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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Fri Oct 22 15:14:19 2010 ─────────────────────────────────────── ※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1CmJZJjo ]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Fri Oct 22 15:10:08 2010 各位網友大家好 小弟也是80多位被告之一 我這邊跟律師討論過了~ 我們認為網路上沒有言論自由嗎?? 此案大多數推文噓文並未造成攻擊 警察應在第一時間針對案件做把關~ 尤其明顯是這種惡意亂告的行為~ 實際上造成了80多位全台各地的網友困擾,各個都要來遠地而來台北大安分局喝咖啡!! 這種浪費社會資源的行為實在不可取!! 我想要針對此事連署網友並與黃偉哲立委陪同召開記者會並且求償 若有其他被告有意願前往記者會 可在週日以前站內信跟小弟聯絡 站內信 請用 "被告ID" 並附上"本名" "聯絡方式" 與 "推文內容" 小弟這邊統一資料後便交給律師與助理處理 ※ 引述《jin0809 ( )》之銘言: : 今天收到一封雙掛號.. : 大安分局來的通知書 = = : 案由是調查網路妨礙名譽案件 11/5要到案說明 : 由於沒有相關經驗..心中誠惶誠恐 : 自認應該沒有明顯人身攻擊 : 本來以為在八卦板推文得罪人 但google又沒發現異狀 : 但為了解狀況 剛剛打電話過去分局詢問小隊長 : 他說那案件好像共有60個人被告 我的推文是寫"菜比八過太爽了" : 小隊長說完我也釋懷著笑了 那天就當請假去台北玩吧 = = : 那篇是在本板的8194篇 有中槍的來推文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 lookyya: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10/22 15: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推 enich:推! 言論自由! 10/22 15:32 → snowtoya:有什麼好推的-.- 警察應該把關?警察怎麼把關? 10/22 16:13 → snowtoya:你家律師告訴你警察可以決定收不收案嗎- - 10/22 16:13 → snowtoya:這樣做對被告一點影響都沒有 警察卻很倒楣 10/22 16:14 → hcya:不過 我覺得警察可能也有不對喔~因為有人告 警察就要受理沒錯 10/22 16:16 → hcya:但並不表示受理後就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約談)啊~對於顯不成立 10/22 16:17 → hcya:犯罪的部分被告 還發約談通知書 干預其人身自由 而非直接移送 10/22 16:17 → hcya:檢察官報請簽結 顯然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如此行為的警察也 10/22 16:19 → hcya:是有濫權違法或國賠的疑慮的~ 10/22 16:19 推 hcya:我不知道被約談的人之推文內容為何,但其中若真有顯不成立犯 10/22 16:22 → hcya:罪之情形,警方卻不分青紅皂白全部發動強制處分約談,建議這 10/22 16:23 → hcya:部分也可請律師或立委做適當處理。當然警察可能只是不懂法律 10/22 16:23 → hcya:或因循錯誤慣例,可責性並不高,但若不處理的話,他以後還是 10/22 16:24 → hcya:會做出一樣不必要的強制處分,會使下次又有人繼續受害~ 10/22 16:25 → snowtoya:我並不覺得警察有權力(被賦予)決定這些 10/22 16:26 → snowtoya:我不是要幫警方說話,事實上我個人還頗討厭警察 10/22 16:26 → snowtoya:只是給警方某種程度的決定權,檢方恐會覺職權被侵犯 10/22 16:28 推 hcya:你說不發動強制處分的決定權嗎?