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促轉會聯盟

聯合提問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今日(4/25)下午四點對促轉會委員被提名人進行審查,被提名人對於聯盟提問的回覆情形如下:

1. 黃煌雄先生在詢答時表示,他對於各方的提問已準備一份書面資料進行回覆,不過基於對於立法院的尊重,決定先向立法院提交書面資料,再將資料發給公民團體。

2. 除了高天惠Eleng Tjaljimaraw牧師外,其他被提名人均有提交回覆。

黃煌雄

首先,本人對貴監督聯盟對台灣轉型正義議題的關注表達致意,並對促轉 會提出的問題表示感謝。

第二,由於時間緊迫,無法依期限回應,敬請瞭解。

第三,基於對國會的尊重,促轉會成員將於四月 25、26 兩日赴立法院備 詢;謹同時針對貴監督聯盟所提一般性問題及個人問題簡要綜合答覆如下: (一)檢附檢送至立法院之個人自傳(附件 1) (二)檢附檢送至立法院之「自我期許與抱負」(附件 2) (三)檢附檢送至立法院之「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之重大政策議題 之 看法」(附件 3)

以上三項附件,大致已答覆貴聯盟所提出之一般問題,敬請參酌。

另外針對兩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謠傳支持馬英九連任說明

對於外界謠傳「本人於擔任監委期間,公開支持馬英九競選連任」一事, 與事實不符,說明如下:本人「曾肯定馬英九追念蔣渭水的談話」,時間是 2011 年 10 月 16 日,地點在宜蘭傳藝中心蔣渭水演藝廳揭牌。而不是如報導所 說,「在『媒體具名廣告』或『推薦』」。整起事件是由於當時馬吳競選總部推出 的「安心手札」文宣內容,引用時未標明本人講話的時間與地點。針對這起事 件的說明,本人已在 2011 年 12 月 29 日透過監察院發布聲明正式澄清(檢附 2011.12.29 監察院聲明稿-附件 4))。

(二)、關於黃世銘案說明

有關黃世銘案,本人三個基本態度:

(1) 黃世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及洩密及違反通保法,殆無疑義,且經 法院判決定讞。本人尊重法院判決。

(2) 有關黃世銘彈劾案投票行為,本人秉良心行事。

(3) 針對我在黃世銘彈劾案中的不實報導與人格質疑,對本人實不公平。

茲詳細說明如下:

(1) 本人擔任兩屆監委期間,均恪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監委超越黨 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規範,以及遵守監察院內部之相關規定。

(2) 本人投入台灣民主運動旅程中,與黃世銘素昧平生。我並非黃世銘案的 調查委員,過程中從未介入或打聽,僅是兩次審查會 22 位審查委員其 中之一。依監察院的相關規定,彈劾案的審查需秘密開會,委員都採無 記名秘密投票,不得對外公開投票行為,這是監察院延續幾十年的規 定,一直為監委所遵守,包括我在內。此事涉及職位尊嚴,更涉及監察 院尊嚴。一旦有人爆料,即為觸法,這是監委的義務,也是我監委十二 年任內所堅守的原則。因此,對於因黃世銘案所引發的媒體爭論,我不 活在別人的舌頭下。

(3) 檢驗監委工作成果最主要、也是唯一的標準,便是任期內的調查案件總 數。我於兩屆監委任內完成調查案共 544 件,主查案件為 458 件,佔調 查總案件 84%。第四屆監委任內,調查案共 271 件,主查案件 247 件, 佔調查總案件 91%,創下監察院有史以來的新指標。我是用生命在工作 的監委,一如四十年來投入台灣民主運動的一貫態度,交出精實的工作 成績,卻被不是我所負責的黃世銘案「勾勾纏」,甚至企圖扭曲人格, 實在令人費解。

(4) 除了調查案件的總量以外,調查案件的質量也是檢驗監委工作成果的一 個重要標準。兩屆監委任內,我主動調查﹑且擔任主查的兩件最具敏感 性案件:一為第三屆的黨產案,一為第四屆的陳前總統醫療案。在黨產 案中,面對三次審查會,二十個以上人次委員的指指點點,我仍堅守到 底。在陳前總統醫療案中,經過四次審查會,二十個以上人次委員的指 指點點,我也堅持到底。在這兩個案件的調查與審查過程中,都需以堅 定的意志,抗拒壓力,展現風格,其結果雖無彈劾與糾正,但在政治上 卻產生深遠的影響。

(5) 第四屆監委初期,由蘇俊雄﹑瞿海源等 218 名學者及民間司改會等 25 個團體,就陳雲林來台期間執行「協和專案」,涉及引發「集團化國家 濫權行為」之陳情案,也是由我受理並主查,調查結果分別提出彈劾與 糾正,糾正案雖通過,彈劾案卻兩度未通過。此一調查案對其後兩岸兩 會機制化的會談,產生立竿見影的影響。正如林義雄所說,「不要看我 一時,要看我一生」,檢驗一個監委,不能僅看個案,而要從整體看; 不能僅看監委的調查案件總量,也要看監委調查案件的質量。

(6) 有些人將我在黃世銘案的投票行為,連結到尋求監委連任,這與事實不 符。2014 年馬英九總統提名 29 位監委,我不在名單上,後來立法院刷 掉 11 位,進行補提名時,我仍不在名單上,事實足以讓所謂求官之說 不攻自破,證明我並未違背良心。

結語

從政四十年來,不論是當立委、國代與監委,我一直以黨外工作者、民主工作 者自期自勉,始終一本初心,「反對威權、追求民主」、「反對特權、追求公 道」。促轉會主委一職,對我來說,是人生的意外;為了回應府院黨團的期許與 要求,我懷著服「社會責任役」的心情,敬謹受命。行政院公佈促轉會人事以 來,面對一連串透過媒體展開對人格的扭曲和侮辱,包括我從戒嚴時代起不畏 威權為蔣渭水立傳,長期守護蔣渭水世代所代表的台灣精神,這份長達四十年 的可貴情操,竟也被扭曲為消費蔣渭水、連結為求官。對於這些缺乏歷史視線 不實的扭曲和抹黑,本人以沉重心情表達嚴正的抗議。(附件 5-蔣渭水後代家 族聲明稿)


附件1 自傳

我來自宜蘭鄉下農家,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和政治學研究所,從政十 八年後,前往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擔任訪問學人兩年。從政前,秉持「還 原歷史真相」與「還給祖先公道」的信念,以兩年多時間,每天工作 12 到 14 小時,致力於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研究,並撰寫全世界第一本《蔣渭水傳》。

從政經歷分為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兩階段來說明。

在三任立委九年與競選期間,對民主建立、台灣歷史、台灣主體性、政府預算 分配結構、國防變革和人道關懷等主題,長期投注關懷與革新工作,具體事項 包括:

-最早呼籲政府應特赦美麗島事件受刑人──特別是林義雄(民國 69 年)。

-呼籲政府應肯定台灣近代民族運動的歷史貢獻,解除台灣歷史研究的禁 忌,並在各大學(含中央研究院)設立台灣史與台灣文學系所。 -為建立台灣主體性,增進人民與土地之間的感情,持續要求政府應解放 教科書中的意識型態,矯正欠缺本土題材的現象;並推動大學聯考廢除三民主 義考試科目。

-主張解除戒嚴,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恢復常態政治。

-推動國防政策改革,力主將「反攻大陸」的攻勢戰略,改為「保衛台 灣」的守勢戰略(民國 71 年)。

-為撫平歷史傷痕,率先提出有關二二八事件的六項主張(民國 76 年)。

-主持出版全國第一本《國防白皮書》(民國 78 年)。

-主張改變中央政府預算分配結構,因應國防政策的調整,將國防預算由 占總預算的 48%降到 30%,並轉移到社會福利、教育文化與環保(民國 76 年)。

-基於人道關懷與追求和平,率先公開呼籲政府應讓老兵返鄉,並發起一 人一元協助老兵返鄉探親運動(民國 75-76 年)。

-以兩年時間,協助滯留大陸的「台籍老兵」返鄉,並爭取其權益。

民國 77 年,我創立財團法人台灣研究基金會,結合 1980 年代的學運世 代,提倡台灣研究風氣,三十年來舉辦過九屆以國內碩士班研究生為主的「新 生代論文研討會」,十七屆以留學國外的博士班研究生為主的「北美洲台灣研究 年會」,並分別與美國哈佛大學、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合辦以兩岸為議題的國際學 術研討會,將台灣研究從國內帶向國際舞台,並以全球視野和台灣研究對話。 三十年來,台研會不僅促成「跨世代交流」與「跨學科對話」,更培養「許多今 日活躍在學術界和政壇」的社會菁英。

民國 80 年,我出任民進黨憲政研究小組召集人,提出民主大憲章,並召開 人民制憲會議,堅定主張總統由轄區國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成為總統直選制度 最關鍵的引導力量。作為制度的擘劃者與參與者之一,我對台灣的總統直選制 有著特殊情感。從民國 85 年迄今,台灣經歷六次總統直選,產生四位民選總 統,從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到現今的蔡英文,並經過三次政權和平移 轉,總統直選在台灣,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而此項「政 治創新」的實踐,更成為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典範。

在兩屆監委十二年任職期間,共完成 544 件調查案,代表性的調查案涵蓋 面包括:

-人權:包括政治犯、228 受難者、老兵、弱勢者、陳雲林訪台「協和專 案」涉及濫權、陳前總統醫療處置等案。

-公義:包括黨產、戒嚴令之適法性、欠稅大戶、中興銀行弊端、金融弊 案不法態樣、海關風紀等案。

-國防:包括精實案、精進案、精粹案、國防二法、國防預算、募兵制、 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制等案。

-醫療:包括全民健保總體檢、重振五大科、守護社區醫院、處理無效醫 療、推動安寧醫療、醫療糾紛等案。

-文化:包括霧峰林宅、恆春古城、牡丹社事件、金門閩南文化與戰地文 化、景美人權園區、綠島人權園區、于右任墓園、眷村文化保存、張學良清泉 故居等案

-環境:包括核四商轉前安全檢查、核四成本計算、台東千年樟樹、宜蘭 南山神木、龜山島地質生態、棲蘭山檜木林等案。

-其他:包括社區營造、社區大學、國土保全、社會福利、海洋與台灣、 原住民地方文化產業總體檢等案。

103 年 7 月底卸任前,提出三大調查案──黨產案、大巨蛋案與陳前總統醫 療案──的綜整說明,不僅是個人任期屆滿前的「歷史交待」與「職務交代」,也 為台灣社會懸宕的重大議題留下相對完整的文獻。

近四十年來,我在人生各個階段與各項公共職務上,均懷抱「反對威權、 追求民主」、「反對特權、追求公義」為核心內涵的黨外精神,秉持初心,一以 貫之為台灣社會的民主、自由、人權與公義而努力。公職退休三年多後,被提 名為促轉會主委實是意外的人生旅程,然而蔡英文總統以民選總統身分,代表 「社會民意」,要求我「承擔社會責任」,並嚴肅表示,促轉會並不是戰場,而 是要挖掘真相、釐清責任、伸張公義、走向和解。促轉會要承擔的歷史任務, 是台灣民主鞏固必要的實踐。我認同蔡總統所提出的和解方向,今後會以服 「社會責任役」的心情,秉持黨外精神,從歷史與世界視線,以「把持理想、 凝視現實」的態度,慎重與謙虛的心情,與促轉會工作夥伴,共同朝著「真 相、公義、和解」的目標全力以赴。


附件2 自我期許與抱負

我對促轉會所持的基本態度是:真相、公義、和解。

真相是轉型正義的根本與前提。真相包含兩個層面:一是發掘真相;二是 面對真相。前者為後者的基礎;而真相的基礎則在於政治檔案的開放。

警備總部是戒嚴體制的象徵,前身是警備總部的後備司令部,其檔案庫房現已 開放。戒嚴時期保有神秘色彩的軍情局,現在也主動整理出保密局時期的檔案 目錄。這兩個在過去認為不可能開放檔案的單位,都邁開開放檔案的腳步,代 表政府落實轉型正義的決心。如果相關單位都能採取類似做法,為探索真相而 開放政治檔案,當有助於促轉會工作的順利進行。

面對真相的作為,是促轉會的真實挑戰,也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基本原則 是:一是釐清責任,二是伸張公義。促轉會對釐清責任不能無所作為,也不能 任意作為,因為釐清責任的目的是伸張公義,而非激發對立,最後目標是走向 和解。

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ICTJ)曾提 出,各國在處理和解問題時,一定要專注於「公民信任」(civic trust)的建立。所 謂公民信任,就是超越個別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恩怨,致力於社會所有公民 的基本信任感。這個目標知易行難,一方面和解需要時間,而撕裂過的社會尤 其需要有堅定的和解意志與和解智慧。

促轉會會從世界的觀點,了解不同國家有關轉型正義的做法,尤其是南非、德 國、東歐及拉丁美洲國家的經驗。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在屠圖主教領導 下,以兩年多時間進行調查,聽取超過 23,000 位受害人或目擊者證詞,舉辦眾 多公聽會,最後提出五冊調查報告,最受舉世矚目,影響也最大。有些國家通 過「除垢法」(Lustration Law),這是比較激進的做法;有些國家則刻意選擇遺忘 過去的歷史,稱為「祛記憶」(disremembering)的策略。

台灣的轉型正義起於 1980 年代後期,在 1990 年代發展。台灣最早的轉型 正義措施,是二二八事件的公開化與各地興建二二八紀念碑。1990 年,行政院 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1992 年提出「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1995 年, 行政院成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998 年,政府成立「戒嚴時 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6 年,「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又提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報告」。二十多年來,台灣在真相調查、 道歉與賠償、追思與紀念、國定假日、紀念館與紀念碑等,各方面都持續努力 與累積,現今隨著政治檔案的更開放,有待加強完善的空間仍很大。至於加害 者的追訴或懲罰,是促轉會今後要面對的嚴肅課題。

在民主鞏固的旅程上,轉型正義是必要的實踐,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的規定(以下簡稱促轉條例),促轉會正是推動這一實踐的單位。今後,促轉會 當在〈促轉條例〉的框架下,依該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 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消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促轉條例〉要求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 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被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 這份「總結報告」應是促轉會最重要、最核心、也最具挑戰性的工作。

我誠摯盼望經由促轉會團隊的共同努力,提出一份經得起歷史與事實檢驗、又 能獲得不分黨派國人同胞認同的「總結報告」,這份「總結報告」能讓歷史真相 更加完整與清楚,加害者能真心懺悔,受害者心靈與情感能得到理解與撫慰, 後代子孫能銘記教訓且敞開心扉,伸張的正義能成為社會基石,國家能避免再 次撕裂,社會能走向和解,民主得以鞏固。


附件 3 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之重大政策議題之看法

促轉會的委員由各領域的專家所組成;針對促轉條例所明定的任務,各個 委員皆有推動的能力以及意志。未來,我會重視各個委員的專業,落實委員會 合議制,支持各委員依照「真相」、「公義」以及「和解」三大目標,從各面向 推動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

