:34
enich:而是依警方職權, 做一良心與適當的作法!                     10/23 01:36
enich:難道法律講的... 要調察被告之有利部份! 發覺真相! 只適應於  10/23 01:37
enich:法院和檢方嗎? 警察就可以漠視被告有利或"罪疑"之處嗎?       10/23 01:38
enich:檢方職權被侵犯? 那更是過度解釋了!                         10/23 01:39
enich:難道檢方無法發函警方辦理嗎?                               10/23 01:39
enich:這包括補強證據等事宜! 這些難道不是檢方可用的職權嗎?       10/23 01:41
enich:至於實務上, 平民百姓 "膽敢"不去的有幾個?...  這難道不是   10/23 01:44
enich:跟報載, 檢方執行處叫某老闆要扣薪, 文後還加了... 不怎樣    10/23 01:45
enich:會依刑法怎樣..... 這難道不是利用既有職權去變相恐嚇人民嗎  10/23 01:45
enich:重點是... 若為了圖方便和省事, 那這行為豈可不予以批評....  10/23 01:46
enich:再推一次!  言論自由!                                      10/23 01:48
hcya:回s大,你講的太過一竿子打翻一艘船。原則上警方應先調查沒錯  10/23 02:03
hcya:,但我指的是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全部」都發動強制處分。有疑   10/23 02:03
hcya:惑的案子,先行調查以免案件來回,並無不當,但對於顯然不構   10/23 02:04
hcya:成犯罪的案件(例如只噓文並沒任何文字),也以約談通知書發動   10/23 02:05
hcya:強制約談,就有問題了。至於若有警察真如你說的,只因怕被噹   10/23 02:05
hcya:,把自己的方便放在合法與否、人民人身自由保護之上,這種警   10/23 02:06
hcya:察正是應該被處罰的警察,不是嗎?^^                         10/23 02:06
snowtoya:結論就是,你講的有道理,但我們是站在不同基礎上看事情   10/23 05:13
snowtoya:我從頭到尾沒有否認這些,只是這都是"理想化"的結果       10/23 05:13
snowtoya:我是不相信"理想化"的東西XD                             10/23 05:14
snowtoya:要有所主張,就要懂得妥協,而不是畫出一塊大餅或喊口號   10/23 05:15
snowtoya:就像我先前講的,批評當然很容易,問題是現實化的可能性   10/23 05:15
snowtoya:說要賦予警察這些決定權前,有先考慮過所有負面後果嗎?   10/23 05:17
snowtoya:喊爽的大家當然都會,我也同意如果警方不要100%傳喚所有   10/23 05:18
snowtoya:被告當然是最好,但可行性呢?                           10/23 05:19
snowtoya:不是隨便想個三五分鐘說句"我認為影響不大"就好,那樣跟   10/23 05:20
snowtoya:沒想過沒什麼兩樣。                                     10/23 05:20
snowtoya:然後那個e板友,你的文驚嘆號太多我實在看不完,就恕不回  10/23 05:21
snowtoya:應了                                                   10/23 05:21
snowtoya:我講了我的想法:要改善這種方式就要從檢調改起,因為就   10/23 05:24
snowtoya:算是遞到地檢署的狀,也會有檢察官認為根本不構成犯罪卻   10/23 05:25
snowtoya:還叫警察去查找人做筆錄的情況發生                       10/23 05:25
snowtoya:所以要改善這種不分青紅皂白就找人來問話先的"作業流程"   10/23 05:28
snowtoya:不是只是叫警察把關就好。                               10/23 05:29
snowtoya:而且我現在想到的是,如果明明是遞狀到地檢署,而檢察官   10/23 05:29
snowtoya:叫警方查,然後警方一一通知相關人前往說明,說不定又是   10/23 05:30
snowtoya:警方背黑鍋...- -" (後面這段扯遠了,只是突然想到本案    10/23 05:31
snowtoya:說不定也有可能是這種情形)                              10/23 05:31
snowtoya:今天找律師找立委來嗆警察,是不可能達到你要的訴求的     10/23 05:33
snowtoya:因為真正問題的根源不在那裡                             10/23 05:33
snowtoya:我先前所講的是"人性",而不是"最理想的情況"             10/23 05:33
snowtoya:但很遺憾這世上多數時候是由人性在操控                   10/23 05:33
snowtoya:(自己重看了下,覺得推文用字不太能精準表達我的意思,    10/23 05:38
snowtoya:簡言之,我認為今天警察會乾脆捨棄法律賦予他們衡量權力   10/23 05:39
snowtoya:有很大部份問題不是出在他們,而是整個司法體系,並不是   10/23 05:39
snowtoya:說"別人爛所以我也可以爛",而是"治標不治本是沒有用的"   10/23 05:41
snowtoya:回完一大串才看到下面那幾篇文..XD我想就這樣吧 不談了    10/23 05:53
hcya:已回文回覆s大^^                                            10/23 13:44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Thu Nov  4 05:40:02 2010                                               
───────────────────────────────────────