當然有啦,刑訴71-1對於警方 10/22 16:28 → hcya:發警詢通知書,是有要件限制的,而非規定「只要有人告,就要 10/22 16:28 → snowtoya:又或者警方認為不用查,檢方卻覺得要,一來一往豈不又花 10/22 16:28 → snowtoya:更多時間成本? 真要說的話,警察完全不查直接丟給檢方 10/22 16:28 → snowtoya:對他們而言不是更省事嗎? 10/22 16:29 → hcya:發動強制處分」。再說,強制處分,應是發動時才會討論到限制 10/22 16:29 → hcya:,制度的設計不太可能是「對不發動的決定進行限制」的^^ 10/22 16:29 → snowtoya:你沒聽懂我的意思 這跟法條無關-.- 10/22 16:30 → hcya:嗯...時間成本和人身自由,孰重孰輕應該很明顯吧? 10/22 16:30 → snowtoya:而且警詢通知書也不完全算是強制處分 10/22 16:31 → hcya:不算強制處分 大家幹嘛去?當然算啦,隨便翻一本刑訴教科書都 10/22 16:32 → hcya:有寫吧?^^ 10/22 16:32 → snowtoya:真跟警察說你完全抽不出空,要偵查庭再出現,他們也不會 10/22 16:32 → snowtoya:不肯的。 10/22 16:32 → hcya:至於你說「警察不查直接丟給檢方不是更省事」,基本上,警察 10/22 16:33 → hcya:是偵查輔助機關,當然有調查的義務,但我現不是說要不要受理 10/22 16:33 → hcya:或要不要調查,而是說調查時,是否應不分青紅皂白 干預被告人 10/22 16:33 → hcya:身自由的問題~ 10/22 16:34 → hcya:蒐集相關資料,如確認被告身分、以及文章內容及出處,也是調 10/22 16:34 → hcya:查啊~並不一定是要以強制處分干預被告人身自由 才是調查吧^^ 10/22 16:35 → hcya:被約談,不去,依刑訴71-1,警方得報請檢察官發拘票。當然要 10/22 16:36 → snowtoya:我說的就是我碰過實際上網路妨害名譽案的情況啊 10/22 16:36 → snowtoya:被告跟警方說他很忙抽不出空,後來就到偵庭才出現 10/22 16:37 → hcya:不要報請、檢察官要不要發拘票,還有決定空間,但不能否定其 10/22 16:37 → hcya:強制效果。就跟檢方發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檢方會不會拘提 10/22 16:37 → hcya:也很難說,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否定其強制效果。 10/22 16:37 → hcya:不然你問問這被約談的這些人,有誰是自願去的?明明就有強制 10/22 16:39 → hcya:效果,卻以「不去不一定(或通常不會)會被拘提,而認為非屬強 10/22 16:39 → snowtoya:這是法條規定,我想應該要看實際實務到底是怎麼運作 10/22 16:39 → snowtoya:才能來斷定這樣究竟有沒有不妥之處吧 10/22 16:40 → hcya:強制處分,受通知人都是自願去的」,好像不太合理? 10/22 16:40 → snowtoya:EX真有誰因為這種案子通知不到就被拘提? 10/22 16:40 → snowtoya:我自己遇過的案子也就那三件,但以我經驗就是"真可不去" 10/22 16:41 → hcya:實際上的確很少,或幾乎沒有,但不能否定這樣規定所造成的心 10/22 16:41 → snowtoya:目前情況警察當然都會先找人通知你去呀,但我覺得要認定 10/22 16:41 → hcya:理壓力啊~還是一樣 難到你覺得被警方約談的人都是自願去的? 10/22 16:42 → snowtoya:警方做這樣"強制處分"到底真有實質上強制力亦或是人民自 10/22 16:42 → snowtoya:己心生恐懼所以不得不去 10/22 16:42 → snowtoya:這兩者本質上本來有很大差異 10/22 16:43 → hcya:都是啊 受通知人心生恐懼 就發生實質上強制力 10/22 16:43 → hcya:就像警察臨檢查證身分,實際上很少因拒絕出示證件,就被警察 10/22 16:45 → hcya:強制帶回派出所3小時。所以你會覺得,查證身份也無基本權干預 10/22 16:45 → snowtoya:這是民眾懂不懂自身權利的問題... 