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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515
交路字第10397000401

主  旨:預告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修訂機關:交通部。

二、 修訂依據:「鐵路法」第七十四條。

三、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鐵路營運監理小組。

() 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80723333分機2211

() 傳真:02-8969152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匡時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係鐵路興建及養護之依據,本規則第二章第二節路基、淨空及載重,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臺鐵都會區捷運化計畫」,自一百年六月以後均採購無踏階車輛,故全線月台高度將配合原有車廂改造期程分階段提高。現行條文有關建築界限之附圖(包含月台高度及其界限)已模糊難辨且部分與現況不符;為使鐵路之建築界限(月台邊緣至軌道中心距離)規定更為彈性,並考量行車淨空之安全與旅客上下車之便利性,遂參照本規則第四章(高速鐵路修建)第二節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修正第十六條部分內容及刪除附圖一∼四;鐵路橋梁之標準載重「中華級」載重與目前設計所採用之KS標準活載重不符,故刪除原條文及圖表,改以規定鐵路橋梁之載重,應依交通部所定規範辦理,爰修正第十七條內容;高速鐵路設計列車活載重之規定已於交通部頒「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內納入,為避免法規重複規定,故刪除標準載重及圖示,爰修正第一百零二條內容;另鐵路路線分為正線及側線,無「主要側線」之名詞,為符實際,爰修正第三十條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 為使鐵路之建築界限規定更為彈性,爰修正第十六條部分內容及刪除附圖一∼四。(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交通部頒「鐵路橋梁設計規範」業已將一般鐵路之設計列車活載重納入,為使橋梁載重之規定更為彈性並符合實際,爰刪除第十七條相關圖表並精簡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鐵路路線分為:正線及側線,無「主要側線」之名詞,為符實際,爰修正第三十條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交通部頒「鐵路橋梁設計規範」業已將高速鐵路系統之標準列車活載重納入,為避免法規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一百零二條標準載重之規定及圖示,並以更彈性之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附圖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附圖

附圖五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