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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權人範圍與要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0年12月 更新日期:100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方華香 編號:A00952

按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自87年施行以來已逾13年,而近五年來,依本法申請補償並決定補償之金額,漸呈倍數成長,顯見本法之立法及施行,已逐漸顯現出對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效果,使得我國整體社會安全制度更趨於完整。

然而,本法既已施行13年,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實務執行上不免產生若干疑義,尤其是佔申請案件六到七成之申請人為被害人之父母或子女,於補償實務上所可能面臨到之問題,以及宜否承認家庭暴力被害人得依本法申請補償金、隨著兩岸往來頻繁,是否須明定港澳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人民於香港、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排除本法之適用等議題,均宜於本法中予以釐清。

鑑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於國家預算,為社會安全法制之一環,在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之前提下,應如何做最有效率之分配,始能促進整體社會安全福利,核屬應予重視之議題。爰此,經參酌外國立法例,整理相關實務見解,本報告爰針對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權人之合理範圍及其相關問題提出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問政時之參考:

一、立法政策上,宜承認家庭暴力行為之被害人得依本法申請補償金,另增設非本法第1條之犯罪被害人亦得準用本法保護措施之規定。

二、遺屬申請法定扶養費用補償金,應符合民法規定之扶養要件。

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人申請補償金,必要時,其補償金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以保障其權益。

四、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不應納入本法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