(一)開放政治檔案的問題

政治檔案是真相的基礎。目前國發會檔案局已有政治檔案整理及徵集的相 關計畫。未來促轉會需檔案局密切合作,加速政治檔案開放工作的推動;至於 容易被忽略的海外政治檔案,也應投入資源來收集整理。除了檔案局,現今於 國史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單位也典藏有部分的政治檔案,未來促轉會應把各 機關典藏政治檔案統整起來,朝「國家政治檔案資料庫」的方向來規劃,以利 民間及學界應用。短期而言,政治檔案開放有助於真相調查報告的撰寫。長期 而言,則有利於相關歷史及社會研究、乃至於文學、影視創作的持續產出。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的問題

民主國家不應崇拜威權,這是基本原則;但台灣民眾對於威權象徵仍然持 有歧異的態度,也是事實。如果能讓台灣社會形成去除威權象徵的共識,就是 促轉會的成功。如果因為去除威權象徵而加深台灣社會的對立,這是促轉會的 失敗。因此,促轉會必須步步為營,在挖掘真相、釐清責任的過程中,就要同 步推動廣泛的社會對話,建立「公民信任」,讓台灣民眾可以一同以開放理性的 態度,思考「台灣現存的威權象徵有哪些?」、「要如何處理它們?」等等問 題。 在不義遺址保存的面向上,未來促轉會也會與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單位合作 推動保存與再利用的工作,將各地的不義遺址作為推廣人權觀念的基地,亦可 作為人權觀光的資源。

(三)平復司法不公、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的問題

白色恐怖受難者高一生的罪名是貪汙,而他的弟弟杜孝生也牽連入獄。 杜 孝生案因為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沒辦法申請 補償。促轉條例第六條為類似杜孝生案等許多威權時期不公平的案件打開了平 反的大門。而第六條「不受國安法第九條限制」的規定,也為一些還在世的受 附件 3 難者提供了重新上訴的機會。針對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 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未來促轉會應依法接受申請,積極 重新調查,也應與司法部門研議出司法平反的程序和機制。 真相調查報告是要還原歷史,但它不只是一份歷史報告,它更牽涉到人權 價值以及民主憲政的重建與鞏固,為國家畫出一條現在和未來都不能跨越的紅 線。促轉會會在最短時間內召集撰寫團隊,而這個撰寫團隊應由法政、社科、 歷史、人權等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團隊首先應先擬訂報告規模與架構,完成 報告目錄之後促轉會即應先行向社會公布。 我認為,社會溝通應該融入促轉會各個面向的工作當中,才能建立「公民 信任」。司法平反、真相調查等工作進行時,可視案件性質及必要性,透過聽證 會、座談會或其他新媒體溝通形式來輔以執行,讓社會大眾一起面對過去,產 生共同感受,和解才有可能。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問題

依據促轉條例,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 之。至於收回國有之不當黨產,應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運用於人權教育、轉 型正義、社會公益等事宜。簡言之,黨產會依法負責不當黨產的收回,促轉會 則依法負責規劃基金用途。促轉會成立之後,將展開擬定管理和運用不當黨產 的相關事項。

附件4

附件5 2018/04/06 蔣渭水後代家屬聲明

報載前監察委員黃煌雄先生將接任促轉會主委一職,對於這樣重大的人事 案,各界如預期地有著熱烈的討論,正反意見的論述都見諸報章,獲得社會各 界高度關注,顯見台灣民眾對於轉型正義的殷切期盼。 在一些反對意見中,指責黃先生「消費蔣渭水」。黃先生在戒嚴時期,辭去 正職的工作,埋首位於新生南路的台灣圖書館,在沒有網路的時代,從圖書館 開門,到圖書館關門,為反抗威權象徵的蔣渭水立傳論說,冒著被拘捕查禁的 危險,讓渭水先生事蹟從掩埋於歷史灰燼奄奄一息之中,重新發光發熱,廣為 人知,還其歷史公道。身為蔣渭水後代家屬,於情於理應該說些感謝。 渭水先生一生堅持反抗日本殖民,追求台灣同胞的解放,散盡家財,英年 早逝,子女被迫中斷學業,自然也沒有能力為其「立言」。 幸得同鄉宜蘭出身的黃先生願意挺身而出,在人人噤聲的年代,開始著手 蔣渭水事蹟的台灣史料整理。他和蔣渭水長子蔣松輝一同走訪渭水先生的同志 耆老,得以在肅殺的政治氛圍中獲得耆老們的信任,敞開心房,娓娓道來。由 於有這樣難得的第一手資料,黃先生在 1976 年所出版的「蔣渭水傳」,至今仍 是研究者必讀著作之一。 黃先生在黨外時期就強烈主張公開紀念蔣渭水,1979 年甚至家宅遭到宜蘭 縣警局包圍搜索,威脅若私自個別紀念蔣渭水,將「一律依法嚴辦」。走過艱辛 的年代,四十多年來,黃先生始終如一地致力於蔣渭水精神的宣揚。在第一版 蔣渭水傳中,就感慨渭水先生英靈在台北市六張犁公墓亂葬崗的「白骨亂蓬 蒿」中與「黃塵共今古」。歷經各界多年奔波建言,2015 年宜蘭縣政府協同台 北市政府,將渭水先生英靈歸根故鄉宜蘭櫻花陵園「渭水之丘」。 我們認為,黃煌雄先生對於紀念蔣渭水的努力與成果,是不容抹煞的。

蔣渭水後代家屬

張天欽

<一般性提問>

一、和解是重要的價值,沒有人會拒絕和解。可是調查真相和追究責任、成就正 義,卻經常未能帶來和解,甚至經常造成社會衝突與政治對立,因為不同的 政黨、政治人物、和其支持者,有不同的、甚至對立的歷史經驗和歷史記憶。 在此種對立下,請問您認為可以如何達成和解?也請您用具體的例子(如對 蔣介石的評價、對加害者的道德追究等),說明促轉會要如何達到和解?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 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 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 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二)促進社會和解絕對是未來促轉會之重要工作,而關於促進社會和解之具體規 劃方案及實施步驟,未來促轉會成立後,將參考世界各國的經驗及作法,並 蒐集與綜整各界意見及看法,深入進行研析、評估、規劃,且促轉會是合議 制的獨立機關,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

(三)至關於所詢之具體個案,或涉及具體個案情形,或具高度政治敏感性,且促 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在未經具體討論研商前,尚不便遽為回答。

二、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積極參與者責任是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最近國民黨 的新北市市長候選人侯友宜先生,因為在逮捕鄭南榕行動中的角色,被某些 人認為是政治迫害的「協力者」、甚至是「加害者」。這個議題在未來的選戰 中,或許會成為熱門的話題。請問您們認為侯先生是加害者,還是協力者, 或者兩者都不是?理由是什麼?您們將如何對臺灣社會論述這個重要的議 題?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第 2 項)為完整回復威 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 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 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 3 項)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 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 程序。」

(二)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也是未來促轉會之重要工作。參考世界 各國轉型正義之經驗,關於加害者責任的處置往往最為複雜,因為其牽涉到 法律和倫理難題,也經常受到每一個國家政治現實情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及 不同國家處理轉型正義的差異,主要也發生在對加害者的不同處置方式。

(三)關於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未來促轉會成立後,也將參考世界 各國的經驗及作法,並蒐集與綜整各界意見及看法,深入進行研析、評估、 規劃,且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

(四)至關於所詢之具體個案,或涉及具體個案情形,或具高度政治敏感性,且促 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在未經具體討論研商前,尚不便遽為回答。

三、省籍、國家認同和藍綠常困擾台灣的轉型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論述目前主 要採取「國家-人權」模式,主要目標是處理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暴力對個人 的重大人權侵害。可是人權的主要關懷是個人權利的保障,因此人權論述常 被批評對群體差異盲目。然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對人的壓迫,不僅針對個人, 而且常常和國家對特定群體的治理理性和策略結合,造成對不同群體不同面 向的壓迫。反抗或支持國家暴力的力量,也因此常以群體為基礎。舉例來說, 威權統治對特定群體既壓迫又施恩的多重手段,往往造成受害者更深的社會 隔離、無力感、邊緣化和依賴感。威權統治對特定語言的侮辱、對特定民族 意識的撲滅、對特定產業的壟斷或剝削,也是國家暴力循群體邊界施展的例 證。不同群體因此對轉型正義有尖銳的相反意見。您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是 否該處理群體的正義問題?該怎麼處理?或者,轉型正義應該謙遜、自制, 保持對群體差異盲目,專注在「國家-人權模式」?為什麼?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 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 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 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二)促進社會和解、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也是未來促轉會之工作內容,非常謝 謝監督聯盟點出此一層面的問題。關於此一問題,促轉會後續亦將參考世界 各國的經驗及作法,並蒐集與綜整各界意見及看法,深入進行研析、評估、 規劃,且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

四、在政治理論上,正義的核心意涵是「人人得其所應得」。依照這樣的看法, 正義在「轉型正義」領域的落實,就是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的「積極參與者」 責任。這些責任按層次區分,可以分成,第一、整個威權體制的責任,第二、 個別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個人責任,第三、特定機構、團體或組織的 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集體責任。按性質區分,這些責任或許可以再分 成法律、政治和民主道德責任。請問您認為,除了不當黨產和平復司法不法 涉及責任追究之外,促轉會在上述三種責任層次,還可以做哪些處理和規劃, 以達成「人人得其所應得」的實現。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第 2 項)為完整回復威 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 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 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 3 項)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 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 程序。」

(二)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也是未來促轉會之重要工作。參考世界 各國轉型正義之經驗,關於加害者責任的處置往往最為複雜,因為其牽涉到 法律和倫理難題,也經常受到每一個國家政治現實情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及 不同國家處理轉型正義的差異,主要也發生在對加害者的不同處置方式。

(三)關於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未來促轉會成立後,也將參考世界 各國的經驗及作法,並蒐集與綜整各界意見及看法,深入進行研析、評估、 規劃,且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

五、促轉條例第四條規定,「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 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請問各位委員促轉會應如何認定那些 歷史事實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在兩年有限的時間內,可否定出優先順序?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 (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 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 之檔案亦適用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第 1 項)威權統治時期,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 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 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第 2 項)為完整回復威權統 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 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 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二)依前開規定,促轉會後續將依法徵集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 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主動進行真相調查。關 於調查之順序及步驟,未來促轉會成立後,亦將儘速研訂,希望能在法定之 二年期間內,有具體之成果,以落實轉型正義。

六、請問您:(一)是否認為,台灣在戒嚴時期有大量的平民(非現役軍人)受 到軍事審判,已經構成促轉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違反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應該此一不法且違憲的行為?(二) 是否認為,促轉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第二款要求促轉會應不待白色恐怖受害人申請,而積極協助當事人平反 司法不法?

(一)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關於何種案件類型屬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適 用範圍,以及平復司法不法之判斷標準等,仍待促轉會成立後,進一步進行 研析、評估、規劃,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且具體個案是否平復司法 不法,亦須視具體個案之事實,依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公平審判原則、憲法基本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一般法律原則等進 行判斷。

(二)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 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 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 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 罪判決者。」依此規定,促轉會依職權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 有罪判決者,本應積極協助平復司法不法。

七、請各位委員說明自己所長的專業領域如何貢獻在促轉會需要開展的工作上?

關於此一問題,可分幾個層面說明:

(一)本人在擔任陸委會副主委前,擔任執業律師近 34 年,就調查真相,伸張正義, 自有相當經驗及能力。

(二)另亦曾參與通訊傳播基本法及組織法之規劃草擬,與嗣後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籌備工作,此一經驗,對促轉會之成立運作亦有助益。

(三)任職陸委會期間,針對行政機關之運作、機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與國會及 公眾之溝通、與其他機關之聯繫協調等等,均有相當經驗,應有助於未來促 轉業務之推動 。特別是接待外賓逾百場,對各國及其國會議員亦有相當認 識,有助於與世界各國真相委員會之積極連繫,以及了解世界各國轉型正義 之具體作法,並可試圖找出成功之途徑。

<個別性提問>

一、您過去曾經擔任過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的董事,請問您擔任該會董 事的經驗,對未來促轉會的工作有何幫助?補償基金會的工作態度過去曾受 到社會的批評,而且三度修法延長存續,最後仍無法完成所有業務,找到所 有的受難者,身為監督的董事,能否說明為什麼會這樣?

(一)擔任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 基金會)董事之經驗,就受難案件之情形及類型、補償機制的運作及實務、受 難者或其家屬之情緒及心情等,均有相當的了解,對未來促轉業務之推動本 有助益。而補償基金會乃以補償受難者及其家屬金錢為重點,促轉業務所涉 及平復司法不法的層面更為廣泛,在處理促轉業務時,仍有相當多之狀況, 需再研究及了解。

(二)根據補償基金會整理國防部及各存管檔案之政府機關移交之戒嚴時期判亂 暨匪諜案件相關檔案資料,確實存在經初步認定符合申請要件而未提出申請 者,其原因眾多而紛雜,或因不知得為申請,或因受裁判者於事件發生後避 走海外或死亡而在臺無家屬,或因受裁判者家屬對於受裁判者以往受難情形 不了解,或因尚未走出受迫害之陰霾而不敢或不願提出申請等等。為協助受 裁判者或其家屬申請補償,補償基金會也進行相關之通知及宣導作業,並三 度修法延長申請期限。

二、請問您是否知道補償條例排除了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補償?請問您同意這種規 定嗎?如果您同意,請問您將如何處理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案 件?您要依照哪種法律原則來認定應予平反「司法不法」?請就補償條例第 2 條第 2 項案件和第 8 條案件,分別說明。

(一)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 2 條 規定:「(第 1 項)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 地區係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嚴之 時期。(第 2 項) 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 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 育者。」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一、因同一原 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 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二)依前開規定,除符合補償條例第 8 條、第 15 條之 1、第 15 條之 2 規定之情 形外,原則上補償條例適用範圍為「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

(三)另,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規定:「(第 1 項)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 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 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 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第 2 項)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 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 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第 3 項)下列案件,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 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二、前款以外之 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 刑事有罪判決者。」

(四)依前開規定,凡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均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予重新調查之適用範 圍。針對未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 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依法獲得補償之案件,只要符 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規定,仍可依法重新調查,平復司法不法。

(五)又,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關於何種案件類型屬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之適用範圍,以及平復司法不法之判斷標準等,仍待促轉會成立後,進一步 進行研析、評估、規劃,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且具體個案是否平復 司法不法,亦須視具體個案之事實,依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公平審判原則、憲法基本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一般法律原 則等進行判斷。另,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之立法理由並提及:「調查時 如有疑義,參酌德國「撤銷納粹時期刑事不法判決暨前優生法院絕育判決之 法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對於聲請人應為有利之解釋。」

