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開始 ------
作者 lonnie0208 (我是風飄逸的風) 看板 ChungLi 標題 [閒聊] 其實你不用被開單,請大家盡情分享 時間 Tue Nov 16 21:53:46 2010 ─────────────────────────────────────── 下午三點,好不容易從細雨綿綿的天龍國回到了溫暖有太陽的中壢 屆時肚子已經餓到高頻率的抗議,礙於昨天晃點了全機械系最佛的老師 於是我只好摸著鼻子乖乖認栽,趕快趁雨停之際回中原 由於連日的陰霾,心中也突現了無數陰霾 只好停在我最相信的大仁五街伯X前進去買飯 進去沒多久(大約一分鐘)隔壁好心的兄弟麵店老闆說拖吊車來了 於是大家就一股腦的往外衝顧著自己的車子 說時遲那時快,我停在黃線的白色GTR正被一個不是鴿子的人拍照 並在地上做記號就要把我車子牽走了 我立即向前制止,那人很心不甘情不願的放下我的機車 掉頭就走,此時我因為這樣的態度很糟決定跟桃園縣鴿子屋槓上 ---------------------------(喇低賽結束)---------------------------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三條第九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 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第 第七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 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法規條文結束)---------------------------- 第一:我行駛之機車,屬機動性高的可以利其行使之器具,過程中雖已熄火 但也未滿三分鐘,且人雖離座卻是在方圓5公尺處所屬為可立即(10秒內)行使狀況 第二:依據上述條例顯示,道路交通管理稽查,必須由交通勤務鴿子執行並依據 法定條款進行處罰。交通助理人員可協助執行,就是說拍照需由鴿子拍攝取締 並由拖吊業者,現場執行拖吊。 第三:現場視線內並沒有穿著鴿子服或持有鴿子證明之執法人員在場, 僅使用大聲公播放,桃園縣警局現在準備要拖吊。也就是說我們無法證明 現場是否為為真正縣鴿子局委託之拖吊業者,可以嚴重懷疑是竊車集團 並且現場報警(我的作法),當時牽我車的人員為竊車現行犯 可以現場將該員制伏(我沒這樣做)。 報警後,我把這整件事鬧到桃園縣鴿子局去,並問附近是不是可以調監視器 因為現場可視線內鴿子沒在場卻逕行取締,明顯違反法規並有竊車嫌疑 經過報案中心、交通隊、縣警局、交通隊、拖吊業者後 由拖吊業者與我聯絡,連絡我的人為拖吊中心主任 說他有查到我這台車子的單子,並不會進行開單告發。 因為車子未進拖吊場,但是好笑的是通常開了單子後,就屬已舉發違規 依我個人初步推斷,由於我大鬧特鬧的關係,有可能是拖吊中心或員警私下抽單 於是我回話說:我實在很不認同也不喜歡你們的拖吊方式,這根本是巧取豪奪 現場我未看到員警在場,分明有竊取行為,我想要知道這員警名字跟警察編號 拖吊主任回:你要他名字幹嘛?(口氣明顯護航)你現在要的 不就是不需逕行舉發的結果,那你還要這員警名字幹嘛? 其實在當時鬧到報案中心時,我已經口頭警告報案中心的人 我會舉發到縣警局政風室。鬧到縣警局時,我又警告我會鬧到縣府辦公室跟媒體。 於是這主任很急切的說:現在你的車子沒進場並不會被逕行告發,我們拖吊是以勸導方式 所以車子沒拖走並不會逕行告發。 -------------------------------總結------------------------------ 年底要到了,鴿子出沒啄人,依據交通法規你可以明確指出條例 不要讓跟皮包過不去,並且現場判定拖吊以及取締者必須由員警本身確認後 才能交由拖吊業者,也就是說今天下午這情形,疑似員警偷懶不在 或者有可能是拖吊業者想增加外快業績,進行與員警拆帳。 所以下次你看到現場沒有警察,請趕快錄影取證,並舉發他偷竊現行犯!!! 而且大聲喝止拖吊業者行為。 執行公務時不是執法人員不能任意侵占私人之動產 否則依以竊盜罪、侵占罪、強盜罪等罪行予以起訴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97.5 推 cacao:看中壢版增常識 11/16 21:56 推 DragonKill:我好怕新北市之後也變這樣 >< 11/16 22:01 推 shihchingyan:我記得不是規定不能熄火嗎= =?