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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欠繳保費處罰配偶問題研析 一、題目:國民年金欠繳保費處罰配偶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及第3項
三、探討研析:
(一)國民年金欠繳保費不罰被保險人,卻罰配偶引發「懲罰婚姻」的爭議;衛福部說明指出,這項制度設計,就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強制納保與強制繳費的精神,也是參酌「家務有酬」的概念,要求有能力的配偶能為無工作被保險人繳納保費,來保障家庭主婦(夫)等家務勞動者的基本經濟生活(國保欠費罰配偶爭議 衛福部:家務有酬概念 助納保費/台灣新生報/107年11月6日)。
(二)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15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前述「正當理由」範圍依本法第50條第3項所定,指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或香港、澳門地區配偶。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3、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4、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5、失蹤。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7、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8、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加害人為被保險人。9、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10、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11、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12、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13、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14、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內政部101年2月2日台內社字第1010066515號令第2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四)論者認為,課予配偶繳納義務之立法並非提升繳納率之合憲且適當之手段,認為本法以婚姻關係作為配偶連帶負保費責任之基礎,似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不符,主要理由略以:
1、禁止因婚姻而承受特別不利益: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指出,「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以國民年金保險而言,同為本法之被保險人,如為未婚者,並無裁罰之規定,已婚後之他方配偶反而須承擔此不利益。
2、夫妻財產制度中之法定財產制,已傾向夫妻財產債務各自分離原則: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其立法理由為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因此在債務負擔上,除範圍有限之因家庭生活費所生債務外,夫妻各自對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如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姑不論夫妻各自所負擔之債務是否包含社會保險保費,惟親屬法上婚姻與家庭並未被定性為財產或經濟共同體(單鴻昇,國民年金保險中配偶保費繳納義務之檢討,法令月刊,第66卷,第11期,104/11,頁91-95)。
四、建議事項:
(一)國民年金開辦迄今繳費率偏低,主管機關宜強化訪視員之訪視技巧與成效,以督促民眾主動繳款
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1日開辦迄今已累積4百萬人欠費,繳費率偏低(國保欠費罰配偶!衛福部:看得到效果/東森財經新聞/107年11月6日)。另依國民年金監理會公布被保險人保費收繳狀況分析,其收繳率僅約6成(蔡育嘉,我國國民年金保險費收繳情形之研析,主計月刊,第727期,105/7,頁53)。
由於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多為經濟弱勢,開辦以來,相關保費之收繳情形不甚理想,不利於國保財務之健全發展及相關保險給付。主管機關、勞保局、原民會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雖已定期派員訪視,瞭解被保險人未繳納保費之原因,但其成效仍有所不足。建議政府應強化訪視員之訪視技巧與成效,協助民眾瞭解國民年金制度,同時瞭解民眾之需求及未能繳納保費之原因,以增進民眾繳納意願,提升國民年金繳費率。
(二)為保障國人老年與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生活水準,建議將保費收繳方式比照健保模式,以強化繳費率,同時可避免本法處罰配偶之疑慮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故眷屬之保費係由被保險人繳納。眷屬之健保費是由健保各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每月薪資中代為扣收,繳交健保署,或另寄繳款單予被保險人繳納,眷屬無須繳納費用。該法第2條針對「眷屬」定有明文,包括: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3、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因此,為保障國人老年與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生活水準,建議將保費收繳方式比照健保模式,將現行無業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視為各職域保險被保險人之眷屬,透過其所屬各職域保險之投保單位,每月自其薪資中代為扣收,較能強化繳費率,同時可避免本法處罰配偶之疑慮。
國民年金保險是我國施行年金保險的一項重要歷程,攸關全國3百多萬經濟弱勢民眾之老年生活保障,政府為解決繳費率偏低問題,做了很多努力,為維持保險基金之財務健全,仍宜持續檢討現行做法,以達成國民年金之永續經營。

撰稿人:楊芳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