三、請問依照促轉條例第六條撤銷有罪判決者,是否得聲請國家賠償?請區分「已 經領取補償金」和「未曾領取補償金」二者,分別說明。又,如判決經撤銷, 當事人可否請求返還因判決而遭國家沒收之不動產或動產或相同市價之金 額?是否需要等立法院通過「財產返還條例」,才能進行?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 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 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促 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關於平復司法之具體方案、要件及作法,因涉及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競合 問題、是否屬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而須另訂法律、國家經費預算等複雜層面, 促轉會未來將進一步評估及規劃,提出具體規劃方案,且促轉會是合議制的 獨立機關,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

(三)參考德國之立法例,針對國家不當徵收財產之返還,其有另行制定「尚未解 決財產處理法」。關於我國過去國家不當徵收財產之返還,是否須另行制定法 律,或可透過現行法律處理,同樣也涉及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競合問題、 是否屬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而須另訂法律、國家經費預算等複雜層面,促轉 會後續亦將深入進行研議及評估,並提出具體規劃方案。

四、促轉條例第一條稱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請問於 戒嚴時期經查確屬中國共產黨地下黨員者,不論是否已經以強暴脅迫之手段 著手,該等人員是否仍受中華民國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保障? 如 否,如經促轉會調查,前已領取補償金之受補償人確為中共地下黨員或台獨 組織成員,您會不會主張追回其補償金?過去補償基金會已經認定為內亂外 患確有實據之案件,將以什麼樣的標準重新判斷當事人之司法不法應予平反?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 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關於何種案件類型屬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適 用範圍,以及平復司法不法之判斷標準等,仍待促轉會成立後,進一步進行 研析、評估、規劃,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且具體個案是否平復司法 不法,亦須視具體個案之事實,依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公平審判原則、憲法基本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一般法律原則等進 行判斷。

五、請問您認為促轉會應該如何行使行政調查權?請問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 構是否可以針對促轉會認定應移轉國家所有之檔案,申請復查及提出行政訴 訟?在此救濟期間,促轉會可否依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此一行政罰未區分行為態 樣,僅規定「拒絕」就開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一)促轉會是獨立機關,行政調查權是促轉會落實轉型正義的重要工具,當然行 政調查權之行使亦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等法 治國基本原則。關於行政調查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4 條至第 18 條有相 關規定,促轉會後續亦將依據法律授權訂定相關調查辦法,促轉會未來將依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相關調查辦法、行政程序法及法治國基本原則等,依法 行使行政調查權,以落實轉型正義。

(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0 條規定:「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 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 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其立法說明略以:「如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 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規定者,倘有不服,自得提起救濟,固不待言。惟促進 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本條例設計,原為獨立機關,而人民針對獨立機關所作成 之行政處分如何救濟,是否亦應依現行訴願法規定之程序提起訴願等,在國 內頗多爭議;故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獨立行使職權(第十二條參照) 及其既有之民主正當性(第八條第一項參照),是本條規定相關之行政救濟途 徑,毋庸先行訴願,而係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 定不服,即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依此規定,未來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 構對於促轉會依條例第 18 條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得依法申請復查、 提起行政訴訟。

(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 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此規定,須屬經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 案,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移歸為國家檔案者,始予處罰。且促轉 會於依法裁罰時,本應遵守行政罰法、行政程序法、以及比例原則等一般法 律原則。又參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 處罰者之資力。」未來,促轉會如依法裁罰,亦將審酌相關因素審慎為之。

六、目前司法院仍有多號解釋或判例是在威權時期作成,例如為了逮捕匪諜而做 出違反刑法原理的第六十八號解釋;為了讓軍法可以大幅逮捕人民,而作出 的第八十號解釋;為了可以繼續逮捕匪諜,將前述法網延伸到十四歲以下的 第 129 號解釋。這些都是司法配合威權統治作出的大法官解釋,也是戒嚴時 代的遺跡。促轉會在處理司法平反案件時, 如發現類此的司法解釋有違「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可否移請司法院廢棄相關解釋或判例?

非常謝謝監督聯盟點出此一層面的問題。關於此一問題,涉及到司法院及大 法官之職權、司法及審判獨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等複雜層面,促轉會後續 亦將深入進行研議及評估,並提出具體規劃方案,且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 機關,依法並須經委員會作成決議。


楊翠

一般性提問

一、和解是重要的價值,沒有人會拒絕和解。可是調查真相和追究責任、成就正 義,卻經常未能帶來和解,甚至經常造成社會衝突與政治對立,因為不同的 政黨、政治人物、和其支持者,有不同的、甚至對立的歷史經驗和歷史記憶。 在此種對立下,請問您認為可以如何達成和解?也請您用具體的例子(如對 蔣介石的評價、對加害者的道德追究等),說明促轉會要如何達到和解?

1. 社會和解的前提:本人認同轉型正義的最終目標是達成「社會和解」,但是社 會和解的前提,則在於調查真相、追究責任、司法平反,甚至機構改革與人 事清理。因此,轉型正義工作最大的困難,是必須先展現衝突,才可以達致 和解。

2. 我認為「轉型正義造成社會衝突與政治對立」之說,本身就是似是而非、倒 果為因的說法。威權統治四十餘年,解嚴至今逾 30 年,台灣社會不曾全面推 動轉型正義,卻也難以達致「和解」,反而因為逃避面對而無法直面歷史與現 實,這表示時間與遺忘,不會真正促進和解。因此,以我的看法,正是因為 台灣未能有效進行轉型正義,因此才無法清理歷史叢結,無法消減衝突與對 立。

3. 我相信推動之初,必然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社會疑慮,掀起、乃至加劇衝突與 對立。但我認為這是必經的陣痛,也是全世界轉型正義推動過程必然要面對 的,無法逃避,只有直接面迎,否則只能延續過去 70 餘年的情況,將叢結深 埋,而無法真正拔除衝突對立的根源。

4. 促轉會達成和解的方法:通過真相調查、加害體制的揭露、責任歸屬,釐清 社會衝突對立的根源,說明衝突與對立正是來自「不義」,而非來自「揭露不 義」。舉蔣介石評價為例,促轉會必須如實揭露蔣介石在威權體制時期的至高 權力位置、權力含量、權力意志,以及他如何以體制化、法制化的手段,執 行國家暴力。絕不能以粗糙的「功過相抵論」,來尋求虛假的和解,因為,「蔣 介石對台灣有很大的貢獻」,是過往威權體制時期教科書中的典範論述,而這 也正是轉型正義要處理的;其次,歷史評價從無「功過相抵」之說,因為, 「功」的受益者,與「過」的受害者,既是不同的群體,也是不同的內涵, 後者更牽涉到許多的生命,無法相抵與化約。

5. 最後,我要指出,在以往,「社會和解」的責任,總是被放在受害者、受害者 家屬身上,不僅受害者和家屬必須自證清白、自己尋找資料、研究歷史、為 轉型正義奔走,國家和社會更是不去釐清加害結構與責任歸屬,反而以「寬 恕論」,要求受害者、受害者家屬要成為「神」,要忘記、要原諒,這種社會 心態,其實無助於「社會和解」。我認為「社會和解」必須三管齊下:國家啟 動促轉機制、受害者發聲、社會大眾聆聽。讓社會大眾接近、聆聽受害者, 非常重要,國家或研究機構必須營造這樣的機會,如果社會大眾能夠感受到 「共傷」、「共痛」,甚至了解到因為自己有可能因為冷漠而成為「邪惡的平庸 者」而產生「共罪感」,「社會和解」才會真正到來。本人認為,只要能夠勇 敢直面歷史真相,歷經短暫的衝突對立的陣痛,台灣社會是有能力與智慧, 一起走向和解之路。 (此題亦回應時力 15 問之二之 1:1)

二、積極參與者責任是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最近國民黨的新北市市長候選 人侯友宜先生,因為在逮捕鄭南榕行動中的角色,被某些人認為是政治迫害 的「協力者」、甚至是「加害者」。這個議題在未來的選戰中,或許會成為熱 門的話題。請問您們認為侯先生是加害者,還是協力者,或者兩者都不是? 理由是什麼?您們將如何對臺灣社會論述這個重要的議題?

1. 我認為威權統治時期的加害體制,正是以其層級化的綿密系統,達致對人民 的控制與剝奪。以往對於這個加害體制中的執行者、協力者等等非決策者, 普遍採取「服從命令」、「依法行政」的觀點,認為他們不必負擔加害者的責 任。然而,這種觀點也正是轉型正義所要扭轉的。我的看法有二:

2. 其一,「法」並非無意志的:正因為這個「法」也是加害體制的核心,因此, 所謂「依法執行公務」,事實上是以「法制」為護具,執行「國家暴力」,違 反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轉型正義正是要通過調查釐清,威權統治時期決策 者的「命令」及其所依之「法」是加害體制的一環,因此,「服從命令」及「依 法行政」的執法者,也要被指認為加害體制的一環。

3. 其二,「執法者」並非無意志的:所謂「服從命令」、「依法行政」的說法,是 假設執法者完全沒有個人意志與自由可言。威權體制正是以奪取無論是執法 者或公民的自由意志,來遂行國家暴力,我們正是必須威權統治如何通過指 揮鏈中的各種層級進行加害,才能彰顯威權體制的面貌。

4. 而在民主憲政國家,這是不正確的,任何人,無論是公民或執法者,都應該 有其自由意志,可以判斷是非,並進行選擇。侯友宜先生的案例,一方面正 足以揭露加害體制的實況,二方面,此案正足以說明前述的「加害體制」的 殘餘意志,在解嚴後仍然持續運作。鄭南榕仍然因為追求言論自由,而被國 家以司法暴力及警察暴力威逼;當時自焚的消息早已傳出,司法與警察系統 仍然指控並出動,侯友宜先生做為體制的一員,當然有責任向社會大眾說明 執法當時,「法」的意志如何,「執法者」的意志有如何。

三、省籍、國家認同和藍綠常困擾台灣的轉型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論述目前主 要採取「國家-人權」模式,主要目標是處理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暴力對個人 的重大人權侵害。可是人權的主要關懷是個人權利的保障,因此人權論述常 被批評對群體差異盲目。然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對人的壓迫,不僅針對個人, 而且常常和國家對特定群體的治理理性和策略結合,造成對不同群體不同面 向的壓迫。反抗或支持國家暴力的力量,也因此常以群體為基礎。舉例來說, 威權統治對特定群體既壓迫又施恩的多重手段,往往造成受害者更深的社會 隔離、無力感、邊緣化和依賴感。威權統治對特定語言的侮辱、對特定民族 意識的撲滅、對特定產業的壟斷或剝削,也是國家暴力循群體邊界施展的例 證。不同群體因此對轉型正義有尖銳的相反意見。您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是 否該處理群體的正義問題?該怎麼處理?或者,轉型正義應該謙遜、自制, 保持對群體差異盲目,專注在「國家-人權模式」?為什麼?

我認為在台灣推動轉型正義,既要關注國家對個人人權的侵害剝奪,也要面 對群體正義,原因及做法如下:

1. 原因:必須扣緊台灣歷史的特殊性。台灣威權體制時期的人權迫害,除了緣 自「威權統治」的政治體質之外,更與台灣複雜的政治語境密切相關;一方 面,人民對國家的抵抗,難以通過個人,通常都是以相同理念的群體聚合, 訴求集體行動;二方面,最主要的是,國家在不同時期,營造不同的「敵人」 想像,並且施加制裁,如一九五○年代指控「匪諜」,一九六○年代以來長期 針對「台獨」,都是針對特定群體。我個人認為「對群體差異盲目」,會失去 對歷史真相判斷的精準性,將人權迫害完全「個人化」、「個案化」,除了將造 成問題去脈絡化的危機,也無法準確彰顯國家在威權體制中的角色;因為, 威權統治中的「國家」,正是特定群體政治意識型態的代表,要進行轉型正義, 就無法不面對國家的迫害並非無差別的,而是有著群體的差異。

2. 做法:台灣推動轉型正義,必須宏觀歷史全局,在處理個別事件的問題時, 也必須扣緊時代脈絡、國家體制、行動主體之間的複雜關係。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以其意志,執行特定政治意識型態,分化你群我群,針對特定族群 我們唯有精確清楚地指陳這一點,彰顯當時「國家」如何操弄,才能逐漸把 問題從人民身上,回歸到政權不義。

四、在政治理論上,正義的核心意涵是「人人得其所應得」。依照這樣的看法, 正義在「轉型正義」領域的落實,就是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的「積極參與者」 責任。這些責任按層次區分,可以分成,第一、整個威權體制的責任,第二、 個別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個人責任,第三、特定機構、團體或組織的 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集體責任。按性質區分,這些責任或許可以再分 成法律、政治和民主道德責任。請問您認為,除了不當黨產和平復司法不法 涉及責任追究之外,促轉會在上述三種責任層次,還可以做哪些處理和規劃, 以達成「人人得其所應得」的實現。

1. 促轉條例第七條所關係到的不當黨產,所指向的是特定團體與機構違反自由 民主憲政的不法與不義;第六條所鎖定的平復司法不法與責任追究,則是在 指認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也是加害體制的一環,都非常關鍵。

2. 我認為未來促轉會可以參考世界各國《除垢法》的各種模式,通過更多了解 與對話,提出台灣「除垢」的想像與規劃,提供司法與立法單位參考。具體 內容應該包含釐清除垢對象,針對不同的層級與情況,或者審判,或者剝奪 任公職權利,或者進行機構改革與人事清查,或者如波蘭政府要求填寫除垢 聲明,揭露加害者資訊等等。世界各種有很多種做法,可以做為經驗參考體, 促轉會應該參考更多各國經驗,聆聽各方意見,雖不急於一時,但目標是必 須有實際作為,才能明確彰顯加害者的政治與民主道德責任,並回復受害者 的名譽與尊嚴。

3.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如何讓社會集體來討論「威權象徵」的問題,以及如何保 存不義遺址,通過空間講述記憶。如果「威權象徵」不處理,所謂「民主道 德責任」,仍然會困在神聖化之魅中,而無法真正除魅。過去半個世紀以來, 威權象徵如兩蔣銅像,都是以「神格化」、「救世主」的姿態,到處矗立在台 灣島上。正因為這些威權象徵是以「神格化」的姿態,而非以「公共藝術」 的美學形式矗立,因此,今日我們要進行轉型正義工程,當然必須面對與處 理。個人意見,威權象徵應該早日清除,因為如若我們一方面釐清這些統治 者正是國家暴力與加害結構中的主導者,一方面卻讓「神格化」、「救世主」 的銅像四立,將會造成民眾的認知錯亂,影響「社會對話」的力道與效度。

4. 至於不義遺址,我認為應予以保存,重新規劃利用,重新向國人展示歷史經 驗與故事。世界各國皆然,對於殖民的、威權的統治遺跡,多數保留,並通 過空間的規劃,展現歷史記憶的圖像,歐洲對納粹屠殺的歷史記憶,亦是通 過空間的保留與再造,讓創傷歷史得以被感知、被敘說、被聆聽。如若將不 義遺址全數拆除、夷為平地,創傷史就失去可辨識、可記憶、可感知的空間 容器,反而無助於歷史傳遞與轉型正義的推動。以上這些做法,或從實際《除 垢法》的規劃設置,以具體彰顯「責任歸屬」,或從討論「威權象徵」如何實 體存在,從而進駐我們的靈魂,為何應該抹除,來彰顯象徵層面的「加害」 如何造成深刻影響。

五、促轉條例第四條規定,「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 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請問各位委員促轉會應如何認定那些歷 史事實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在兩年有限的時間內,可否定出優先順序?

