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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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資二字第 2557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88-18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03-20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
          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
          及工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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