10/22 16:45 → hcya:,因為不出示就好,是那些被查驗的人自己要出示的? 10/22 16:46 → snowtoya:很多情況明顯有差,不可能混為一談啊,就像討論同意搜索 10/22 16:46 → snowtoya:如果一名警察客客氣氣到你家問你能不能搜 10/22 16:46 → snowtoya:結果你自己"心生恐懼"讓他進去搜了,能說是他用強制力? 10/22 16:47 推 hcya:這要看情形判斷 如果是一群警察 或有攜帶武器 或一直重覆問 10/22 16:48 → hcya: 就算真的是「客客氣氣的」,但因為仍有強制效果,仍會構成搜 10/22 16:48 → snowtoya:我已經特別說了"一名警察""客客氣氣" 10/22 16:48 → hcya:索,需要討論合法性^^ 10/22 16:48 → snowtoya:你講的我當然知道,不然我特地強調幹嘛 10/22 16:49 → snowtoya:所以我的意思就是,你說通知書有強制力,可是事實上警方 10/22 16:49 → snowtoya:通知書到底怎麼發、在電話裡究竟怎麼講,真的知道嗎? 10/22 16:49 → snowtoya:當然可能也有恐嚇說"你不來我就拘你"的警察 10/22 16:49 → snowtoya:但我遇過的倒都還客客氣氣的(打電話來問) 10/22 16:50 → hcya:我還是覺得很奇怪這有什麼好爭的 難道你覺得這個案件被通知要 10/22 16:50 → hcya:約談的60個人,大家都是自願上台北去幫忙警察辦案,沒有不得 10/22 16:50 → hcya:不去的感覺? 10/22 16:50 → hcya:然後你要鼓吹那不是強制處分 建議大家不想去的話 就直接不要 10/22 16:51 → hcya:理通知書就好,因為不會怎麼樣,而覺得不得不去的人,都是因 10/22 16:52 → snowtoya:我們老師說這是極弱的強制處分,實務上很少真的通知不到 10/22 16:52 → snowtoya:即拘,我自己遇過的情況也是如此 10/22 16:52 → snowtoya:所以我說"不完全算是" 並沒有說"不是" 10/22 16:52 → hcya:為不懂法律,產生不必要的內心恐懼,所以才去? 10/22 16:52 → hcya:是或不是只有二分啊,極弱的強制處分,到底是不是強制處分、 10/22 16:53 → hcya:到底有沒有基本權干預嘛? 10/22 16:53 → hcya:我並不否認干預較弱的強制處分,其發動要件可以較寬鬆。但再 10/22 16:54 → hcya:怎麼寬鬆,也絕不會寬鬆到「不分青紅皂白,只要被人告一律干 10/22 16:55 → hcya:預」這種程度。如此之作法與法條要件不符,亦不符比例原則。 10/22 16:55 → hcya:撇開「強制處分」的用語不談,這樣的結論,不知您贊同嗎?^^ 10/22 16:56 → snowtoya:我倒覺得這是整個司法體系都這樣的問題 不是警察的 10/22 16:57 → snowtoya:至於強制處分,簡單來說我的看法就是"理論上是強制處分但 10/22 16:58 → hcya:不要用「其他人也違法為什麼只抓我」這樣的論理....警方不分 10/22 16:58 → snowtoya:我個人覺得不算,但還是尊重理論所以說不完全算是" 10/22 16:58 → hcya:青紅皂白,一律干預人身自由,到底對不對,與其他單位怎麼做 10/22 16:58 → hcya:無關... 10/22 16:58 → snowtoya:不是呀,警察只是這個體系裡最底層的一環,上面不改 10/22 16:59 → snowtoya:他怎麼可能改?要批判當然簡單,問題在於"根源" 10/22 16:59 → hcya:那姑且不論強制處分的用語,你覺得約談,有沒有干預基本權? 10/22 16:59 → snowtoya:(不能說我個人認為不算,這樣太武斷,應該說"不太算") 10/22 16:59 → hcya:違法就告啊 告個幾次 看他改不改... 10/22 17:00 → hcya:我個人的經驗是,違法就違法,縱然有點苛責,但告個幾次,就 10/22 17:01 → snowtoya:約談要你要怎麼約談啊,檢方車都開到你家說載你去調查局 10/22 17:01 → snowtoya:約談,跟警察打電話問你能不能去做個筆錄 一樣嗎- -? 10/22 17:01 → hcya:會改善了。