關於主動調查案件的優先順序,牽涉到的不僅止於個人理念,而是具體作為。 關於具體作為,由於促轉會是委員共議制,必須通過九人共決,依促轉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必須過半出席,出席者過半同意,才能決定主動調查案件的 優先順序,目前我只能談我個人的主觀意見。我個人傾向於從以下幾個思考 方向,來決定優先順序:

1. 其一,首先處理目前幾個重大未決疑案,如林宅血案、陳文成案等。在 2009 年馬英九總統任內,高檢署的「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重啟調查」中,無論 是調查過程中關於檔案資料的遺失毀棄疑雲,或是報告書的避重就輕,都讓 民間社會產生更多問號。我認為對兩件重大疑案的重新調查,具有多重意義, 包含歷史真相的可能釐清、威權體制運作機制的呈現,以及揭露後續司法如 何延續加害體制的意志,通過對這些疑案的調查,可以向社會大眾展現,案 件通常不會是單獨存在的,歷史也不是只會停留在過去,正因為是加害體制 的意志,所以加害會變形,會以不同方式持續延續。

2. 其二,鄭南榕案。因為該案發生在台灣本島宣布解嚴之後,通過對本案進行 調查,可以證明「加害體制」運作四十餘年之後,已經成為「有機體」,威權 思想仍然停駐在「司法」中,停駐在政府機構、司法警務單位執法者心中, 甚至人民心中也仍存在,證明威權統治時期的「加害」問題,必須掌握從最 高領導人到決策者、協力者,甚至邪惡的平庸者。

六、請問您:(一)是否認為,台灣在戒嚴時期有大量的平民(非現役軍人)受 到軍事審判,已經構成促轉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違反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應該此一不法且違憲的行為?(二) 是否認為,促轉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第二款要求促轉會應不待白色恐怖受害人申請,而積極協助當事人平反 司法不法?

1. 我認為當然是。威權時期表面看來都「於法有據」,但事實上卻是「司法不公」 的產物,「非常法制」是「加害體制」的護具。因此,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關鍵 工程,必須先對戒嚴時期的這些「非常法制」如何以國家名義迫害人權進行 檢討,才能還給受害者真正的正義。

2.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明訂「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亦 即可以不待當事人聲請,而積極調查,這是積極的做法,可以解決目前很多 問題。目前無論是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 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等之規定,沒有當事 人或相關家屬提出聲請、申請,就難以還給受害者正義,若能積極主動開啟 調查,協助當事人平法司法不法,才是促轉會對推動轉型正義的積極策,否 則仍會落入之前的困局,如此一來,通過促轉條例、設置促轉會的意義就不 大了。

七、請各位委員說明自己所長的專業領域如何貢獻在促轉會需要開展的工作上?

1. 我長期參與威權時期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的訪談計劃,並從事白色恐怖政治史 相關研究,曾寫作多篇學術論著,有長期的實地口訪、學術研究、創傷歷史 教學經驗。若承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職務,希望能以自己身為台 灣史、台灣政治創傷史研究者的身份,為台灣轉型正義與社會和解的艱鉅工 程,提供我長期累積的經驗、觀察和思考。 就我的觀察,轉型正義的工程,除了技術上的具體措施之外,主要必須面對 以下幾個關鍵課題,在這些課題上,我期望我個人的經驗能夠提供一些助力。

其一,傾聽受害者與家屬的聲音,對「創傷」能夠感同身受,這是「社會和 解」的基礎:我本身即是政治受難者家族出身,我的祖父與外公都是政治受 難者,我對他們的案件都做過研究,因此,我對於政治案件當事人,以及受 難者家屬的處境,有更深刻的體認。再加上我超過 20 年來,跨越自身家族經 驗,進行白色恐怖研究,長期以來,我已習於聆聽政治受難者與受難者家屬 的生命故事,與他們建立了良好而親近的關係。據此,我相信我能夠深入受 害者與家屬的「創傷」 生命處境,對於台灣社會的集體「創傷」掌握更深刻, 對於轉型正義與社會和解,能提供有力的助益。

其二,歷史的清理,是促進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關鍵課題:如果前述傾聽受傷 者是轉型正義工程中「人的基礎」,歷史的清理就是「事的基礎」。如若沒有 歷史的認識、釐清,無法通過剝解歷史的黑霧,還原歷史真相,轉型正義就 會失去明確的依憑。本人是受歷史專業訓練的歷史研究者,希望能以個人的 學術專業,在歷史清理的浩大工程上,貢獻一些力量。

其三,威權時期的事件,必須從「加害結構」、「加害體制」來理解與詮釋, 而非從單一個人或單一意識型態來理解,如此才能正中問題核心:正因為是 威權時期,「國家」做為加害者,從元首到末稍神經,從法源到程序,建構出 一套「加害體制」,這才是國民真正受害的根源。本人的觀察與研究,一向掌 握大格局的歷史情境,而非僅單一事件或個人,期望未來也能以這樣的視野, 提供幫助。

其四,社會的對話,亦是促進轉型正義的關鍵課題:如若這個社會不能、不 願傾聽創傷者的聲音,社會和解即不可能,而我從事大學教學工作,兼任專 任合計長達 26 年,幾乎每年都曾以此為授課主題,我經歷過同學不肯聆聽、 不願了解的一九九○年代,也因而學習如何與他們溝通、對話,帶領他們進 入歷史現場,進入歷史當事人的心靈深處。我相信我與學生的良性對話經驗, 可以提供轉型正義在進行「社會對話」時參考。

個別提問

一、轉型正義委員會猶如歷史法庭,大多數國家的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了維護中立 性,盡量排除受難者或其家屬,因為受難者或家屬加入委員會,形同控訴者 加入陪審團,甚至擔任歷史法庭的法官。您身為受難者家屬,卻同意擔任專 任委員。請問您認為這是適合的作法嗎?您是否可以說明:為何受難者家屬 加入促轉會是適當的?

我確實出身白色恐怖受難者家族,也與另一個受難者家族聯姻。目前所知, 與我相關者,至少有五個姓氏(楊葉董蕭魏)的家族曾在白色恐怖中受難, 總計有兩個人曾在二二八事件判刑入獄,有五個人曾經在白色恐怖時期判刑 入獄,這種家族經驗在台灣白色恐怖史中,應該也不常見。 做為受難者家屬,我無從選擇自己的身世,然而,做為一個專業台灣文史研 究者,做為一個生命實踐的行為主體,我長期都努力在理解與建構家族歷史 記憶,以及跨越個人與家族的邊界,朝向台灣整體的歷史課題,這兩者之間 求取平衡點。我也認為,這種雙向的理解與平衡的追求,讓我對威權體制的 了解與認知,更具備內/外雙重性。我之所以同意擔任專任委員,也是這個 長期努力之中的一環,我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應允,並認為有家屬身份者參與 是合適的。但請理解的是,我是有家屬身份的參與者,但並非以家屬身份參 與其中。以下幾點說明:

1. 世界多數國家確實盡量排除當事人或家屬加入轉型正義委員會,這種所謂中 立客觀的考量,我可以理解,某種程度也可以認同,但我個人還是略有不同 看法。其一,我認為轉型正義委員會是多元組合,通過「對話、協商」而達 成共議的團體,其「對話、協商」也反應了社會的不同意見,而不是一群「超 然中立」者的組合。事實上,世間亦無所謂絕對超然的「中立客觀」,促轉條 例第八條規定「同一 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 人」,就是考量到人皆有其所站立的位置,同一身份者不能過多或過少。我個 人不認為,政黨身份或性別身份,會比受難者或家屬的身份更「中立客觀」, 特別是在台灣,若是政黨身份者都可以進入,排除受難者或家屬,也只是假 性客觀而已。至少有一位具有「家屬身份」,會讓組織更合理。

2. 韓國在 2005 年即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並且已經能夠處理 80 年代的光州 事件,而台灣的促轉會卻遲至今日才要成立,這與台灣政治長期陷入統/獨、 藍/綠二元對立的情境密切相關,台灣白色恐怖受難者與家屬,也長期被粗 暴地指認為某政黨的附從者,而被迫噤聲。因此,如果世界的轉型正義與社 會和解,有一項重要功課,是必須學習「聆聽受害者的聲音」,那麼台灣更甚。 基於此種台灣歷史的特殊性,需要有一位更貼近當事人或家屬生命情境的促 轉委員,當我被徵詢時,我真正的考量即在於此。

3. 延續前項。在以往,「社會和解」的責任,總是被放在受害者、受害者家屬身 上,不僅受害者和家屬必須自證清白、自己尋找資料、研究歷史、為轉型正 義奔走,如果受害者與家屬已經為轉型正義實質上做了這麼多,他們的努力、 經驗、意見,如何傳續,如何提供促轉會運作的有力參考,是非常重要的。 我認為,基於我長期與許多受難者與受難家屬維持良好關係的經驗,應該可 以扮演這個角色。

4. 其三,我是一個專業的台灣文史研究者,長期投入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的口述 歷史訪查、研究、教學、傳播等工作,在文學研究方面,台灣文學中的威權 象徵、歷史記憶、政治創傷與救贖,是我的研究主題,相信我在家屬身份之 外的專業者身份,在促轉會九位委員中,亦有特殊性。

二、您過去曾經關心過白色恐怖下女性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處境的問題,請問您 認為未來促轉會的工作,可以如何讓轉型正義的實踐也包含性別平等價值的 實踐?

1. 我確實長期關注政治創傷與性別議題。從 1991 年開始,我因緣際會為二二八 受難者家屬阮美姝女士撰寫口述生命史《孤寂煎熬四十五年》開始,長期關 注政治創傷中的女性處境,包含當事人與家屬,以及不同族群、階級女性的 多重差異經驗。2003 年,我的博論《鄉土與記憶:一九七○年代以來台灣女 性小說中的歷史意識與空間語境》中的一章,即是女性小說中的二二八歷史 敘事、記憶再現與救贖觀;2006 年,我從事《女性與白色恐怖政治事件〉研 究;2012 年,則以家屬為關懷焦點,撰寫〈集體的「孤島」──白色恐怖政 治受難者家屬的精神構圖與生存姿態〉,其餘一般性論著不計,幾乎累積二十 餘年關於女性歷史記憶與政治創傷的研究、教學、田野實務。

2. 我之所以長期以此為題,正是基於「轉型正義的實踐也包含性別平等價值的 實踐」的理念,這可從兩方面來看。其一,一般的刻板印象,男性投身政治, 通常被與國族大義、社會正義連結,而女性則被再現為「政治冷感症/冷漠 者」,認為女性與政治是疏離的,女性畏懼、厭惡政治,不具備清晰的政治理 念與準確的政治判斷,更沒有勇氣為政治理想付諸行動,女性政治受難者也 被認為大多是追隨其父親、兄弟、戀人與丈夫行動,或者受其連累。然而, 事實並非如此,白色恐怖的女性政治受難者中,理念清晰、行動堅定、勇敢 無畏地承擔行動的風險與代價者不乏其人。其二,社會也經常賦予受難者家 屬被動、單一的形象,他們必須是忍氣吞聲者,如若他們對轉型正義有所期 待、需求與想像,社會就不再寄予同情,甚至以「撕裂族群」來看待 。

3. 我認為促轉會在進行相關調查報告時,必須具備性別反省意識,如關注白色 恐怖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做為行動主體,而非依附客體;如相關調查研究時 關注女性政治受難者在被害過程中的性別、政治雙重壓迫;如關注女性受難 家屬在父權社會中的生存處境等等。


彭仁郁

一般性提問

一、和解是重要的價值,沒有人會拒絕和解。可是調查真相和追究責任、成就 正義,卻經常未能帶來和解,甚至經常造成社會衝突與政治對立,因為不同的 政黨、政治人物、和其支持者,有不同的、甚至對立的歷史經驗和歷史記憶。 在此種對立下,請問您認為可以如何達成和解?也請您用具體的例子(如對蔣 介石的評價、對加害者的道德追究等),說明促轉會要如何達到和解? 黃煌雄先生答應出任促轉會主委,據稱是為蔡總統「和解」的話所感動,總統 府副秘書長姚人多先生也說,「如果台灣社會想要的是『和解』,黃煌雄就是最 好的選擇」。黃先生自己也宣稱要達成臺灣社會的和解,務請黃先生和臺灣社會 分享寶貴的思考。

我認為促轉會的出發點不應該縮限在和解 vs 不和解的二元對立預設上,這 樣的預設思維不僅將嚴重妨礙真相調查程序,亦貶抑了台灣公民在歷史真相報 告出爐後,對於責任歸屬和咎責適切形式的道德判斷力。不論是蔣介石或位居 指揮鏈不同層級者之責任歸屬,皆須仰賴未來政治檔案開放與歷史真相調查, 查明實際加害情節,並透過公共平台討論出合適的咎責方式。 倘若從幫助台灣社會擁有不同歷史經驗和政治立場的公民,一起經營彼此 尊重的共同社群生活的角度出發,促轉會確實有責任在調查歷史真相的同時, 帶動思考何為和解之前提與必要條件的公共討論。

二、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積極參與者責任是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最近國民 黨的新北市市長候選人侯友宜先生,因為在逮捕鄭南榕行動中的角色,被某些 人認為是政治迫害的「協力者」、甚至是「加害者」。這個議題在未來的選戰 中,或許會成為熱門的話題。請問您們認為侯先生是加害者,還是協力者,或 者兩者都不是?理由是什麼?您們將如何對臺灣社會論述這個重要的議題?

根據促轉條例,促轉會乃獨立機關,須維持政治中立立場。由於侯先生已 經接受國民黨提名成為候選人,作為促轉會專任委員提名人,不適宜針對此案 做出回應,否則將有違背行政中立之嫌。 未來促轉會成立後,將主動調查戒嚴時期違反民主憲政之政治案件,待促 轉會充分整理出相關檔案,調查出真相後,自會將調查結果公佈,供社會公 評。

三、省籍、國家認同和藍綠常困擾台灣的轉型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論述目前 主要採取「國家-人權」模式,主要目標是處理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暴力對個人 的重大人權侵害。可是人權的主要關懷是個人權利的保障,因此人權論述常被 批評對群體差異盲目。然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對人的壓迫,不僅針對個人,而 且常常和國家對特定群體的治理理性和策略結合,造成對不同群體不同面向的 壓迫。反抗或支持國家暴力的力量,也因此常以群體為基礎。舉例來說,威權 統治對特定群體既壓迫又施恩的多重手段,往往造成受害者更深的社會隔離、 無力感、邊緣化和依賴感。威權統治對特定語言的侮辱、對特定民族意識的撲 滅、對特定產業的壟斷或剝削,也是國家暴力循群體邊界施展的例證。不同群 體因此對轉型正義有尖銳的相反意見。您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是否該處理群體 的正義問題?該怎麼處理?或者,轉型正義應該謙遜、自制,保持對群體差異 盲目,專注在「國家-人權模式」?為什麼?