而且要能立刻離開為原 11/16 22:04 → shihchingyan:則,熄火的話可能對方咬定你要如何舉證三分鐘的這點 11/16 22:05 → lonnie0208:所以我咬定他非警察取締,屬違法並且屬於強盜現行犯 11/16 22:07 → kender0105:根據規定~只要你"熄火"就是無法立即離開~已屬違法 11/16 22:07 推 i2vic:推!!!! 11/16 22:08 → kender0105:僅僅只是在"非執行勤務人員拍照取締"而已~ 11/16 22:08 推 kfshiang:他雖然有違法,可是非執法人員取締,所以不能拖吊他的車 11/16 22:09 推 swift1937:原po現在比較強調是沒有鴿子在拍照 11/16 22:09 → kender0105:只是我不希望被誤導成"熄火但可在三分內離開" 11/16 22:10 → kender0105:變成迷思~ 11/16 22:10 → lonnie0208:感謝兩位K大~~我的意思是說警察沒出現,死也不能掉你車 11/16 22:12 推 k20020612:推原PO的強調重點&勇於舉發不優良的鴿子 11/16 22:12 → kender0105:另外給各位補充一點避免自己被開單的小知識~ 11/16 22:14 → kender0105:如果自己沒有違規(確定沒有違規~僅是黃燈通過途中變紅) 11/16 22:15 → kender0105:但是被員警攔下開單~請員警提出證明你是在紅燈亮起後 11/16 22:15 推 SmallWu36:哈哈 偷竊就變成 刑法(竊盜罪)了耶 原PO好強XD 11/16 22:15 → kender0105:才離開停止線~注意~是"由員警提供證明" 11/16 22:16 推 cacao:給樓上一個推!! 11/16 22:16 → kender0105:而不要被值勤人員唬住~要我們自己提出證明~ 11/16 22:17 → kender0105:這是"信任原則"~大家要小心不要被框了喔 11/16 22:17 推 shihchingyan:可是可以開你搶黃燈呀XDXD搶黃燈也是罰則的 11/16 22:17 → shihchingyan:交通規定是黃燈就該停下來的,只是台灣都會衝過去XD 11/16 22:18 → kender0105:搶黃燈~黃燈是"盡速通行"黃燈越過停止線~ 11/16 22:19 → kender0105:是應該要通過路口的喔^^ 11/16 22:19 → lonnie0208:Sma大應該是竊盜罪沒錯吧(搔頭)在黃網線內黃燈 11/16 22:20 → lonnie0208:車子是不能被開單的,黃燈時黃網線內車輛應迅速通過 11/16 22:21 推 calfcycu: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ke大 你說要由警察提供證明? 11/16 22:42 → calfcycu:但 就我知道的是 若警察要開你闖紅燈 是不必舉證的 11/16 22:43 → calfcycu:可以直接開紅單(拒簽 罰單一樣有效) 再者 除非你裝行車 11/16 22:45 → calfcycu:記錄器 不然你如何證明 你沒有闖紅燈? 11/16 22:45 → firebaobao:一開始把車子停好不就沒事了...每個都臨停一下...您的 11/16 22:56 → firebaobao:方便便成為用路人的不便... 11/16 22:56 推 lvlimit:推原PO~~ 11/16 22:57 推 k20020612:黃線可臨時停車啊!如果為了用路人的方便就畫紅線啊~ 11/16 23:00 推 jeffenjoy:f大的論點很奇怪 原本馬路顏色就有他自己的分類 11/16 23:07 → jeffenjoy:如果為了用路人就會畫紅線 給原PO一個讚 11/16 23:08 推 gw10313:-------------請問可轉BIKER嗎--------------- 11/16 23:08 → kender0105:cal大~按照規定,除非是現行犯,也就是說有明確證據闖紅 11/16 23:09 → gw10313:不好意思~推文太多怕被淹沒故虛線明顯 11/16 23:09 → kender0105:那麼~當如果用路人是黃燈通行被攔下~硬要開紅單 11/16 23:10 → kender0105:根據我所學之交通法規內容~舉證是值勤人員~不是用路人 11/16 23:11 → algol923:原文的 第一 很容易使人誤解 以為這樣就可以停 11/16 23:17 推 windforilove:我想知道後續 聽說竊盜是公訴罪 警察應該要主動偵辦 11/16 23:30 推 ssskkk:俺住仁福X街這裡~俺隔壁的大哥常常跟拖吊業槓上!只要一看 11/16 23:30 → windforilove:為何沒把拖吊業者扭送警局? 11/16 23:30 → windforilove:現行犯阿 11/16 23:31 → ssskkk:沒有粉鳥在車上~就會衝到拖吊車旁"X你娘"的~你們這群賊.. 11/16 23:31 → ssskkk:你們好膽賣造!俺叫警察來抓賊!!! 11/16 23:32 推 dustin:警察都會躲在騎樓不顯眼處攝影拍照 然後業者狂拖拉 11/17 00:02 ※ calfcycu:轉錄至看板 biker 11/17 00:14 → lonnie0208:歡迎轉錄^^ 11/17 00:28 噓 ChrisBear:335 328最好是這樣用.. 