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自己其實也犯過法(酒駕),也被緩起訴(兩年),繳納罰款給國庫(八萬)。但一整天下來,我還沒有想清楚在同樣的犯法脈絡底下,酒駕跟性騷擾要被「公審」的程度,乃至「談論公共利益/民主」的「資格」上,應該被如何檢視。酒駕與性騷擾都被這個社會認為是十分可惡的行為(侵犯他人身體、危及公共安全),但如果在認錯之後,且尚未有累犯行為的狀況之下,這樣的「過去」應該被視為「禁絕行為人參與公共事務」的理由嗎?其實我還沒有想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