否則,雖然違法,但認為不能苛責而不採取救濟,那 10/22 17:01 → hcya:經過個十年二十年,問題仍然存在... 10/22 17:01 → snowtoya:違法違在哪裡?決定要不要發通知書是他們可決定範圍 10/22 17:02 → hcya:我現在是說按刑訴71-1,開約談通知書約談的情形啦~其他不依法 10/22 17:02 → snowtoya:不當也未必就是違法 10/22 17:02 → hcya:定程序的「請來」不是我想評論的~ 10/22 17:03 → hcya:違法違在哪裡..不是講了這麼多...刑訴71-1有發動要件、憲法對 10/22 17:03 → hcya:基本權干預之比例原則限制..都是違法的依據啊。你說他們有權 10/22 17:04 → hcya:約談,這只看到形式要件,忽略了實質要件喔^^ 10/22 17:04 推 hcya:總之,我知道也未必能苛責,但不分青紅皂白全部約談,絕非法 10/22 17:07 → hcya:治國家之所許,因為就算干預較弱,仍然是基本權(人身自由)的 10/22 17:07 → hcya:干預,需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若不處理,問題永遠也不會改善~ 10/22 17:08 → hcya:嗯我想說的大概就是這些 有其他意見歡迎再提出 我要出門了^^ 10/22 17:08 → snowtoya:現在問題就出在,警方被賦予的權力在司法體系裡太小 10/22 17:09 → snowtoya:如果警方認為不應約談(證人就算了,但是"被告"耶) 10/22 17:09 → snowtoya:結果檢方覺得根本就應該叫來問問做筆錄為什麼沒有 10/22 17:10 → snowtoya:然後又噹警方,這樣幾次下來,要我是警察我也先約來再說 10/22 17:10 → snowtoya:要預防這種事應該乾脆案子都讓檢察官看過由檢決定約不約 10/22 17:11 → snowtoya:但有一次我碰到的也是莫名其妙的案子,直接遞到地檢署 10/22 17:11 → snowtoya:檢察官照樣叫警察把人都叫去做一做筆錄,結果後來偵庭自 10/22 17:12 → snowtoya:己又說"這根本就不構成告什麼告"... 10/22 17:12 推 spy11111:這件事是8194原PO先到法院提告 之後法院叫他去警局做筆錄 10/22 17:21 推 duck78803139:昨晚11點多時大安分局的員警是這麼跟我說的,非承辦員 10/22 17:44 → duck78803139:警本人跟說的...以上 10/22 17:44 → ibanes:樓上d大指的是?? 10/22 19:14 → duck78803139:我指的是spy11111大說的那段話... 10/22 19:56 推 ibanes:哦哦~了解XD 10/22 21:11 推 enich:警方本來就可以依手上證據, 就逕行移送! 若你說的檢方不爽! 10/23 01:28 → enich:依程序, 檢方要發文函請警方.... 而非你說的, 警方結案.. 10/23 01:29 → enich:受理 等事... 10/23 01:30 → enich:再者! 警方要發函, 對像的身份也是警方認定的! 若已認為... 10/23 01:31 → enich:為 "被告", 那就是完全採信告發人的證詞! 10/23 01:32 → enich:沒有人叫警方不收案! 但只會貪圖便利, 絲毫沒有判斷! 那就跟 10/23 01:33 → enich:路邊採兩朵花被移送地檢署一樣, 這不叫 便宜行事嗎?... 10/23 01:34 → enich:原PO所謂之把關, 並沒有指定何種行事或必須的做為.... 10/23 01:34 → enich:而是依警方職權, 做一良心與適當的作法! 10/23 01:36 → enich:難道法律講的... 要調察被告之有利部份! 發覺真相! 只適應於 10/23 01:37 → enich:法院和檢方嗎? 警察就可以漠視被告有利或"罪疑"之處嗎? 10/23 01:38 → enich:檢方職權被侵犯? 那更是過度解釋了! 10/23 01:39 → enich:難道檢方無法發函警方辦理嗎? 10/23 01:39 → enich:這包括補強證據等事宜! 這些難道不是檢方可用的職權嗎? 10/23 01:41 → enich:至於實務上, 平民百姓 "膽敢"不去的有幾個?... 