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條件。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今(5)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在新法生效日為2008年鳳山計程車司機槍殺案的被告林金貴聲請再審,期盼發現的新事證適用新法,讓該案重啟調查。

新法將過去再審條件「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放寬為「發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事實、新證據。」且新事證「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謝煜偉表示,我國過去對於「新證據」的認定是近乎畸形的限縮解釋,並且隱含條件是糾正法院錯誤,因此,許多判決後出現的證據被以不具「嶄新性」駁回,法院認定標準模糊。

他表示,如今新法讓新事實、新證據不管是單獨或綜合判斷,只要是有利於被告,就能聲請再審;這是讓再審的意義回歸到救濟被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再審通過率一直非常低,因為法官在心態上認為再審是「打臉」過去的法官,通常只會做形式上的審查,不會真的調卷宗來看。他希望,新法不只能適用新案,也能適用在法官心態上。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表示,協會去年與台灣大學法學院學生共同研究2008年5月9日晚間在鳳山發生一起計程車司機遭殺害案件,認為該案疑點重重、證據不明,將在新法生效日就替被告林金貴提起再審。

林金貴的義務律師、臺大法研所碩班學生蔡晴羽指出,警方在案發後5個月逮補林金貴認定其涉案,法院2010年認定林金貴因不明動機開槍殺人,判處無期徒刑。

蔡晴羽說,命案發生於當晚9點35分高雄鳳山一帶,然而,林金貴當晚10時25分在台南佳里有發話紀錄。對此,警方宣稱,從案發地鳳山到家裡只要50分鐘,不能作為不在場證明,雖未提出相關證據,仍被法官採用。不過,他們事後卻在卷宗發現,法官曾用google搜尋路線規劃,顯示需要1時23分才能抵達命案發生現場。

蔡晴羽質疑,這明明是對林金貴有利的證據,但法院未進一步調查,也未提示該證據,僅憑證人在具有誘導性安排的情境中指認林金貴為兇手,便認定林有罪。她強調,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證明林金貴涉案,包括通過測謊、無留下毛髮或血液等。

記者會最後呼籲,林金貴案具有符合新法規定「判決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司改團體將以此提出再審,盼法院重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