就本人粗淺認識,促轉條例所規定的轉型正義相關業務不首先針對特定族 群進行調查的原因是,不論是所謂的「本省人」(原住民、客家、河洛),或來 自中國不同省份的「外省人」,甚至是幫助政治受難者的外國人權活動家,皆曾 在戒嚴時期受到白色恐怖政治迫害。以國家人權作為論述主軸,並非遮蔽不同 文化族群在戒嚴時期所遭受的整體對待差異的作法,而是為了能夠在嚴守捍衛 人權、正義的基本價值下,追究國家的責任,揭露歷史真相的複雜面貌。倘若 以追尋特定族群受害比例的邏輯出發,試圖在不同族群之間建立受害程度光 譜,可能落入受害者競爭的問題,妨礙對於歷史真相的了解。然而,倘若從文 化創傷的角度視之,戒嚴時期對於台灣本土不同族群在語言、文化、宗教信仰 等層面的壓迫,確實具有族群間之差異。就個人觀點言之,未來轉型政治真相 調查報告亦應加入文化創傷面向。

四、在政治理論上,正義的核心意涵是「人人得其所應得」。依照這樣的看法, 正義在「轉型正義」領域的落實,就是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的「積極參與者」責 任。這些責任按層次區分,可以分成,第一、整個威權體制的責任,第二、個 別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個人責任,第三、特定機構、團體或組織的主事 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集體責任。按性質區分,這些責任或許可以再分成法 律、政治和民主道德責任。請問您認為,除了不當黨產和平復司法不法涉及責 任追究之外,促轉會在上述三種責任層次,還可以做哪些處理和規劃,以達成 「人人得其所應得」的實現。

按照國際公認定義,轉型正義(或過渡型正義)通常意指國家在脫離國家 內部衝突和迫害階段時,透過特別司法體系針對大規模、有系統的侵犯人權暴 行加以審判,追究加害罪責;修復受害者損傷,恢復其尊嚴與人權;重建值得 人民信賴的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軍警等體制;緩解社會衝突、修補社會裂 痕,促進民主深化,避免衝突再發生的國家與社會實踐。也就是說轉型正義工 作基本上包含責任追究、賠償/修復、真相調查、機構改革與人事淨化幾個面 向。台灣促轉條例參照世界各國經驗後,採取結合真相調查(促轉條例第四條 「開放政治檔案」、第六條「還原歷史真相」)、賠償/修復(第六條「平復司法 不法」、第七條「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機構改革(第五條「清除威權象 徵、保存不義遺址」),及咎責(不當黨產追討)等,屬溫和路線的綜合模式。 關於加害責任指揮鏈不同層級將如何咎責,司法、國防、軍警、情治等機構的 改革和人事淨化,以及受害者創傷如何獲得修復等,則未明定於條例內容。尚 待未來促轉會成立後,參考國外不同選項的處置經驗(如公佈名單、褫奪部分 公權、更改紀錄等),並透過社會溝通,研擬並規劃處置細節。 個人認為應按照加害指揮鏈上每一環節的實質指揮和決策權進行責任追 究。為了避免特色族群對於處置的不信任,促轉會應針對各國轉型正義做法的 思考進行充分的公民教育,並建立公民對話平台,使公民能夠參與適當罪責與 咎責意義的討論。俾使在未來公布指揮責任鏈名單時,不落入污衊的仇恨循 環。有鑒於大部份加害者可能皆已離世,責任追究的象徵性可能大於實質懲 處。我認為責任追究的意義在於幫助目前台灣社會公民反思目前體制中殘存的 黨國思維,認識去除此思維對於深化民主的必要性。

五、促轉條例第四條規定,「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 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請問各位委員促轉會應如何認定那些歷史 事實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在兩年有限的時間內,可否定出優先順序?

由於本人不具政治檔案清查、歷史真相調查方面之專業,僅能提出個人一 般性意見。本人認為宜按照國人最關切、最具指標性之政治迫害案件,以及兩 年預計可完成的檔案清查及當事人陳述交叉比對的工作量,來設定案件調查優 先順序。但何謂最具指標性案件,社會上必定存在諸多看法。為此,促轉會成 立後應廣徵社會意見,作為目標設定之參考,並定期社會大眾回報工作進度。 至於未能於兩年內處理之案件,將放入規劃建議書當中,在促轉會解散前交由 政府相關部門接續處理。

六、請問您:(一)是否認為,台灣在戒嚴時期有大量的平民(非現役軍人)受 到軍事審判,已經構成促轉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應該此一不法且違憲的行為?

本人並非法律專家,難以針對此專業問題提出適切回覆。但依照 2016 年台 灣民間法律專業團體所發起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邀集國內外轉型正義法學專 家,針對杜孝生案和李媽兜案所提出的最後判決見解,平民受軍事審判已構成 國家不法違憲行為。至於這類案件的實際數量,則待促轉會成立後針對個案進 行實際調查才能得知。

(二) 是否認為,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要求促轉會應不待白色恐怖受 害人申請,而積極協助當事人平反司法不法?

是。

七、請各位委員說明自己所長的專業領域如何貢獻在促轉會需要開展的工作 上?

我的主要訓練是人際暴力創傷理論及臨床療癒。我相信政治暴力創傷的個 人療癒和集體療癒,應是轉型正義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曾在 2007~2009 年進行過慰安婦戰爭性創傷研究,討論歷史創傷敘事的社會形構歷程,以及此 敘事進入對立國族認同社會場域時對創傷主體造成的療癒效應或衝擊,並且指 出法庭證據邏輯與創傷經驗敘事的難以相容性。在慰安婦田野研究過程中遭逢 的國族認同衝突,以及對此衝突的反覆思考,幫助我在後來進入政治性更高的 白色恐怖創傷田野時,更警覺於反思自身認同立場,避免封閉對創傷主體異質 敘事的聆聽能力和理解意願。2009 年正式進入中研院民族所之後,開始將焦點 轉向白色恐怖政治暴力創傷,思考此創傷與口述歷史見證紀錄間的關係,以及 觀察創傷代間傳承的可能形式。我試圖訪查因為精神症狀難以被口述歷史收錄 的受難者家庭情況。但直至目前,這份工作僅依賴個人有限的研究資源,進度 極為緩慢。倘若有機會進入促轉會,應能借重未來組織團隊的力量,進行較大 規模的訪查。此外,本人亦期盼有機會參與不當黨產追回後之運用規劃工作, 設立政治暴力創傷療癒中心,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家屬及後代提供跨專業之多 元療癒服務。

個別提問

【專任委員被提名人葉虹靈及彭仁郁女士】 兩位曾經參與的「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有同仁認為,黃煌雄先生除了 專業不足,其政治品格也無法領導臺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因此婉拒出任促轉會 委員。兩位的見解似乎和他們不同。請問您們是否認為推動轉型正義工作,需 要一定的道德條件?如果不需要的話,推動轉型正義工作有什麼重要的條件限 制嗎?請說明您們的見解。

完全尊重真促會前輩的選擇。我對於黃煌雄生平與為人並無了解,也不清楚真 促會前輩做此決定的主要原因是否全如媒體所言。根據我對世界上曾經組織 「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各國狀況的粗淺認識,擁有純潔無瑕的人格和崇高的 道德光環,不一定是各國遴選真促會主持人的唯一考量。再者,我認為以單一 個人作為一個國家轉型正義象徵代表的想法,某種程度仍然屬於民族英雄主義 式的思維。促轉會主委提名人究竟在品德上是否值得國人信賴,適合承擔轉型 正義的歷史重任,本人尊重行政院的判斷與決定。 我決定接受提名,完全基於促轉條例明文規定,促轉會採「共議決」。未來轉型 正義的重要工作之一,即包括促使具有不同政治立場、歷史認知、道德判準之 專業人士與社會公民,進行具有建設性的對話與協商。而我認為轉型正義的核 心價值,必須首先在促轉會組成成員之間實踐,學習超越不同政治立場,以理 性專業的中立態度彼此對話,做出符合台灣社會最大利益的決策。 在此,特別感謝真促會當時公開表示將尊重被徵詢之個別成員的決定。

【專任委員被提名人彭仁郁女士】 您的專業是對亂倫性侵受害者的精神分析和心理治療。受害者有許多類別,受 害的情境不一樣,加害者也不一樣。能否請您說明,政治受難者和其他類型受 害者不一樣的地方,以及他們需要哪些特殊的心理治療或諮商的協助?

從世界上既已推動轉型正義的各國案例看來,威權時期國家暴力受害者暨家屬 心理創傷的療癒,與歷史真相發掘、釐清責任歸屬、司法平反等工作等量齊 觀,乃促成歷史傷痕修補、重建社會信任、朝向和解共生的長遠工程中不可或 缺的基石。

本人在法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即注意到個人心理創傷的社會集體面向。返台 後,將研究焦點擴展至台灣歷史上重大集體創傷事件所留下的遺緒。首先關注 慰安婦戰爭性創傷,隨後開始接觸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受難者和家屬,深刻了解 到爾等之心靈苦痛,並未隨著台灣社會政治體制上的逐步民主化、人權/女權 意識抬頭,或主政者反覆公開的形式道歉而全然獲得撫慰。

世界各地政治暴力創傷臨床研究皆指出,受害者的深層心理創傷惟有在加害責 任歸屬被釐清、公開、獲得社會肯認,長年背負的污名被洗刷之後,才可能平 復。而加害者真誠的認錯,願意與受害者在平等的人性中重新相遇,社會集體 才可能邁向真正的和解共生。 為了促進台灣臨床心理專業工作者對於白色恐怖歷史創傷特殊性的認識,自 2014 年起,我連續三年主辦了政治暴力心理創傷療癒工作坊,邀請到法國擁有 近三十年歷史,專為政治受害難民提供多元創傷療癒的 Primo Levi 中心的資深 心理治療暨精神分析師們來台舉行講座暨實務工作坊,目前已經培養超過二十 位對政治暴力歷史創傷具有敏感度的年輕專業工作者。

本人願意以近二十年的人際暴力創傷療癒臨床研究經驗,以及對修復式正義的 了解,貢獻給台灣轉型正義的心靈重建工程。我為自己設定的短程與中程目 標,除了協助完成真相調查報告與轉型正義長期規劃建議書之外,是要為社會 中擁有不同歷史經驗、記憶與政治理念的不同世代公民,打造一個超越仇恨、 卸下防衛和預設立場的友善對話環境,協助大眾打開同理共感的心靈空間,理 解歷史真相的高度複雜性,讓多元的對話和思辨得以發生。如此,具公民意識 的民主人權思維才能深植台灣社會的文化根基。


葉虹靈

一般性:

我將非個人性的問題概括分為:加害者與責任如何處理、和解如何可能、轉型 正義的概念範圍、促轉會的工作與我個人所能貢獻等來整合回答。首先要強 調,兩年時間有限,幾個基本面向工作在我看來有著時序上的關係,因此促轉 會成立後應盡快界定不同階段的工作目標,力有未逮者則當在報告中提出建 議。

以如何處理加害者與責任追究而言,現今大眾對白色恐怖加害者的想像往往失 之扁平,或有將罪責僅歸於兩蔣父子者;或有強調加害體系成員並無自主性, 僅是體制小螺絲釘者;亦有僅以族群為加害者受害者分界者。然依近來研究成 果這些想像都太過刻板。

未來我們應在翔實研究與真相揭露的基礎上,去識別乃至檢討各個層級的加害 者責任,既要勾勒體制面貌,也要釐清不同時期、不同案件類型、不同職務角 色、不同形式的國家暴力行使或社會監控中,體制成員的行為樣態,方有討論 責任的基礎,其中重大案件或可作為帶動社會討論的案例;至於後續的責任追 究,是透過資訊揭露來達成歷史正義,或有審判、人事清查等其他可能性,則 應審慎研議並俟社會討論而定。在過程中,我們對於加害體系、成員的原則與 價值判斷清晰、但處理方式保持開放,同時我們也會依促轉條例賦予的職權, 主動積極協助當事人平反,還其久候的正義。

也是在這樣的過程中,促轉會應試圖去促成與推進「和解」所需的社會條件, 而不敢妄言題目中所謂的「達成」和解,從國際經驗看來,轉型正義的不同機 制(如審判、TRC、人事清查)對牽涉民主體制所需的理念如對人權的普遍肯 認、對政府的信任程度,這些價值的維繫乃至強化有著不同的作用(以實證研 究的結論來說是「顯著程度不一」),這些機制施行的時間點、順序、排列組合 都有影響。然而即使轉型正義與和解之間未必存在著線性關係,但透過揭露歷 史真相,來破除或挑戰社會對立的部分歷史根源,期能有助化解對立。例如我 們該持續提醒社會,外省族群在白色恐怖受害者中佔有的高比例,他們出獄後 因缺乏社會網絡,處境往往較本省籍受害者更為艱難;或以文化部先前推動中 正紀念堂轉型的社會對話為例,透過方案設計,使得原來不可能同處一室的人 們,看見彼此經驗的歧異性,為肯認對方的記憶邁出第一步(在此例中是外省 籍的泛藍婦女與獨派受難者家屬),這樣的經驗很值得促轉會參考並進一步發 展,帶動社會討論。

至於轉型正義的範圍,應採提問中所述之「國家人權模式」或涉及「群體正 義」問題,我認為未必需要做此二分。以常被作為轉型正義典範的南非真相與 和解委員會為例,儘管世人多聚焦其揭露大規模人權侵害的成果,但該委員會 也指出,要瞭解這段歷史真相,不可能迴避暴力發生的原因、脈絡與環境(見 總結報告第四冊),所以委員會也針對不同部門召開特別聽證會,邀請企業與勞 工、法律、媒體、宗教等各行業代表前來,希望釐清大多數看似沒有直接涉入 種族暴力的廣大南非人民,是如何在日常生活運作中,共同支撐著種族隔離體 制運轉。回到本地脈絡,在時間、資源與能力都有限,也考慮到某些群體正義 遺緒在官方已有既定機制處理的情況下,「國家人權模式」自然是促轉會的核心 業務,然而是否、以及如何做出其他範疇的延伸,我個人保持開放態度,可待 委員會成立後討論擬定。

