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94號
被 告 陳亭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762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審易字第44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
過失傷害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名稱均引用如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8行:乙○○本應注意與學生1對1練習過程中,於發球、回擊羽球過程中,本應注意學生動態,是否正準備回擊等,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2、第11行:右眼前房出血、高眼壓症、瞳孔異常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擔任羽球教練,具有專業能力,羽球運動過程中,應依教授學員年齡層調整教學內容,以免學員於學習過程中受有傷害,被告卻未疏未注意被害人為國小二年級兒童,參與羽球訓練時間僅一學期,反應及協調能力尚未健全,並疏未注意學生動態,回擊羽球過程中擊中被害人右眼部之疏失程度,所為造成被害人右眼傷害之情狀,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因
告訴人未同意調解,致未與
告訴人達成調解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所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111年度偵字第12762號
被 告 乙○○ 女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臺北巿信義區○○路○○巷○○號臺北巿○○國民小學(下稱○○國小)羽球隊教練,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7時45分許,○○國小羽球隊在校內運動中心練習時,乙○○指導隊員在後發球線回擊其發球後,迅速跑至前發球線再回擊其發球,即走回後發球線等待其他隊員練習,而隊員即○○國小學生孫○仁(完整姓名詳卷,102年12月生)依乙○○指示在前發球線回擊乙○○發球,準備走回後發球線等候時,乙○○本應注意孫○仁認為已結束該次練習,未有需回擊、閃躲飛來羽球之準備,其若再回擊羽球可能擊中孫○仁,竟疏未注意,貿然用力將球擊向孫○仁所在位置,該球遂擊中孫○仁右眼,致孫○仁受有右眼前房出血、右眼瞳孔異常之傷害。
二、案經孫○仁之父甲○○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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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係○○國小羽球隊教練,於111年2月17日練習時,因回擊被害人之擊球,羽球擊中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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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川眼科診斷證明書、國泰醫療財團 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回函 | |
| ○○國小體育運動中心監視畫面、截圖及本署 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 被告在被害人未預期之狀態下回擊,羽球擊中被害人右眼之經過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