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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舊換新可減徵新車貨物稅

更新日期:112-04-10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並於同年 5 月 25 日及 110 年 5 月26 日 修正, 減徵期間 延長 5年 至 115 年 1 月 7 日 ,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申請條件
(一)汽車新舊車主需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無須同一戶籍、血親姻親皆可),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
(二)舊車車齡,機車為4年以上、汽車為10年以上
(三)汽車舊車車主需於報廢前持有該車1年以上,機車舊車主無此限制
(四)公司亦可申請,惟汽車新舊車皆需登記同一公司名下 (不可登記至公司負責人名下)
(五)汽車以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為限;機車以報廢150cc以下之舊車,購入非電動車之車輛為限
申請流程
(一)民眾先報廢舊車或先購買新車均可,但報廢舊車及新車領牌之時間差距不可超過6個月
(二)準備相關文件,交付購買新車之車行或經銷商,對方會代為轉交至總公司,由總公司依據消費者所提供之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國產車)或進口海關(進口車)申請退稅。
(三)稽徵機關審核完成,退稅予車商
(四)車商將款項轉交至民眾
應檢附之證件(皆影本即可)
(一)車牌報廢,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異動原因需為「報廢」
(二)環保署核可登記之回收商所開立之回收管制三聯單
(三)舊車行照影本 (若已被監理機關收回,可請機關加蓋持有期間之章戳)
(四)新車領牌登記書
(五)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
(六) 汽車新舊車車主戶口名簿(若汽車新舊車車主非同一人)
(七)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若機車新舊車車主非同一人 )

小叮嚀
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中查詢審理進度。

舉例說明
某甲有一輛車齡16年,登記在其名下已經10年的舊汽車,最近他想要換新車,因為貨物稅12條之5的施行,某甲的辦理如下:
1.某甲在109年3月向A牌的汽車經銷商訂購一台新汽車,並於109年3月16日該車領牌交車,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以及貨物稅完稅照證。
2.因某甲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登記時間為109年3月16日,某甲應於6個月內,也就是109年9月16日前將其舊車報廢(包含車體與車籍報廢)。
3.有關車體報廢部分某甲可先撥打0800-085-717查詢環保署核準登記之廢車回收商,回收商會前來回收,並開立回收管制三聯單並將舊車車牌拔下還給某甲。
4.另某甲應將舊車車牌帶至公路監理機關,請監理機關將該車車籍報廢,機關會開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給某甲,須注意上面需勾選「報廢」選項。
5.將回收商開立的「回收管制三聯單」、監理機關開立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舊車行照、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以及新車的「貨物稅完稅照證」等影本交付給購買新車之經銷商或車行即可,待審核完成後A牌汽車公司即會辦理退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