此類案件處理狀況已由黃偉哲委員提出臨時提案

我們將要舉辦公聽會
歡迎有其他被告或類似本案的被告網友們想要參加出席公聽會 或 想要給予意見的
請跟我聯絡(站內信)。

內容如下
======================================================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   人,茲因現行網際網路論壇普及,然近日卻頻傳有當事人主
動發表爭議性言論,誘使網友對其言論撻伐,爾後再向多位發表攻擊言論之網友提起誹謗
罪告訴,導致網友們應訊不暇並從中謀取民事和解金之情事。此種濫用司法資源以中飽私
囊之情事屢見不鮮,現行法制因「告即應理」的法理,亦無從對此等人士加以制裁。敬請
主管單位儘速研擬對策,杜絕此種戕害言論自由或濫行興訟之人,並加以適當勸阻或制裁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網際網路論壇之盛行以及網友間的言論互動,導致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案例
頻傳,更讓網際網路使用者對於言論自由與侵害名譽間之界線頗為質疑。
二、    近日頻傳有當事人主動發表爭議性言論,誘使網友對其言論撻伐,爾後再向多
位發表攻擊言論之網友提起誹謗罪告訴,導致網友們應訊不暇並從中謀取民事和解金之
情事;更有網友利用現行法制「告即應理」的法理,濫用司法資源以中飽私囊。
三、    因現行法制(諸如『誣告罪』)因構成要件之故,無從對上開人等施以制裁,
然卻因此讓網路言論自由受到箝制,網友人心惶惶。是故,如何釐清言論自由與妨害名
譽的分際,是主管機關應深思並宣導之課題。
四、    綜上所述,主管機關應有儘速提出類型化案例解釋、檢討實務運作或提出修法
之必要,遂提出本案。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04 05:40)
depravity: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4/2/2g94f.htm  11/04 11:51
hoboks:推你一個                                                 11/04 12:06
hoboks:D大網頁看不見                                            11/04 12:28
season002:恰特版又有一個案子,十幾個,唉......                  11/04 13:42
depravity:少一個l 我以為有慧根的都會發現 XD                     11/04 14:53
cloudie:d大網頁是今天的新聞?  請問這個適用嗎?                   11/04 15:04
depravity:我的意思是 會不會亂告和是不是網路無關 XD              11/04 15:29
depravity:網路那些起碼通常還是有挑釁用語只是程度是否達到違法    11/04 15:30
depravity:還有待商榷 這老師更無辜吧 XD                          11/04 15:31
depravity:然後請法院判斷孰是孰非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11/04 15:37
depravity:就算是和隔壁老婆婆吵架也是有權訴請法院判決的 @@a      11/04 15:38
reken1234:推!!                                                  11/04 18:15
ganbaday:上課睡覺被責 碩士生翻臉告老師                          11/04 18:39
ganbaday:後來又考上116了,老師們看到他睡覺請謹慎言詞...         11/04 18:41
scott2009:人民訴訟權是憲法層次                                  11/04 19:43
snowtoya:不專針對警察我就推...                                  11/04 19:48
ChrisBear:推文不罵人很難嗎...                                   11/04 23:42
ilovecrab:推文不罵人不難,但是推文糾正人卻被告這很○X          11/05 00:00
pingsky:其實我反對, 在某種程度上[告即應理]是種對被害人的保障    11/17 09:47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Thu Nov 11 06:38:01 2010                                               
───────────────────────────────────────