而關於推動轉型正義者所需之條件,從各國經驗看來,官方委員會的成員有過 法官、律師、學者、人權工作者、神職人員、社工、心理治療師、社區領袖 等,透過分工來追求共同的目標,多著墨其專業而未必是道德色彩,以全球目 前約四十個順利完成任務的官方委員會來看,除了南非的屠圖主教深入人心 外,我們似未找到太多類似的道德楷模,但這並無礙這些委員會完成國家所 託。依本地脈絡而言,促轉會是帶有相當官僚組織色彩的合議制獨立機關,我 以為委員中應該有人擁有制度知識、有的瞭解本地脈絡、有樂於與異見對話、 亦有能掌握國際經驗者;就人格特質而言,則是堅守基本價值,但願意學習、 溝通與協調者。我個人過去對國際經驗偶有涉獵,自 2007 年加入真促會至今 年四月止,也在真促會先進與受難者長輩、民間其他人權團體的協力下,參與 相關政策法案的倡議,如投入綠島、景美人權園區更名與保存、推動成立國家 人權博物館、推動遭槍決政治受難者私人文書返還、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法 制化等,雖然能力識見皆無法與民間先進相比,但仍期待能有機會貢獻近年經 驗,為促轉會工作略盡棉薄。

個別問題:

台灣轉型正義與他國不同之處甚多(或說其實每個國家都有其特殊之處),我認 為擇要來說,是在機制(如 TRC、審判、賠償、人事清查等)實施的順序與間 隔上比較特別,不管是民主轉型初期或政黨第一次輪替後,其實官方除了金錢 補償外,並未在歷史真相揭露與責任追究討論中著墨太多;一般人對白色恐怖 的瞭解有限、對轉型正義的認知也被窄化成已經完成補償,沒有其他可做;更 多的則是將此議題簡化為政治對立,忽略了轉型正義其實是要以國家的角度來 向人民交代,過去做錯了什麼、如何做錯、如何彌補、究責與防止再犯;忽略 了轉型正義從政府的角色應該是要帶動社會去思考:我們如何看待同胞曾經受 到的不公義與傷害。如今在民主化後多年,才正式要以體制性的力量,來梳理 歷史真相、討論責任追究等,需要面對社會上已然成形但未必準確的歷史認 知,還有民眾對這個議題的刻板印象與可能連結的負面觀感。促轉會如何找到 妥適的社會溝通媒介、管道及語彙,謹慎地傳達相關工作對於打造民主文化與 價值的意義,將會是很大的挑戰。最後關於我個人參與促轉條例修法的過程是 否涉及利益衝突問題。其實促轉條例的緣起、倡議者皆為立法院民進黨團而非 民間, 在法案顯然有望過關的情況下,民間團體需要被動因應情勢,對法案提 出補充與修正,既與各黨立委溝通,也透過媒體投書闡明觀點,曾提出的意見 包括:體制上多頭馬車的疑慮、框架立法之必要性、不該以此為由拖延其他轉 型正義工作進行,乃至司法平反如何設計等(詳見敝人當時與理事長、理監事 合著的數篇投書)。真促會作為組織,過去從未就促轉委員職等的設計,在與立 院各黨的討論中提出意見,期間縱有個別理監事有不同想法,但並未成為真促 會的官方立場,我當時作為真促會的工作人員,在促轉條例一年多的立法過程 中,與立委們的討論皆與理事長、理監事共同進行,作為工作人員自依組織立 場行事。所有討論過程、回報與立委溝通結論的信件、訊息群組皆有案可稽, 若需進一步提供,還請貴聯盟提出,我會全力配合;至於是否涉及利益衝突, 作為當事人我不敢自評,僅說明如上,請真促會理監事會不吝指正,我敬候貴 會與社會公評。


許雪姬

一、您會在轉型正義報告中清楚界定責任嗎?您認為追究責任會不會妨害社會 和解。

(一)當初成為工作小組之一員,撰稿時間只有一年,且沒有足夠的史料(當 時沒有檔案局幫忙收集資料),因而必須親自進行口訪並親自紀錄以取得史料, 如此才能在官方制式資料中取得一些受難者的資料做為參考,而能將報告(嘉 義、台南、高雄、屏東、澎湖部分)如期完成,已屬不易;更何況當時院方並 未要求工作小組進行「責任歸屬的界定」,而本人當時也未具充分的能力來「界 定責任」。

(二)我在委員中屬於兼任,主要的工作可能在促進開放政治檔案或運用檔 案、了解真相。目前政治檔案法尚未在立法院通過,但已由檔案局執行清查政 治檔案的工作,本人是「政治檔案徵集專案諮詢委員會外交與國防訪查小組」 成員之一,協助清查政治檔案,得以看到某些單位尚有不少過去未出土的檔 案,數量不少,清查、移轉費時,促轉委員如何在第一時間看到檔案,可能還 需要不少時間。以我的專業,未能掌握重要資料前,不輕易做判斷。轉型正義 要達到目標,必須要「清楚界定責任」,亦即由了解真相到界定責任之後才有和 解的可能,因此報告中應該會有這部分。到目前為止,我並未被直接付與撰寫 報告的責任。

(三)如果無法了解真相,清楚界定、分類加害者,給予不同的究責,將看不 到結構性的加害者做反省、自我轉型,即無和解的可能。公務體系的執法人 員,大半會認為職責所需,當時不得不然,因而若不經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灌 輸轉型正義的重要性,而只是「究責」,多少會影響社會的和解程度。

二、您是否認為二二八及戒嚴時期之政治檔案應毫無保留地向全體國人公開。

政治檔案無保留的公布,對釐清真相、界定責任幫助很大,自以全部開放為原 則。但這些政治檔案大半是加害體系所留下,若全部公佈,必須考慮是否會使 受難者及其家屬受到二度傷害,還有一些是無辜被寫入公文的第三者也會受到 傷害,亦即如何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公開檔案間如何拿揑,是往後委員會努力的 方向。是不是要考慮使用者的目的,做適度的開放;或者加入受難者本身對資 料內容的釐清紀錄,以供參考。促轉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這並非我一個人 就可以決定如何做。 被提名本身就是負擔,除了正職、事先約定的工作一樣不能少外,還要加上了 解「促轉會」本身的業務、回答各界的問題、⋯⋯真的連休息也難。今早我訪問 一位來自香港的受難家屬劉天麟,他特地由香港來,他父親劉如心是第一屆僑 選立委,1950 年 7 月 9 日被槍決,由 9:30 進行到 12:30,我即將出發前往立法 院,請容許我將交給立法院的一些資料轉交給各位,我相信你們透過這些也大 致了解我。謝謝。


尤伯祥

一般性提問

謹針對以上問題統答如下:

一、我從事律師工作將近 20 年,擅長之專業領域是憲法及刑事訴訟。促轉會之 職權行使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我的法律專業,應可在此部分對促轉會有所 貢獻。此外,長期執業律師工作,使我對司法實務及立場有一定程度之瞭解, 對於調查事實的工作,也有必要的能力與經驗,所以就促轉會平復司法不法、 還原歷史真相的任務,以及行政調查權之行使,我的執業經驗也可以有所發 揮。

二、促轉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明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 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該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並揭示係明定促轉委 員應保持中立性之旨。考其規範目的,在於轉型正義是全民的轉型正義,不分 族群黨派,因此促轉會及其委員自應謹守政治中立原則,以免因其行使職權反 而撕裂社會。我目前雖僅是促轉會委員被提名人,考量上開規範目的,仍應謹 守政治中立,以免影響促轉會日後的任務執行。

三、促轉會是合議制機關,就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乃至 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任務之具體執行,以及與具體個案有關之職權之行使,均 應日後經委員會充分討論後行之。由於上開各問題事實上是在詢問我對於轉型 正義的概念與看法,為兼顧回答,並為尊重其他被提名人,就貴聯盟所提以上 問題,請容我就促轉條例明定之促轉會應推動之政策議題,表示意見的方式回 答:

(一) 開放政治檔案的問題: 1. 所謂轉型正義,是指一個社會從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社會後,對於政府在 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的種種政治壓迫,及其導致的政治、族群或種族的分 裂,為了正義的回復與社會的和解,所做的善後工作。根據聯合國的全面轉型 正義途徑(holistic approach),促進真相、正義、賠償與保證不再發生,是轉型 正義的四大元素。其中,真相與歷史事實的發掘與調查,是正義與賠償的基 礎,也是保證威權不義統治不再發生的必要條件。 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 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這些檔案是黨國體制遂行威 權統治過程所留存之記錄,往往涉及威權統治時期之執政黨及政府之不法行 為,不但是發掘真相與調查歷史事實的起點,也是與平復司法不法有關之法律 程序中的重要證據資料,更是與威權統治有關之集體歷史記憶的一部分,本即 屬於全體人民,並應竭力保存,以確保真相得以重見天日,集體的歷史記憶能 夠完整。復因該等檔案與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有密切關連,故該 等檔案也極易遭到隱匿甚至湮滅。 3. 民主轉型迄今雖已二十餘年,但迄未正面、完整處理政治檔案的徵集、彙 整、保存與應用問題,故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立法方式予以因應,並兼顧檔 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資訊自由、轉型正義研究、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等公私益 之需求,應屬必要,也刻不容緩。

(二) 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的問題:

1. 公共空間往往是權力的展演場所,也經常承載人民的集體記憶,進而展現 人民對過往歷史經驗之態度。

2. 存在於公共空間的威權象徵,包括緬懷、紀念威權統治者之銅像、以威權 統治者之名字命名之道路及公共建築等,在威權統治的歲月,乃是作為威權政 權展演其權力無遠弗屆,能投射至國家每個角落的象徵,並神格化、父權化威 權統治者,以製造其統治之正當性,並馴化人民,而能有利其遂行威權統治。 相較於威權政體,現代民主國家為避免製造個人崇拜,甚至引發社會對立,不 再以政治人物為公共空間命名,已是民主深化的大勢所趨。我國在民主轉型 後,這些否定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威權象徵自然必須從機關、學校、公共建築 或場所清除(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 式處置),以展現人民否定威權統治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態度,這也是保證威權統 治不再發生所必要。

3. 威權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是人民對該等不義事件之集體 記憶所附著之處,保存或重建該等事件之發生地,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不但讓 相關集體記憶得以附著,並使訪客得以在遺址現場認識、體驗並傳承該等集體 記憶,進而懷念、崇敬當時遭到迫害的被害者及犧牲者。透過如是過程建構的 自我認知,人民得以記取歷史教訓,並堅實對人權、法治、民主乃至公義的信 念。民主轉型迄今,雖已有鄭南榕紀念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綠島人權紀念 園區及景美人權園區等不義遺址的紀念館設立,但從保存不義遺址的目的而 言,仍處在起步階段,必須更進一步與學校教育、公民教育結合,增加民眾的 造訪率,才能更有效達成使人民記取歷史教訓的目標。

(三) 平復司法不公、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的問題:

1. 威權統治者藉由黨國體制遂行其統治的方法,除了倚賴強迫失蹤及法外處 決等赤裸裸的不法國家暴力外,在長達 30 餘年的白色恐怖統治歲月裡,更多的 是倚賴意識形態灌輸,以及藉由穿上法治偽裝的加害體制來控制台灣社會,以 體制化、官僚化的方式迫害人權。具體而言,這個制度化、官僚化的加害機制 是由不公正的法律以及高度黨化、絕對聽令於黨國的情治、軍警、軍法及司法 系統所組成。

2. 在白色恐怖統治時期,絕大多數的整肅異己或迫害異議人士等鎮壓工作, 都是由上述制度化、官僚化的加害機制經由濫權逮捕、非法拘禁、刑求及不公 正審判的一貫作業完成,其過程披上了司法的外衣。在民主轉型之後,因威權 統治時期不公正審判而受迫害之被害者,由於國家安全法第 9 條之限制,並未 能獲得司法的平復。因此,要將轉型正義帶給威權統治的被害者,就必須在促 進轉型正義條例突破國家安全法第 9 條之限制,重新調查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藉以回復並賠 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在這個 過程中,因威權統治而撕裂的社會得以和解。

3. 由於司法體系在威權統治時期高度黨化,長期參與國家對人民的加害及鎮 壓,以致許多司法人員不但是黨國體制的忠誠擁護者,罔顧其保衛法治與人權 的使命,一以黨國的維繫為終極的關懷,甚至掩護國家的非法逮捕及拘禁、刑 求乃至流血鎮壓街頭抗議等犯罪。長期執行鎮壓任務的結果,司法竟形成敵視 被告與人民,甚且有罪推定,漠視國家暴力的組織文化。又因轉型正義的缺 席,司法始終不曾直面自己在威權歲月擔任打手的過往,以致這樣的組織文化 在民主轉型後延續下來,未曾改變多少。前述平復司法不法的過程,得以還原 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進而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除有導正法治及人 權教育之功能外,更重要的是,能夠使司法系統誠實面對自己的過往,進而才 能夠真誠檢討現存之組織文化,拋棄權力的傲慢。

4. 現代政府是掌握巨大權力的龐大機器,藉由嚴密的科層組織與紀律,產生 空前驚人的力量控制社會。由於嚴密的紀律,個別官僚被非人化而成為科層機 器中的齒輪,在服從紀律及依法行政、審判的名義下,可輕易擺脫良心與道德 的束縛,執行集體屠殺或其他明顯邪惡的法令或指令。只要嵌入科層機器,即 使平庸常人也能輕易以國家的巨大力量成就極大邪惡。平復司法不法的過程, 實際上否定司法人員得以依法審判的名義執行不法的法律或進行不公正的審 判,使司法人員明瞭依法行政、審判並不卸除個人的道德責任。雖然身在公 門,但永遠有選擇。選擇擁抱惡法而不質疑,也是選擇,必須負責。民主、自 由等為普世文明所珍視之憲政基本價值,而非惡法亦法,才是司法人員所應拳 拳服膺之理念。由服膺此等理念之司法人員所構成之司法系統,才會是自由、 民主與法治的真正捍衛者。

(四) 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問題:

1. 在威權時期的黨國體制下,由於以黨領政,黨國不分,執政黨得以違反政 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大量取得應屬國 家的財產。

2. 不當黨產違反了法治國原則(屬於全民的國家財產竟用於一黨之經營),卻 使當時的執政黨得以蓬勃壯大,將其黨組織及附隨組織之觸角深入社會各個角 落,進而鞏固了黨國體制,甚至使威權時期的執政黨在民主轉型之後,猶能對 其他政黨取得巨大的競爭優勢。因此,無論是從法治國的公平原則或民主政治 的健全發展而言,不當黨產均應本諸「取於社會還於社會」之意旨,儘速回歸 國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 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3. 由於不當黨產之數量龐大,因此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 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 產處理條例為之,洵屬必要。

針對個人之提問

一、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 定」,請問應該如何重新調查?是否需滿足「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促轉會適 合進行此種刑事案件之調查嗎?所謂「平復司法不法」是否包括追訴加害者? 可否公佈加害者名單?是否有侵害隱私的問題?過去補償基金會已經認定為內 亂外患確有實據之案件,將以什麼樣的標準重新判斷當事人之司法不法應予平 反?