這難道不是 10/23 01:44 → enich:跟報載, 檢方執行處叫某老闆要扣薪, 文後還加了... 不怎樣 10/23 01:45 → enich:會依刑法怎樣..... 這難道不是利用既有職權去變相恐嚇人民嗎 10/23 01:45 → enich:重點是... 若為了圖方便和省事, 那這行為豈可不予以批評.... 10/23 01:46 推 enich:再推一次! 言論自由! 10/23 01:48 推 hcya:回s大,你講的太過一竿子打翻一艘船。原則上警方應先調查沒錯 10/23 02:03 → hcya:,但我指的是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全部」都發動強制處分。有疑 10/23 02:03 → hcya:惑的案子,先行調查以免案件來回,並無不當,但對於顯然不構 10/23 02:04 → hcya:成犯罪的案件(例如只噓文並沒任何文字),也以約談通知書發動 10/23 02:05 → hcya:強制約談,就有問題了。至於若有警察真如你說的,只因怕被噹 10/23 02:05 → hcya:,把自己的方便放在合法與否、人民人身自由保護之上,這種警 10/23 02:06 → hcya:察正是應該被處罰的警察,不是嗎?^^ 10/23 02:06 → snowtoya:結論就是,你講的有道理,但我們是站在不同基礎上看事情 10/23 05:13 → snowtoya:我從頭到尾沒有否認這些,只是這都是"理想化"的結果 10/23 05:13 → snowtoya:我是不相信"理想化"的東西XD 10/23 05:14 → snowtoya:要有所主張,就要懂得妥協,而不是畫出一塊大餅或喊口號 10/23 05:15 → snowtoya:就像我先前講的,批評當然很容易,問題是現實化的可能性 10/23 05:15 → snowtoya:說要賦予警察這些決定權前,有先考慮過所有負面後果嗎? 10/23 05:17 → snowtoya:喊爽的大家當然都會,我也同意如果警方不要100%傳喚所有 10/23 05:18 → snowtoya:被告當然是最好,但可行性呢? 10/23 05:19 → snowtoya:不是隨便想個三五分鐘說句"我認為影響不大"就好,那樣跟 10/23 05:20 → snowtoya:沒想過沒什麼兩樣。 10/23 05:20 → snowtoya:然後那個e板友,你的文驚嘆號太多我實在看不完,就恕不回 10/23 05:21 → snowtoya:應了 10/23 05:21 → snowtoya:我講了我的想法:要改善這種方式就要從檢調改起,因為就 10/23 05:24 → snowtoya:算是遞到地檢署的狀,也會有檢察官認為根本不構成犯罪卻 10/23 05:25 → snowtoya:還叫警察去查找人做筆錄的情況發生 10/23 05:25 → snowtoya:所以要改善這種不分青紅皂白就找人來問話先的"作業流程" 10/23 05:28 → snowtoya:不是只是叫警察把關就好。 10/23 05:29 → snowtoya:而且我現在想到的是,如果明明是遞狀到地檢署,而檢察官 10/23 05:29 → snowtoya:叫警方查,然後警方一一通知相關人前往說明,說不定又是 10/23 05:30 → snowtoya:警方背黑鍋...- -" (後面這段扯遠了,只是突然想到本案 10/23 05:31 → snowtoya:說不定也有可能是這種情形) 10/23 05:31 → snowtoya:今天找律師找立委來嗆警察,是不可能達到你要的訴求的 10/23 05:33 → snowtoya:因為真正問題的根源不在那裡 10/23 05:33 → snowtoya:我先前所講的是"人性",而不是"最理想的情況" 10/23 05:33 → snowtoya:但很遺憾這世上多數時候是由人性在操控 10/23 05:33 → snowtoya:(自己重看了下,覺得推文用字不太能精準表達我的意思, 10/23 05:38 → snowtoya:簡言之,我認為今天警察會乾脆捨棄法律賦予他們衡量權力 10/23 05:39 → snowtoya:有很大部份問題不是出在他們,而是整個司法體系,並不是 10/23 05:39 → snowtoya:說"別人爛所以我也可以爛",而是"治標不治本是沒有用的" 10/23 05:41 → snowtoya:回完一大串才看到下面那幾篇文..XD我想就這樣吧 不談了 10/23 05:53 推 hcya:已回文回覆s大^^ 10/23 13:44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Thu Nov 4 05:40:02 2010 ─────────────────────────────────────── 此類案件處理狀況已由黃偉哲委員提出臨時提案 我們將要舉辦公聽會 歡迎有其他被告或類似本案的被告網友們想要參加出席公聽會 或 想要給予意見的 請跟我聯絡(站內信)。 