被告濫訴案件                      處理人                  e-mail
軍旅版       Militarylife         Lookyya           owen.y1986@gmail.com
醫療相關等版 doctor-info ...      hoboks
法律版       Law                  hoboks
合購閒聊版   chat82gether         Lookyya       (註:僅受理個人推噓文被告部分)

若有其他濫訴案件可以寄信跟我討論可以一起在公聽會提出~

我們在11/16 星期二  下午兩點在 台北市青島東路1號2F 舉辦公聽會
主題方向是針對 防止(網路)濫訴事件層出不窮 保障網友言論自由權
               避免有心人士惡作劇與企圖謀利浪費司法資源

打算請到法務部與警署的長官出席說明
也會請媒體記者朋友到來參訪

若其他遭到濫訴的板友
需要幫助 或 想出席公聽會的話
請盡快聯絡我 請在 11/14 星期日 以前
給我 濫訴事件原因事由 佐證資料 警局法院通知書 等等
站內信給Lookyya 或 e-mail owen.y1986@gmail.com

若您有朋友也是被人濫訴的~ 可以請他趕快跟我們聯絡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1 06:38)
hoboks:熱心人士推一個                                           11/11 12:06
lookyya:名單準備送出~ 下午5點前名單給我可以再追加!!             11/11 14:11
enich:這種事 應該找出一個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推這篇!           11/11 14:26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1 18:57)
ilovecrab:應該把doctor-info加上去XD                             11/12 01:01
hoboks:doctor版的事件當事人應該也可以參加喔                     11/12 01:02
hoboks:畢竟都是與言論自由有關                                   11/12 01:02
hoboks:請找原波報名一下                                         11/12 01:34
Beijingman:doctor版是發生什麼事啊                               11/12 09:41
lookyya:歡迎doctor板的當事人加入跟我連絡!! ^^                   11/12 11:38
ilovecrab:doctor-info就是BTW之亂阿XD                            11/12 12:36
ilovecrab:周二= = 要上班~~~~                                    11/12 12:36
enos:家族旅遊中 不克前往                                        11/12 12:55
hoboks:doctor事件的如果不克前往 請委任給我發言吧                11/12 13:41
hoboks:如果有空的請陪我一起出席:)                               11/12 13:41
lookyya:感謝hoboks幫忙~ hoboks是公聽會出席之一~ 可以委任給他    11/12 13:52
ilovecrab:懶人包已寄給原po                                      11/13 02:13
lookyya:我真的很希望doctor-info可以有人可以出席公聽會           11/13 13:51
lookyya:doctor事件請委任給 hoboks處理 合購與軍旅交給我!!        11/13 16:44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3 17:03)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3 17:07)
dimer:熱心                                                      11/13 21:55
reken1234:推~加油                                               11/14 09:18
enos:辛苦您了                                                   11/14 19:35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5 02:21)
ilovecrab:h大周二我們一起上吧XD                                 11/15 13:36
hoboks:真的嗎 你有要出席嗎 不要欺騙我的感情喔                   11/15 18:46




------ 文章結尾 ------

[複製網址] [開新視窗] [加到我的最愛] [檢舉短網址] [QR條碼]



服務條款 - 完全手冊 - 加入會員(免費) - 聯絡偶們 -

© PPT.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