11/17 00:49 → ChrisBear:320也很勉強 財產犯罪的主觀必須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11/17 00:50 → ChrisBear: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件頂多屬行政處分有瑕疵得撤銷 11/17 00:51 → ChrisBear:拖車場屬於公權力行使之助手 欠缺執法人員就無公權力 11/17 00:53 → ChrisBear:假使真的托走也係屬行政處分得撤銷之狀態 難謂有所謂 11/17 00:54 → ChrisBear:刑法320 335 328之情形可言 11/17 00:54 推 SmallWu36:可是沒有鴿子的民間拖吊車,有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嗎? 11/17 01:15 推 mygod0520:其實這篇就是鑽警察沒在場的漏洞~ 其他啥三分鐘的建議 11/17 01:40 → mygod0520:刪除 以免誤導大家認為黃線可以離開幾分鐘啥的 11/17 01:41 推 SmallWu36:警察那不是漏洞了 推吊車和警方都偽造文書了吧 11/17 01:42 → SmallWu36:所以才急著抽單裝沒事 不然可能大家都來吃刑法210~220 11/17 01:43 → SmallWu36:到底適用哪條我就不清楚了 法律文字啊~XD 11/17 01:45 推 mygod0520:抽單頂多是警察自知不在場理虧 但無偽造這種事實~ 11/17 01:46 → mygod0520:頂多只能說是鑽漏洞 外加理虧大家也不想鬧大事情~ 11/17 01:47 → SmallWu36:還是真如C大說的 怎樣都碰不到刑法也說不定...!? 11/17 01:47 → mygod0520:不過鬧大的話不知道原PO的警告會不會被說成威脅口氣XD 11/17 01:48 → SmallWu36:唔...所以說即使鴿子不在 有簽約的拖吊車行為等同鴿子囉 11/17 01:49 → SmallWu36:廣義的公務人員吧 那就沒辦法了ˊˋ 不能這樣玩好無奈XD 11/17 01:50 → mygod0520:可能要看簽約內容 以及是否業者必須出示證明 11/17 01:50 → lonnie0208:我一再向在台北某大隊執勤的警界朋友確認過後,警方需 11/17 02:06 → lonnie0208:在場拍照取證,之後才能進行拖吊程序。若為別人,我們 11/17 02:06 → lonnie0208:可以適當懷疑是否該警員偽造文書,我才會鬧大,並沒有 11/17 02:07 → lonnie0208:威脅,只是告知他我會向他各層上級通報,並進行懲處調 11/17 02:09 → lonnie0208:查,並函請縣警局向交通隊提出懲處調查,將結果回覆給 11/17 02:11 → lonnie0208:我 11/17 02:11 推 disgusting77:警方開據逕行舉發單後,拖吊場可以進行拖吊 11/17 07:27 → disgusting77:或者會有交警陪同拖吊場到場 將白單拍近照片裡才可 11/17 07:28 → disgusting77:拖吊 11/17 07:29 推 disgusting77:開白單後駕駛人到場,可以改發勸導單。再者竊盜不是 11/17 07:34 → disgusting77:這樣用的,你的臨停定義也是錯的,道交處罰條例 11/17 07:37 → disgusting77:第三條九項把逗點改成"且",才是法條真義。 11/17 07:39 → disgusting77:若有違規,請以正確觀念面對自己的違規,如果沒違規 11/17 07:41 → disgusting77:舉證檢舉都是你的權利!! 11/17 07:41 推 disgusting77:黃線停車亦屬56條1項4款範疇(臨停是3條1項9款) 11/17 07:46 → H6MP6:得理不饒人.不要亂停車.就不會有人來托吊了不是嗎?! 11/17 09:34 → H6MP6:推Chris大.財產犯罪都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 11/17 09:42 → H6MP6:圖.拖吊業者頂多就是行政瑕疵得撤銷罷了 11/17 09:43 噓 mickchao:你的法律知識會害到不少人 11/17 12:15 噓 power7:你說的刑法法條都不會成立 11/17 12:37 → fpgial:記得本版有中壢分局的鴒先生,要出來分析一下這篇嗎? 11/17 13:23 → fpgial:另開篇文吧,看推文看得很累 11/17 13:24 推 ferventuglyb:不會成立...張麗卿好老師!!!!!! 11/17 13:37 → mygod0520:為啥會"適當懷疑偽造文書"?他偽造了甚麼0.0? 11/17 14:39 → mygod0520:拖吊的偽造員警簽名? 還是員警偽造了啥公文? 都沒吧? 11/17 14:41 噓 BrentRoy:純噓天龍國 無聊的八卦版風氣不要帶回這來 11/17 16:34 |
------ 文章結尾 ------
[複製網址]
[開新視窗]
[加到我的最愛]
[檢舉短網址]
[QR條碼]
服務條款 - 完全手冊 - 加入會員(免費) - 聯絡偶們 -
© PPT.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