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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簡介

文 / 輔導處 呂美麗

壹、前言

  近年來食安事件頻傳,且有農會委託代工廠產製之產品被檢出含有非食用級原料,影響農產加工食品品質形象甚鉅。

  為促進農民團體及農場等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相關規定,產製農產加工食品,提升相關產品安全衛生品質,農委會經針對全國 302 家農會及 40 家漁會進行加工食品產製調查,並盤點各機關(單位)輔導態樣,以及參酌相關規定,訂定該會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本案業經該會於 104 年 12 月 9 日以農輔字第 1040023175 號令訂定發布。

貳、法條重點

本注意事項計列 13 點,重點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此等適用對象以下統稱產製單位)。(第二點)

三、本注意事項規範產品包含適用產製單位自製及委託代工之農產加工食品。(第三點)

四、本注意事項適用產製單位產製農產加工食品,應注意規範與應辦事項,包含產品產製之場所、使用原料之來源與品質規範等項。(第四點至第十點)

五、農委會相關機關(單位)應辦事項,包含建立登錄及諮詢輔導服務機制。(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

參、內容說明

一、農委會為提升農業相關團體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安全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有進行產製農產加工食品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社會企業、農業產銷班、農場、畜牧場、養殖場、休閒農場及農村再生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等(以下統稱產製單位)。

三、本注意事項所指農產加工食品包含產製單位自產之農產加工食品及委託代工之農產加工食品。

四、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應於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依法容許之農糧產品加工室或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產製。

五、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其使用之農產原料應以具生產追溯產品、吉園圃、 CAS 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之農產品為優先。使用食品添加物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等相關規定。

六、產製單位使用之農產原料,應確認其來源,且須檢驗合格,並建立查驗紀錄。

七、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產製單位委託代工廠商產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製單位與代工廠商簽訂之合約,應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以建立責任分擔及違約處理機制。

(二)產品原料為代工廠商提供者,應要求代工廠商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產製單位應建立代工廠商之稽查管理機制,不定期進行稽查並建立紀錄,其紀錄應保存五年。

九、產製單位對農產加工食品應進行產品上市前(後)之安全品質自主管理,並依據產品之危害風險程度,訂定不同產品抽驗頻率及檢驗項目。

十、產製單位之農產加工食品有危害食品安全衛生之虞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農委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一、農委會輔導機關(單位)應就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辦理登錄管理(包含產品名稱、產品明細、生產單位、加工廠或代工廠名稱、輔導單位等資料),並不定期辦理輔導工作。

  產製單位自產之農產加工食品與農委會輔導機關(單位)輔導之農產加工食品,其使用之農產原料相同者,產品資訊及稽查情形由產製單位每半年提供給農委會產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登錄事宜。

十二、農委會輔導機關(單位)應邀請專家學者籌組諮詢小組,提供下列諮詢輔導服務:

(一)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技術諮詢。

(二)食品安全衛生及食品標示相關法令諮詢。

(三)協助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務。

十三、農委會輔導機關(單位)對有不良紀錄或未落實安全品質自主管理之產製單位,得審酌其情形,減少或停止補助。

肆、展望

  為穩定農產品供需,並輔導地區性農特產品加值發展,農委會積極輔導農(漁)會、合作社、產銷班及農村社區等,以地方特產為原料,開發各式農產加工品,迄今已累積亮點成果。鑒於部分農(漁)會、合作社、產銷班及農村社區自產產能不足,產生委託代工生產情形,如未能有效管控產品品質,可能影響輔導開發之產品品牌形象,加以國人消費意識提高,確有必要予以檢討改善。

  加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產製,農產品自不可能置外。本注意事項之施行,期有效敦促各農民團體及農場等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相關規定,提升相關產品品質。農委會未來將不定期針對高風險群之農產加工食品,進行抽驗與輔導工作。惟長期而言,各農民團體及農場等相關產製單位無論自行產製或委託代工生產農產加工食品,均應建立自主管理機制,除確保消費者食的權益,亦維護自家產品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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