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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辦理失業給付應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事由。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1、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2、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3、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4、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如:法院判決載明離職事由屬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