答: (一) 促轉會乃國家為實現轉型正義,進而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設立, 既屬行政院轄下之二級獨立機關,其為規劃、推動同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轉型正 義事項所為之行為,原則上應係公權力之行使,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況長 期威權統治傷害我國的民主法治甚深,也嚴重撕裂社會,因此轉型正義之追求 與實現,攸關民主法治與社會互信的深化,是現階段公共領域的重要課題,故 促轉會在行使各項職權,包括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之重新調查,亦須藉 由正當法律程序的踐行以昭公信。此參該條立法理由第一點揭示,舉凡與此相 關之加害人責任追究、被害人審判平反、名譽回復及權利損害(包括生命權、 自由權及財產權)之賠償,皆必須透過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公開及公正之 程序進行,極明。

(二)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作成之 刑事判決,固屬司法不法,惟,就如何給予司法不法之受害者救濟並追求正 義,立法者仍得基於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合目的性之考量下選擇最適當之手 段,未必須交由司法體系經訴訟途徑處理。促轉條例第六條之立法理由第三點 所舉德國立法例,即係德國立法者鑑於該國在處理納粹時期之不法判決時,早 期態度並不積極,拖延近半世紀,致許多判決資料及卷證已經滅失,妨礙個案 獲得司法救濟,故為維護受難者之權益,乃選擇以立法方式直接撤銷納粹時期 之不法判決。我國就威權統治時期所作不法判決之受害者,於民主轉型初期不 但未積極予以救濟平反,反而以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第 9 條第 2 款前 段:「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 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 告。」之規定,剝奪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平反之權利,遷延至今,恐亦導致許 多案件之卷證甚至判決滅失,從而訴訟途徑(無論是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 之救濟,顯非維護受害者權益之最佳選擇。因此,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以國會立法方式撤銷刑事有罪判決,衡諸當前時空環境,應屬必要。至 於該款規定以外之案件,本於判決資料及卷證恐已滅失之相同考量,循司法途 徑救濟亦非所宜,因此立法者選擇交由促轉會重新調查,不為刑事訴訟法之嚴 謹性格所侷限,亦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三) 促轉會重新調查時,仍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固無疑義,惟,程序是 否正當、合理,應綜合考量所涉基本權之種類、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 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 本等因素(司法院釋字第 639 號解釋參照),因此促轉會重新調查時自無庸比照 刑事訴訟法之程序密度。調查時如有疑義,同樣應考量判決資料及卷證滅失非 可責於聲請人,因此所生程序上不利益不應由聲請人承擔,得對於聲請人為有 利之解釋與認定。

(四) 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促轉會為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 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 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促轉會固得依上開規定識別加害者並追 究其責任,而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或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 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連帶產生識別加害者之效果。由於 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既是促進真相與正義所要求,也是保證不再發生所 必須,故公布加害者名單乃是基於上述轉型正義要素所不得不然,自優位於對 隱私之保護。

(五) 依目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犯罪之追訴權交由檢察官行使。促轉條 例第 6 條第 2 項所稱追究加害者責任,並未明定及於刑事追訴,立法理由亦未 對追究之意義有所說明。因此,促轉會應如何完成識別並追究加害者責任之任 務,尚待日後循公開及公正之程序與各界對話,經充分討論後為之。

(六) 過去補償基金會已經認定為內亂外患確有實據之案件,應依如何之標 準重新判斷當事人之司法不法應予平反,涉及促轉會此項職權行使之標準及方 法,應由促轉會全體委員討論後形成。

二、請問您認為促轉會應該如何行使行政調查權?請問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 機構是否可以針對促轉會認定應移轉國家所有之檔案,申請復查及提出行政訴 訟?在此救濟期間,促轉會可否得依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此一行政罰未區分行為態樣, 僅規定「拒絕」就開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答: (一) 促轉會行使促轉條例所賦予之行政調查權之方式,請參第一題的回答 (一)、(三),並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 調查目的之達成,使用調查之手段,以合於比例原則之方式進行。

(二) 鑑於威權統治相關檔案係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之必要基礎資 料,而我國威權統治係以黨國體制遂行,當有大量政治檔案為政黨、附隨組織 或黨營機構所持有,故促轉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 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其必要。

(三) 按次連續處罰乃在藉由不斷之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 其規範目的並非在對過去公法上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 取之督促方法,故因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就開罰,原則上不違反比例原 則。其與促轉會認定檔案應移轉國家所有之決定,性質上均係行政處分,受處 分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自得依促轉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申請復查及提 出行政訴訟。另查促轉條例並無當事人得藉行政爭訟阻礙促轉會依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按次連續處罰之明文,併予敘明。

三、司法體系中仍有曾經參與戒嚴時期侵害人權案件的司法人員,請問您覺得 應該如何處置?

答: 司法體系中曾經參與戒嚴時期侵害人權案件的司法人員,如經調查後認定為加 害者,其處置請參第一題的回答(五)。

花亦芬

致促轉監督聯盟提問之回覆函

2018.04.25

A. 個人資料部分

國立臺灣⼤學歷史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

國立臺灣⼤學歷史學學士,德國科隆大學藝術史碩士、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中古晚期至近現代宗教史、社會⽂化史與藝術史跨領域研究,以及現代德國史、史學思想史。

譯注:布克哈特 (Jacob Burckhardt),《義大利藝復興時代的文化 - 一本嘗試之作》(2007年初版,2013年修訂二版)。

著作:《藝術與宗教—義大利十四至十七世紀黃金時期繪畫特展圖錄》 (2006年)、《林布蘭特與聖經 — 荷蘭黃⾦時代藝術與宗教的對話》(2008年)《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2016年)、《像海洋一樣思考:島嶼,不是世界的中心,是航向遠方的起點》(2017年),以及論文二十餘篇。

《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為臺灣第一本探討德國轉型正義的專書,出版時廣獲社會各界好評推薦,並獲選為2016年「讀冊」選讀。


與轉型正義特別相關之個人簡歷:

104年5月,在德國在台協會推薦下,獲得德國外交部邀請,參加德國官方紀念二次世界大戰終戰七十週年的國會紀念活動與為期⼀週的密集參訪型程。這個名為「與德國對話:終戰七十週年看德國如何面對二十世紀歷史」的參訪經歷,終於讓我下定決心為台灣好好寫一本關於德國兩次轉型正義經過的專書。2016年8月《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出版後,也讓我從研究室與課堂走出,開始與台灣公民社會裡不同的群體、不同的世代一起討論如何面向台灣自己的轉型正義。然而,我也知道,轉型正義要能成功,教育是最種要的一環。面對台灣教育的沈痾,2017年底,我又出版了另一本新書《像海洋一樣思考:島嶼,不是世界的中心,是航向遠方的起點》,希望台灣社會能多重視培養學生從開闊多元的視野,培養就事論事的理性態度來討論複雜的歷史問題,進⽽思考如何解決歷史衝突。

我沒有參加政黨、公民團體、或社運團體,沒有擔任校內行政職,也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在外校兼課。此外,我沒有在中國兼職或兼課,個人出版的中文書籍也沒有授權簡體字版。除了教書與研究外,與轉型正義相關的兼職公務活動都是受託付而接任,並符合政府相關規定。願意幫忙承擔這些重任,是出於知識份子與國家公民對台灣社會建立人權價值的責任認知,希望台灣能透過檢視傷口,好好療傷一起打造願意互信的民主社會,讓台灣真的可以走得長長遠遠。

B. 關於促轉會運作之基本思考與態度

作為學者與教育工作者,作為基督徒,參與台灣轉型正義工作的推動,心情上是肅穆的。如同我在拙著《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緒論開宗明義所寫:「一個需要進行轉型正義的社會,其實是個滿載創傷的社會。」這些創傷包括受害者長期噤聲,冤屈沒有得到伸張平復、生命破碎沒有得到修補安慰;除此之外也包括因為加害體制沒有好好被檢視,加害真相沒有被釐清,加害者在抗拒(或沒有機會好好坦誠)面對歷史真相之時,在自己與家人心靈上也不知不覺烙印下重大心靈陰影。

誠如啟發西德在一九六〇年代末期認真走上轉型正義之路的心理學名著《無力哀悼》一書所指出,一個對過往歷史創傷無力哀悼的社會,會影響到的,不僅是當事者自己的世代,而且還會繼續影響到後世子孫。因為當大家不想、或不敢釐清重大歷史悲劇的真相時,後世子孫從中不知不覺學到的,就是不要相信自己真實的感受。然而,粉飾太平果真可以給社會帶來和諧嗎?麻煩就在,一個不相信自己真實感受的人,也不會相信別人真實的感受。一個從小在生活環境裡無法領略「就事論事」是可貴價值的人,長大後很難相信棘手的事可以透過「就事論事」逐步找到解決之道。轉型正義不是清算,也不是討論「歷史功過」,而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對「人權」與「公義/正義(justice)」價值的明確樹立。在這方面,「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清楚下的定義應該被好好看重:轉型正義旨在處理人權大規模遭到侵害的遺緒,以重建國家體制對「人權價值」的重視。因此,不該藉由討論歷史人物的「功過」,以某些得利者的感恩之心,來「抵消」受害者的傷痛。也因此,轉型正義真正要努力的,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政治體制與結構要以⼈權為基準來轉型;第二,透過大家一起撫平歷史傷痛,讓社會心靈體質更新。在普世價值的引導下,大家一起往民主深化的方向前進。

我個人期許自己對促轉會的工作能特別在以下三方面有所貢獻:

第一, 幫助台灣社會透過「大訴說」,讓受害者(及其家人與後代)與加害者(及其家人與後代)都有機會說出歷史悲劇帶來的傷痛與陰影,幫助社會打造比較良好的互信氛圍,以人權與公義為價值基準,大家共同來檢視歷史傷口,一起建立「具有公共化意義的歷史記憶」,而不要讓分歧的歷史記憶繼續成為台灣不同社群各執一詞的歷史衝突延長賽。

第二, 幫助促轉會推動優質的轉型正義教育,不論是國民教育或社會教育。良好的社會溝通與優質的轉型正義教育是轉型正義可以成功、而且具有長期續航果效的最重要基礎。近幾年來,個人一直在為打造這個認知基礎而努力。希望進入促轉會後,能繼續這個重要的工作。誠如拙著《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書末結語所寫:「未來會長什麼樣,沒有人知道。我們唯一可以做的,是在此刻當下,願意在歷史的創傷上點亮一盞燈。在照見過去的同時,也以誠實的愛與悲憫的公義為未來的傷口復原預備道路。」

第三, 透過轉型正義建立台灣與國際⺠主社會積極的對話與具有民主價值意義的深度合作。

三、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之重大政策議題之看法

(一)開放政治檔案的問題

由於不當黨產已有獨立機關在處理,促轉會成立後的首要工作是政治檔案的開放。在這方面,有兩項工作不可忽視:

第一, 檔案處理人員的培訓。政治檔案牽涉到對轉正義相關歷史的認知、對威權時期國家機器運作的了解、對轉型正義價值目標的清楚體認、以及對個資保護與資訊開放尺度的拿捏。這些工作敏感而細膩。因此需儘早密集培訓處理檔案的相關人員能具備妥善處理檔案數位化的能力(例如建置妥適的關鍵字)、與妥善面對檔案開放後勢必激增的查詢與資料調閱工作。

第二, 應邀請對白色恐怖時期檔案熟稔的專家學者,儘速對社會大眾介紹如何了解跟白恐相關的政治檔案。因為有些政治檔案是不同情治單位寫給威權統治者的報告,本身戴著特定的有色眼鏡,而且為了達成特定工作績效而寫。政治檔案的開放應要預防,大眾在不了解這些檔案性質的狀況下,誤以為檔案所載明的犯罪事實皆為真實,結果造成政治髒水亂潑。開放政治檔案是必然要做的事,但是事先做好理解政治檔案的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的問題

在清除威權象徵的部分,首要之務是對中正紀念堂的處理。在這個部份僅先略述個人的思考,未來可以透過促轉會合議制的討論以及文化部彙整公民意見後所做的提案,做更詳細的討論。

整體而言,中正紀念堂對蔣介石的紀念包括三個部分:建築堂體、一樓「文物展覽室」(對蔣介石生活文物與相關文獻的介紹)與蔣介石「總統府辦公室」的還原陳列、以及四樓的巨大銅像。個人認為,這三項並不需要用「零和」的原則來處理,也就是說,不需要是全有或全無。

就轉型正義而言,移除明顯且巨大無比的威權象徵,是應該要做的事。因此建議將銅像移至桃園銅像公園保存。但是建築堂體不要拆除,一樓的「文物展覽室」與還原的「總統府辦公室」也可做適度保留,但應依照轉型正義的價值與原則,提供參觀者足夠的正確訊息來了解,在進入轉型正義之前,台灣社會是如何介紹這位威權統治者、以及他所領導的威權體制。這樣的介紹方式對台灣長期造成的影響有什麼?透過保留這些確實的歷史印記,來讓參觀者了解台灣政治民主化走過的崎嶇路程;也讓現在與過去的對話有確實的憑藉可以供人探索、提問、反思。整個紀念堂可以轉型為藝術圖書館或「人權美術館」。這個思考基於以下三個理由:

第一, 這個園區本來就有國家兩廳院(音樂與戲劇),如能補上視覺藝術領域,剛好將這個園區整個轉型為市中⼼的國家級藝術園區。徹底⽤藝術的⾃由與遼闊來解放威權,也可避免政治上引發其他爭議。

第二, 中正紀念堂的中軸線面對國家圖書館,左右是兩廳院。不論改成藝術圖書館或美術館,都能形成相當好的相互呼應。也可以此凸顯台灣走出政治威權後,對講究心靈自由的藝術文化高度重視。

第三, 「人權藝術」(Human Rights Art)本來就是現代藝術發展的重要類型之一,但世界上至今還沒有為「人權藝術」建立特定的美術館。如果台灣能率先成立「人權藝術館」,並進行國家級典藏,不僅有助於未來透過藝術長期深化整個社會對人權與普世價值的認識,可以作為以後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社會教育的常設性機制,而且也能以此作為與世界各民主國家進行人權文化藝術外交的重要據點。

在不義遺址的部分,目前文化部已在國家人權博物館架構下,規劃45 處不義遺址作為人權教育之用。促轉會可以與文化部一起努力,好好透過釐清歷史真相與人權教育,來建置好這些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公、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的問題

如何藉由釐清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應該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為原則來進行。基本上,個人認為,過去所談「和解共生」這類概念已經不太能滿足台灣現階段公民社會的需要。畢竟,民主社會要運作順暢,既立基於公民之間對個我差異的尊重,同時也立基於大家願意共同遵循民主法治原則,而能在公民社會裡打造出足夠的互信度。因此,「信任」對民主社會的重要性,遠大於真相沒有被好好釐清、只求盡快共融的「一致性」。在這樣的思考下,我認為,台灣社會的和解應該從民主公民社會的「互信」著首。轉型正義工程「互信」的打造,則有賴於受害者與加害者都願意在人權與公義價值的基準下,就事論事共同釐清過往歷史的真相,並尋求最好的撫平傷口之道。整體而言,個人希望司法永遠是轉型正義最後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問題

