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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被告甲○○、丙○○之 MSN對話內容,98年8月8日談及
「Tony:What smell?」、「Emma:早上那個。」、「Tony
:or I gave it to a woman in her mouth.」、「 Tony:
喜歡或不喜歡?」、「Emma:Yes.」、「 Emma :你不可以
跟我做愛還想跟別人喔」、「Emma:不讓你碰不讓你入侵。
」、「Emma:不讓你插。」 98年8月23日談及:「Emma:我
好累喔!」、「Tony:Because of me?」、「Emma:是阿!
」、「Emma:我只記得公雞其他的都忘了」、「 Tony:You
wanted to kiss my cock.」、「 Tony:I want to go to
bed soon.」、「Emma:我也是ㄟ!做太久了」、「Tony:2
hours.」、「 Emma :下次弱一點好嗎?」、「 Tony :Is
your pussy ok?」、「 Emma:人家就好幾次。」、「Tony
:and the pussy still wet yes I like?」、「Emma:因
為很舒服,會想要,就會配合阿,就會讓你知道我要。」、
「 Emma :還有謝謝你。」、「 Tony : You mean this
afternoon.」、「Emma:還有謝謝你,讓我享受很棒的。」
、「Tony:Love making right?」、「 Emma:是,很棒。
」、「 Tony:You are good,too.You can make love for
two hours.」、「Emma:阿 因為你太厲害!我才可以阿。
」、「Emma:是說實話喔…有很緊嗎?」、「 Tony :Some
women can only take half hour or one hour.Yes.」、「
Emma:那我繼續做。」、「Tony:I felt wet and easy to
thrust in and pull out.」、、「 Emma:所以公雞才喜歡
我阿!」等語,均係明顯談及 2人當天發生性行為之相關細
節及深刻感受,彼此對話自然、平順,顯非一般朋友之對話
可比,亦絕非單純網路幻想虛擬之煽情情節甚明。況依卷附
照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他字第5579號卷
第7頁)所示,被告2人非但見面一起出遊,且身體緊緊相偎
,被告丙○○有親吻被告甲○○臉頰之親密動作,是被告 2
人辯稱:其等只是一般朋友,並沒有寫過像 MSN內容那樣的
東西。也沒有發生過性關係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依上,足認被告2人於98年8月8日及98年8月23日在上
開MSN對話前,確有發生2次姦淫行為,殆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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