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
勵學金申請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鼓勵公私立小學、中學、高中(職)及大學(專)等在學學生努力向學並回饋社會,不因家庭因素而被剝奪平等受教的機會,使經濟弱勢學子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減輕就學上的障礙與壓力,將來有能力再服務社會人群,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

第二條、勵學對象:

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小學、中學、高中(職)及大學(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得申請本項勵學金:

1. 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發生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事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變故者。

2. 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經濟重擔超過負荷之家庭。

3. 負擔主要家計者因長期未完全就業或非自願性失業,或確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家庭陷入經濟弱勢,經評估亟需協助之家庭。

4. 戶內人口有身心障礙者或罹患重病者,致生活困厄,經評估亟需協助之家庭。

5. 其他家庭情況特殊影響學生就學,經本會人員評估確有實際需求者。

惟年滿 25 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勵學對象。

第三條、申請條件:

依學業成績或技能表現可擇一申請,二項均備者優先:

1.學業成績要求:前一學期成績須達標準以上,一年級新生得以上一學程成績申請,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

成績申請。成績標準如下:

A.學業(智育 ):平均成績 70 分(含)以上。

B.操行(德育 ):平均成績 70 分(含)以上。德行評量以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無小過以上處分。

C.體育:平均成績 70 分(含)以上。

成績未達申請標準者,可請老師於推薦函中詳述推薦原因。

2.技能表現要求:請檢附相關證明影本,擇優提出申請。

A.曾取得國內、外各類競賽優勝者。

B. 取得全國各職類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者。

C. 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取得及格證書者。

3.其他:

A.未領取其他單位獎 ( 勵 ) ( 助 ) 學金者優先。

B.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者優先 ( 教育部所發助學金不在此限 )。

有上述情況者應誠實告知,未告知致影響他人權益者,本會得取消其申請資格,已受領之獎學金應無條件退回。

第四條、申請期間:

1. 學年度之上學期:自開學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2. 學年度之下學期:自開學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3. 若有特殊狀況或急迫需要,可檢附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以個案方式提出申請,時間則不在此限。

4. 若有缺件或須補正時,請於申請期間截止前或通知之限期前送達,逾期恕不受理。

第五條、勵學金性質:

為獎掖學子就學所需之費用,如就學註冊費、書籍費、教材費、輔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本基金會針對勵學金額度、發放時間、方式與指定受領人有審核決定權,經審慎評估後視實際需求與急迫性發放,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六條、勵學金金額:

勵學金依不同就學階段每學期補助金額如下表所列,本會得視實際狀況保留金額彈性調整之決定權。

學生就學階段 每學期勵學金:

大學 ( 專 ) $10,000

高中 ( 職 ) $5,000

中學 $3,000

小學 $3,000

第七條、申請文件:

本會勵學金申請將由學校、社福機構…等統籌轉介,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 ( 請於申請表載明與申請人關係 ) 備妥相關資料後,於申請期限內將所有文件提交所屬統籌單位彙總,由統籌單位於期限截止前向本基金會以掛號郵寄 ( 郵戳為憑 )、親送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由本會留存,不予退還。

若有提供不實文書影響勵學金申請之公平性者,除取消申凊資格外本會亦保留相關法律權利。

( 一 ) 必備文件:

1. 勵學金申請表:請以正楷填寫,若因辨識錯誤造成聯絡失敗,本會恕不負責。

2. 自傳 ( 以 A4 紙張繕打或手寫,紙張請雙面使用 ):內容請敘述家境、現況、未來目標及規劃。

3. 申請人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4. 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一份 ( 新生可檢附前一學程下學期成績單證明 ),若以影本提出須加蓋學校公章。

5. 學籍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或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 ( 悠遊卡學生證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

6.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影本 )。

7. 下列家庭狀況證明文件至少一份 ( 對家庭狀況表述之文件越齊全者將有助於縮短審核流程 ):

A.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 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 )。

B. 清寒證明。( 三個月內區公所社會課或村里長所發 )。

C. 家庭發生災難或變故之證明。( 例如:列明日期足以佐證為家庭災難或變故現場照片、社工或鄰里長及校方人員附實名聯絡方式出具之陳述文件…等 )。

D.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說明文件。( 例如:足證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勵學對象狀況之任何相關證明與文件,如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醫療證明、法院之家庭暴力保護令…等 )。

E. 家庭所得證明,例如:實際共同生活人口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所得及三個月內財產清單 ( 即使無工作所得,國稅局亦會開立全戶所得清單 )。

8. 清晰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限申請人本身之帳戶並請加蓋印章或簽名 ),申請人若未開立金融帳戶,得用監護人帳戶影本代替。

如為學校統一發放勵學金者可免提交。

9. 推薦函:可為學系主任、班級導師、輔導老師、專業科目老師、社福機構社工 … 之推薦函。

10. 曾領有本會勵學金,再次申請者,請附領取前與領取後 ( 學習面與生活面 ) 心得分享。

( 二 ) 補充文件:

以下項目於審核列為加分資料。

1. 其他證明文件:技能優異之獎狀、獎牌,熱心公益及特殊表揚事蹟等足以展現個人正向特質之證明資料。

2. 本會官網之關懷成長講座觀後感想。

3. 各類志工服務證明,將以輔世基金會之志工服務為重點加分項目。

第八條、資格審查:

本會勵學金收件後,按書面審查、實際面談、資格核定方式辦理,所有勵學金申請人皆須配合完成實際面談後始獲得核定資格,本會將於官網公告或以聯絡資料通知,請於送件完成後自行上官網查閱並保持聯絡方式通暢,聯絡未果者將視為自動放棄,恕本會不負通知失敗之責。

第九條、本辦法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它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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