處理不當黨產,處理的是不當取得的資產,目的是為了讓各政黨之間有公平競爭的基礎。國際間對不當黨產的處理原則,是將收回來的資金用在受害者的賠償與照顧,以及後續的轉型正義社會教育上。例如德國「聯邦處理東德共產黨獨裁政權基金會」就是用回收的東德共產黨不當黨產成立的,該基金會目前主要工作是持續推動轉型正義教育的學術研討、社會教育與藝文展出。台灣由於轉型正義工作拖了很久,至今才正式上路,因此建議將回收的不當黨產用在賠償害者外,還能撥出部分經費作為以下的用途:

1.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在精神受創方面的醫療照護。

2. 對受害者與加害者在精神受創情況的廣泛學術調查,作為台灣在精神公共衛生上的參考。

3. 中正紀念堂轉型後的藝術圖書館或人權美術館運作基金。

4. 後續轉型正義社會教育基金。

----------------以上為4月25日收到的回覆---------------------

由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發起的「促轉會監督聯盟」,今(16日)向促轉會九名委員被提名人遞送聯盟提問,預計4/22(日)上午十點半於慕哲咖啡x左轉有書地下室舉辦記者會,公布促轉會被提名人的回答予社會大眾知曉。

行政院在3/31與4/7分別公布促轉會正副主委與專、兼任委員人選。各界對於促轉會成立寄予高度期待,但對被提名人了解有限,有鑑於此,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等11個民間團體組成「促轉會監督聯盟」,透過提問了解被提名人如何看待轉型正義與未來的任務。

聯盟的提問分成「一般性問題」與「個別提問」兩種:「一般性問題」關心被提名人對於促轉會、促轉條例與轉型正義的認識與看法,邀請所有被提名人回覆,像是「對真相調查的想像」、「達成和解的方法」;「個別提問」則著重被提名人的經歷與專業,如何對促轉會與轉型正義產生貢獻,由個別被提名人回覆。

行政院促轉會成立是台灣推進轉型正義的重要時刻,本聯盟希望透過此次提問,促使社會大眾關心我國轉型正義工作,除增進對促轉會委員提名人有所了解,也對未來促轉會推動轉型正義工作的可能重點、方向與步驟加以監督。


促轉會監督聯盟成員(按筆畫排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鄭南榕基金會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一般性提問

(請所有被提名人回覆)

一、和解是重要的價值,沒有人會拒絕和解。可是調查真相和追究責任、成就正義,卻經常未能帶來和解,甚至經常造成社會衝突與政治對立,因為不同的政黨、政治人物、和其支持者,有不同的、甚至對立的歷史經驗和歷史記憶。在此種對立下,請問您認為可以如何達成和解?也請您用具體的例子(如對蔣介石的評價、對加害者的道德追究等),說明促轉會要如何達到和解?

黃煌雄先生答應出任促轉會主委,據稱是為蔡總統「和解」的話所感動,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先生也說,「如果台灣社會想要的是『和解』,黃煌雄就是最好的選擇」。黃先生自己也宣稱要達成臺灣社會的和解,務請黃先生和臺灣社會分享寶貴的思考。

二、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積極參與者責任是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最近國民黨的新北市市長候選人侯友宜先生,因為在逮捕鄭南榕行動中的角色,被某些人認為是政治迫害的「協力者」、甚至是「加害者」。這個議題在未來的選戰中,或許會成為熱門的話題。請問您們認為侯先生是加害者,還是協力者,或者兩者都不是?理由是什麼?您們將如何對臺灣社會論述這個重要的議題?

三、省籍、國家認同和藍綠常困擾台灣的轉型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論述目前主要採取「國家-人權」模式,主要目標是處理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暴力對個人的重大人權侵害。可是人權的主要關懷是個人權利的保障,因此人權論述常被批評對群體差異盲目。然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對人的壓迫,不僅針對個人,而且常常和國家對特定群體的治理理性和策略結合,造成對不同群體不同面向的壓迫。反抗或支持國家暴力的力量,也因此常以群體為基礎。舉例來說,威權統治對特定群體既壓迫又施恩的多重手段,往往造成受害者更深的社會隔離、無力感、邊緣化和依賴感。威權統治對特定語言的侮辱、對特定民族意識的撲滅、對特定產業的壟斷或剝削,也是國家暴力循群體邊界施展的例證。不同群體因此對轉型正義有尖銳的相反意見。您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是否該處理群體的正義問題?該怎麼處理?或者,轉型正義應該謙遜、自制,保持對群體差異盲目,專注在「國家-人權模式」?為什麼?

四、在政治理論上,正義的核心意涵是「人人得其所應得」。依照這樣的看法,正義在「轉型正義」領域的落實,就是追究威權統治體制的「積極參與者」責任。這些責任按層次區分,可以分成,第一、整個威權體制的責任,第二、個別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個人責任,第三、特定機構、團體或組織的主事者、加害者和協力者的集體責任。按性質區分,這些責任或許可以再分成法律、政治和民主道德責任。請問您認為,除了不當黨產和平復司法不法涉及責任追究之外,促轉會在上述三種責任層次,還可以做哪些處理和規劃,以達成「人人得其所應得」的實現。

五、促轉條例第四條規定,「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請問各位委員促轉會應如何認定那些歷史事實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在兩年有限的時間內,可否定出優先順序?

六、請問您:(一)是否認為,台灣在戒嚴時期有大量的平民(非現役軍人)受到軍事審判,已經構成促轉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該追究 此一不法且違憲的行為?(二) 是否認為,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要求促轉會應不待白色恐怖受害人申請,而積極協助當事人平反司法不法?

七、請各位委員說明自己所長的專業領域如何貢獻在促轉會需要開展的工作上?


個別提問

【主委被提名人:黃煌雄先生】

一、有些人認為,您的政治記錄不適合領導臺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包括擔任監察委員期間公開支持馬英九競選連任、黃世銘彈劾案投下關鍵的反對票。您至今沒有做任何說明。轉型正義需要充足的社會信任才能順利推動。您是否願意在上任之前,向社會公開說明您為何反對彈劾黃世銘?完整而誠懇的說明,對建立社會信任應有相當的幫助,也能因此讓您順利推動轉型正義。請問您願意完整地說明嗎?

二、您和江宜樺前院長近來合作關係密切,今年年中將聯合舉辦一場廣邀國際學者、檢討民主體制普世適切性的國際學術研討會。江前院長近日在北京說,國民黨已經是民主政黨,民進黨政府卻以轉型正義為名,對其抄家滅族,「這種方式就像是用民主手段在打內戰,只是沒有用槍炮」。請問您同意他的說法嗎?請問您認為除了不當黨產的處置外,促轉會是否應該積極調查和還原國民黨在威權統治下扮演的角色?

三、促轉條例賦予促轉會委員調查權,請問您會在哪些工作上行使調查權?對國民黨的政治檔案,特別是對海外留學生的監控檔案,促轉會將如何取得?是否將以刑事制裁為前提?

四、目前黨產委員會已經開始運作超過一年,促轉會下是否有必要另設黨產小組?如果您覺得不需要另設黨產小組,那顯然違反了促轉條例的規定。請問您要如何解決?如果認為仍有必要設黨產小組,請問促轉會和黨產會之間的關係為何?這個黨產小組的工作內容會是什麼?

五、請問您是否認為在討論白色恐怖的政治原因時,應該檢討統治者當時破壞憲政體制,創造不斷連任的空間?或者,您認為當時因為國家處於非常時期,總統本來就可以依據憲法賦予的緊急命令權,保障台海安全,大肆逮捕匪諜?換言之,您是否認同「兩岸分裂造成的內戰狀態」是所謂「白色恐怖」的正當性理由?

六、請問國民黨認為促轉條例違法違憲,甚至批評促轉會是「現代東廠」,您將如何面對這樣的挑戰?


【副主委被提名人張天欽先生】

一、您過去曾經擔任過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的董事,請問您擔任該會董事的經驗,對未來促轉會的工作有何幫助?補償基金會的工作態度過去曾受到社會的批評,而且三度修法延長存續,最後仍無法完成所有業務,找到所有的受難者,身為監督的董事,能否說明為什麼會這樣?

二、請問您是否知道補償條例排除了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補償?請問您同意這種規定嗎?如果您同意,請問您將如何處理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之案件?您要依照哪種法律原則來認定應予平反「司法不法」?請就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案件和第8條案件,分別說明。

三、請問依照促轉條例第六條撤銷有罪判決者,是否得聲請國家賠償?請區分「已經領取補償金」和「未曾領取補償金」二者,分別說明。又,如判決經撤銷,當事人可否請求返還因判決而遭國家沒收之不動產或動產或相同市價之金額?是否需要等立法院通過「財產返還條例」,才能進行?

四、促轉條例第一條稱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請問於戒嚴時期經查確屬中國共產黨地下黨員者,不論是否已經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著手,該等人員是否仍受中華民國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保障? 如否,如經促轉會調查,前已領取補償金之受補償人確為中共地下黨員或台獨組織成員,您會不會主張追回其補償金?過去補償基金會已經認定為內亂外患確有實據之案件,將以什麼樣的標準重新判斷當事人之司法不法應予平反?

五、請問您認為促轉會應該如何行使行政調查權?請問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是否可以針對促轉會認定應移轉國家所有之檔案,申請復查及提出行政訴訟?在此救濟期間,促轉會可否依第18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此一行政罰未區分行為態樣,僅規定「拒絕」就開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六、目前司法院仍有多號解釋或判例是在威權時期作成,例如為了逮捕匪諜而做出違反刑法原理的第六十八號解釋;為了讓軍法可以大幅逮捕人民,而作出的第八十號解釋;為了可以繼續逮捕匪諜,將前述法網延伸到十四歲以下的第129號解釋。這些都是司法配合威權統治作出的大法官解釋,也是戒嚴時代的遺跡。促轉會在處理司法平反案件時, 如發現類此的司法解釋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可否移請司法院廢棄相關解釋或判例?


【專任委員被提名人楊翠女士】

一、轉型正義委員會猶如歷史法庭,大多數國家的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了維護中立性,盡量排除受難者或其家屬,因為受難者或家屬加入委員會,形同控訴者加入陪審團,甚至擔任歷史法庭的法官。您身為受難者家屬,卻同意擔任專任委員。請問您認為這是適合的作法嗎?您是否可以說明:為何受難者家屬加入促轉會是適當的?

二、您過去曾經關心過白色恐怖下女性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處境的問題,請問您認為未來促轉會的工作,可以如何讓轉型正義的實踐也包含性別平等價值的實踐?


【專任委員被提名人葉虹靈及彭仁郁女士】

兩位曾經參與的「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有同仁認為,黃煌雄先生除了專業不足,其政治品格也無法領導臺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因此婉拒出任促轉會委員。兩位的見解似乎和他們不同。請問您們是否認為推動轉型正義工作,需要一定的道德條件?如果不需要的話,推動轉型正義工作有什麼重要的條件限制嗎?請說明您們的見解。


【專任委員被提名人葉虹靈女士】

一、許多人說南非或德國的轉型正義經驗無法直接複製到台灣,請問以您在民間從事轉型正義工作多年的經驗,台灣的轉型正義和其他國家有什麼不同?

二、您是否曾經代表真促會與立法委員就促轉條例或其它相關法案進行法案遊說?如是,考量促轉委員會的性質特殊,在實際運作上權力可能非常大, 請問您擔任簡任第十三職等的專任委員,未來將行使您曾參與遊說的法案所賦予的權力,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專任委員被提名人彭仁郁女士】

您的專業是對亂倫性侵受害者的精神分析和心理治療。受害者有許多類別,受害的情境不一樣,加害者也不一樣。能否請您說明,政治受難者和其他類型受害者不一樣的地方,以及他們需要哪些特殊的心理治療或諮商的協助?


【兼任委員被提名人許雪姬女士】

一、您曾經在一九九二年參與行政院二二八研究報告,該報告對責任歸屬問題討論較少,因此受到許多批評。您會在轉型正義總結報告中清楚界定責任嗎?您認為追究責任會不會妨害社會和解?

二、您是台灣史研究專家,也曾參與連署史學界對於檔案公開的聲明,請問您是否認為二二八及戒嚴時期之政治檔案應毫無保留地向全體國人公開?


【兼任委員被提名人高天惠女士】

一、一般認為您擔任促轉會委員,是因為您的原住民身分。但總統府已設有原住民促轉會,您認為與行政院促轉會工作有何不同嗎?您同時也是總統府原轉會排灣族委員,請問您未來在兩者任務之間如何分配而能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二、白色恐怖時期原住民與漢人的處境有何不同?有何特性?如果經促轉會調查發現,戒嚴時期加害原住民的(或協力者)不只是漢人,還包括現在當權的原住民政治家族,請問您認為應如何處理?

三、原住民族因狩獵文化慣習使用獵槍作為生活工具已經200年歷史。但在戒嚴時期(民國72年)經警政署以不明原因全數收繳原住民族制式獵槍,並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製造、持有土造獵槍」之原住民族加以逮捕,沒收所持有之獵槍,後續進行之司法審判,亦對原住民族不利。請問同樣經歷威權時期,身為擁有狩獵文化的排灣族人,您認為促轉會是否應該處理及如何處理前述問題、平反司法不公?


【兼任委員被提名人花亦芬女士】

一、 您曾經討論過德國納粹的歷史議題。你是否認為,臺灣的國民黨和德國的納粹一樣?或者,您認為德國處理納粹的歷史經驗,對處理臺灣的轉型正義有所幫助?如果有,幫助是什麼?能否請您說明:納粹經驗對處理台灣的哪些議題將有幫助?

二、請問您同時兼任不當黨產委員會的委員,是否有辦法同時擔任兩個重要工作,並且還全職任教?您在促轉會是否亦將負責不當黨產的工作?有哪些工作是黨產會無法處理,必須放在促轉會?

三、以您在黨產會的經驗,請問您將如何處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檔案?是否仍採取協商先行的方式?或者依照促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直接下命移歸國家所有?如有毀損,即依法告發?


【兼任委員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

一、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請問應該如何重新調查?是否需滿足「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促轉會適合進行此種刑事案件之調查嗎?所謂「平復司法不法」是否包括追訴加害者?可否公佈加害者名單?是否有侵害隱私的問題?過去補償基金會已經認定為內亂外患確有實據之案件,將以什麼樣的標準重新判斷當事人之司法不法應予平反?

二、請問您認為促轉會應該如何行使行政調查權?請問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是否可以針對促轉會認定應移轉國家所有之檔案,申請復查及提出行政訴訟?在此救濟期間,促轉會可否得依第18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此一行政罰未區分行為態樣,僅規定「拒絕」就開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三、司法體系中仍有曾經參與戒嚴時期侵害人權案件的司法人員,請問您覺得應該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