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1,補,528
【裁判日期】 10106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車參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及第2 項係分別依民法第19條、第18條之規定請求除去、防
止其姓名權、人格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仟元;至訴之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
捌佰元(計算式:3000×2 +20800 =26800)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