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促進族語傳承並培 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 生活津貼。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
三、 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 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 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 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 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 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 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 學生。
四、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 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1)學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碩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博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
2、 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 公私立國中組: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二) 優秀獎學金: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1)學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碩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博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5、 本款所稱之不及格者為未達六十分。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其名額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
(四) 生活津貼:
1、高中(職)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2、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五)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
1、 獎勵項目:個人單項競賽獲前三名者。
2、 獎勵金額如下:
(1) 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2) 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3) 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4) 未列名次,以等第評比者,比照相當名次規定辦理。
七、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二) 生活津貼:
1、 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 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 領據。
6、 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
1、申請書。
2、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八、 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 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九、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獎勵名額,在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預 算經費額度內予以支應,並擇優獎勵,至經費用罄為止。
十、 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款。
十一、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 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