內容如下 ======================================================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 人,茲因現行網際網路論壇普及,然近日卻頻傳有當事人主 動發表爭議性言論,誘使網友對其言論撻伐,爾後再向多位發表攻擊言論之網友提起誹謗 罪告訴,導致網友們應訊不暇並從中謀取民事和解金之情事。此種濫用司法資源以中飽私 囊之情事屢見不鮮,現行法制因「告即應理」的法理,亦無從對此等人士加以制裁。敬請 主管單位儘速研擬對策,杜絕此種戕害言論自由或濫行興訟之人,並加以適當勸阻或制裁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網際網路論壇之盛行以及網友間的言論互動,導致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案例 頻傳,更讓網際網路使用者對於言論自由與侵害名譽間之界線頗為質疑。 二、 近日頻傳有當事人主動發表爭議性言論,誘使網友對其言論撻伐,爾後再向多 位發表攻擊言論之網友提起誹謗罪告訴,導致網友們應訊不暇並從中謀取民事和解金之 情事;更有網友利用現行法制「告即應理」的法理,濫用司法資源以中飽私囊。 三、 因現行法制(諸如『誣告罪』)因構成要件之故,無從對上開人等施以制裁, 然卻因此讓網路言論自由受到箝制,網友人心惶惶。是故,如何釐清言論自由與妨害名 譽的分際,是主管機關應深思並宣導之課題。 四、 綜上所述,主管機關應有儘速提出類型化案例解釋、檢討實務運作或提出修法 之必要,遂提出本案。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04 05:40) 推 depravity: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4/2/2g94f.htm 11/04 11:51 推 hoboks:推你一個 11/04 12:06 推 hoboks:D大網頁看不見 11/04 12:28 推 season002:恰特版又有一個案子,十幾個,唉...... 11/04 13:42 推 depravity:少一個l 我以為有慧根的都會發現 XD 11/04 14:53 → cloudie:d大網頁是今天的新聞? 請問這個適用嗎? 11/04 15:04 推 depravity:我的意思是 會不會亂告和是不是網路無關 XD 11/04 15:29 → depravity:網路那些起碼通常還是有挑釁用語只是程度是否達到違法 11/04 15:30 → depravity:還有待商榷 這老師更無辜吧 XD 11/04 15:31 推 depravity:然後請法院判斷孰是孰非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11/04 15:37 → depravity:就算是和隔壁老婆婆吵架也是有權訴請法院判決的 @@a 11/04 15:38 推 reken1234:推!! 11/04 18:15 推 ganbaday:上課睡覺被責 碩士生翻臉告老師 11/04 18:39 → ganbaday:後來又考上116了,老師們看到他睡覺請謹慎言詞... 11/04 18:41 → scott2009:人民訴訟權是憲法層次 11/04 19:43 推 snowtoya:不專針對警察我就推... 11/04 19:48 推 ChrisBear:推文不罵人很難嗎... 