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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時間 Thu Nov 14 00:32:10 2013 ───────────────────────────────────────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以下東海古美門分享一些小東西供鄉民參考 以方便廣大鄉民對付_____(怕收傳票,很累人的) : 我相信版上也不乏各種法界的專業人士 : 如果有錯誤或補充歡迎指正 : http://ppt.cc/676x : 一、首先先說明傳票的部分 : 1.案號案由 : 從這裡可以看到幾個資訊 : 包含你自己的案件號碼 : 還有負責這個案件的股別 : (在法院裡面的單位 以"OO股"為一個小組) : 如果有問題等等要打電話詢問 : 就是要找這個"股別"去問 : 4.繳交其他資料 : 這包含很多東西 : 繳交一些相關文件資料 : 想要更改文件送達地址 : (可能送到高雄戶籍地 但是現在在台北工作希望送到台北地址) 通常向原PO這麼專業的書記官還是會連同一起寄到家裡,以免傳喚不到 結果就是被家人看到然後... : 或是像是4X版主想要更改開庭地點 : 「請用 "陳報狀" 」(一種A4紙規格的法院用紙) 以下分享一下陳報狀內容 當然我只是個砸碎,板上還是不缺乏鍵盤大法官及鍵盤法務部長,請勿見笑 刑事陳報狀 案號:102年他字第 號 股別:股 被告: 高雄郭采潔 住八卦版 為妨害電腦使用罪,依法聲請移轉管轄事: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一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 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有明文規定。 二、緣被告現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現由 鈞署偵辦中。經查,(系爭情事發生時 據體之事實理由)簡要說明你的狀況,本人所在地為高雄之住居所內發生,按刑 事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應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有管轄權,為此, 懇請 鈞署爰依職權向上級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實感德便,至禱,不勝感激。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具狀人:高雄郭采潔 : 請體諒我們雖然是書記官 : 但是也是司法界的勞工階級 書記官都超精實的,太謙虛了。 : 再郵寄到傳票上面附的法院地址 : 信封就寫股別,就會送到承辦案件的書記官手裡 哼,方便分案室偷懶 : ============================================= : 「OOO告你妨害名譽,就案件事實的部分是OOOXXXXAAABBB....」 : 基本的2個問題一定會問 : 1.這個ID是不是你的 : 2.這些字詞是不是你寫的 : 其他的問題 : 大部分是針對事實再繼續問 : 問完後就是筆錄簽名就可以回家了 : 在問答的部分 : 就確定的事實,比如說ID是不是你的這類的,真的是你的,就不要在爭論了。 基本上,如果一些____是在警局提告的, 你幾點幾分在哪上網,IP多少,網路申辦人都調的到。 所以該認還是認一認。 : 畢竟這種點大部分沒有意義,推文的內容才是決定這個罪名是否有成立的可能。 : 而不清楚的話,當然有權利說不知道或保持緘默。 : 然而別忘記了,請不要違背自己的意思去做一個陳述。 : ============================================== : 原則上 偵查結束就是第一個階段結束 : 之後會收到文件:起訴書/不起訴書 : 如果不起訴 這個案件就是END : 第一次接觸到有受驚的快去吃個豬腳麵線 : 這種訟棍提告的大概兩次就結束了 : 明明就沒事,還要給他們可能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和解金 : 搭高鐵上來高雄台北兩邊跑都不用那麼貴 其實麻煩的可能是被家人知道,或是拿傳票向公司請假,這奇麼子很糟 : 言詞用語上面可能被釣到 : 其實這種情況就會比較嚴重了 : 但是也不要自己斷定說 : 這種言詞用語是比較激動的就又跑去和解 : 除非是很明顯的辱罵(甘林涼等) : 否則有很多的字詞是有模糊的空間的 : 像魯蛇、中二等等,目前法院好像還沒有認證過 : 但是之前有人罵"建仁" : 大家快慫恿她放照片上來,小的覺得以司法人員的素質,她的實力應該有表特爆的機會。 結尾,以下總結兩個重點 1、如有需要,請盡量使用聲請移轉管轄 陳報狀如上述文字,或下面連結 https://mega.co.nz/#!5UhWiQyB!BU9ZYhuCXUiNlCFA4SNZdG4U7hIWKmeZ6RcsIIy547k 2、以下為調解失敗時,可向檢事官提出之實務見解,理論上應該會採用 法檢字第10104102620號 民國101年01月18號 問題要旨: 行為人於網路遊戲頻道上,對他人扮演之許你人物刊登貶抑其人格之文字, 其行為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下略百字...... 結論: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均同意「否定說」 但是!如果該虛擬ID或腳色可推知其真實身分就GG了,例如簽名檔、名片檔有 個人真實資訊,即可視為知悉真實身分。 不過畢竟這是101的見解了,目前有無繼續採用真的要請法院的朋友們確認。 希望給深陷訴訟困擾的朋友一點幫助 往後記得,PTT雖然溫馨,但是不安好心的「人」(講人算客氣了) 這些訟棍夜路走多,總有天會碰到鬼王。 如果有天能在台上幫助無助的鄉民,以及開庭痛罵那些自喻為正義的訟棍 是我個人小小的夢想之一... 時間不夠本文非常鬆散隨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9.142 → mynameisdick:發問:上網打魔獸互嗆的那種,如果對面團剛好是朋友 11/14 00:36 → mynameisdick:算不算公然侮辱阿@@ 因為對方五個人都知道你在罵誰 11/14 00:37 東海古美門認為有可能, 已達公然可得知悉特定人 推 hiimlive:我看不懂,先M,純粹希望更多板友受益,不是劣退請放心 11/14 00:37 其實本篇重點只有在提供陳報狀範本,以及某個對於誹謗罪的實務見解。 最原PO書記官的流程比較詳盡, 畢竟法院書記官機關對流程更為清楚。 推 Tars:厚顏插版問一下,請問網路的公然侮辱一樣適用"以原就被"嗎? 11/14 00:41 → Tars:之前好像有看過有人說有例外情形? 11/14 00:42 可以犯罪行為所在地聲請 推 k170j34xy:怎麼不考慮組成"反訟棍聯盟" 反告他們到不敢亂來 11/14 00:43 誣告很難成罪,這是一個關鍵 推 followwar:開庭可以不請律師自我辯護嗎? 11/14 00:50 以PTT最常被告的刑法§309、310、358這三條來說都可以不委任律師 ※ 編輯: freedomwing5 來自: 122.118.19.142 (11/14 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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