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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加工地」,係屬例示或列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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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104年2月4日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同法條第4項規定:「前3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二、在不實廣告案件中,事業除以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事項為廣告以招徠交易相對人外,亦常以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等與商品相關而具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廣告,以達招徠交易相對人之目的。爰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增列「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又行政救濟實務上,對於「價格、數量……加工地」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究屬列舉或例示規定容有爭議存在,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疑義,並使修正條文第1項所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範圍得以明確,爰將「價格、數量……加工地」於修正條文第2項予以例示,以杜爭議。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乃為例示規定,凡一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及具有招徠效果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諸如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機會中獎商品(服務)之機率或獎項,及就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等均屬之。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3-04-21 1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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