11/04 23:42 推 ilovecrab:推文不罵人不難,但是推文糾正人卻被告這很○X 11/05 00:00 推 pingsky:其實我反對, 在某種程度上[告即應理]是種對被害人的保障 11/17 09:47 作者 lookyya (死神~露琪亞) 看板 LAW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 Thu Nov 11 06:38:01 2010 ─────────────────────────────────────── 被告濫訴案件 處理人 e-mail 軍旅版 Militarylife Lookyya owen.y1986@gmail.com 醫療相關等版 doctor-info ... hoboks 法律版 Law hoboks 合購閒聊版 chat82gether Lookyya (註:僅受理個人推噓文被告部分) 若有其他濫訴案件可以寄信跟我討論可以一起在公聽會提出~ 我們在11/16 星期二 下午兩點在 台北市青島東路1號2F 舉辦公聽會 主題方向是針對 防止(網路)濫訴事件層出不窮 保障網友言論自由權 避免有心人士惡作劇與企圖謀利浪費司法資源 打算請到法務部與警署的長官出席說明 也會請媒體記者朋友到來參訪 若其他遭到濫訴的板友 需要幫助 或 想出席公聽會的話 請盡快聯絡我 請在 11/14 星期日 以前 給我 濫訴事件原因事由 佐證資料 警局法院通知書 等等 站內信給Lookyya 或 e-mail owen.y1986@gmail.com 若您有朋友也是被人濫訴的~ 可以請他趕快跟我們聯絡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97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1 06:38) 推 hoboks:熱心人士推一個 11/11 12:06 → lookyya:名單準備送出~ 下午5點前名單給我可以再追加!! 11/11 14:11 推 enich:這種事 應該找出一個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推這篇! 11/11 14:26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1 18:57) 推 ilovecrab:應該把doctor-info加上去XD 11/12 01:01 推 hoboks:doctor版的事件當事人應該也可以參加喔 11/12 01:02 → hoboks:畢竟都是與言論自由有關 11/12 01:02 推 hoboks:請找原波報名一下 11/12 01:34 推 Beijingman:doctor版是發生什麼事啊 11/12 09:41 → lookyya:歡迎doctor板的當事人加入跟我連絡!! ^^ 11/12 11:38 推 ilovecrab:doctor-info就是BTW之亂阿XD 11/12 12:36 → ilovecrab:周二= = 要上班~~~~ 11/12 12:36 → enos:家族旅遊中 不克前往 11/12 12:55 推 hoboks:doctor事件的如果不克前往 請委任給我發言吧 11/12 13:41 → hoboks:如果有空的請陪我一起出席:) 11/12 13:41 → lookyya:感謝hoboks幫忙~ hoboks是公聽會出席之一~ 可以委任給他 11/12 13:52 → ilovecrab:懶人包已寄給原po 11/13 02:13 → lookyya:我真的很希望doctor-info可以有人可以出席公聽會 11/13 13:51 → lookyya:doctor事件請委任給 hoboks處理 合購與軍旅交給我!! 11/13 16:44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3 17:03)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3 17:07) 推 dimer:熱心 11/13 21:55 推 reken1234:推~加油 11/14 09:18 推 enos:辛苦您了 11/14 19:35 ※ 編輯: lookyya 來自: 123.192.19.97 (11/15 02:21) 推 ilovecrab:h大周二我們一起上吧XD 11/15 13:36 推 hoboks:真的嗎 你有要出席嗎 不要欺騙我的感情喔 11/15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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