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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vilPrada (身藏天地兩卷書)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時間  Sun Sep 11 10:58:08 2011                                               

【裁判字號】 100,交聲,2227
【裁判日期】 1000812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魏辰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
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0 時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FRF-106 號重型機車(下
    稱本件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路3 號前(下稱本
    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
    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執勤員警當場
    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查證後,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
    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於100 年6 月14日(應係13日之誤)晚上
    約11點在新北市三重區○○○路與重新路之天台KTV (下稱
    本件KTV )唱歌,當天因有喝酒,所以準備將摩托車交給其
    未喝酒的女友駕駛,當時車子停於停車格內,其女友難以牽
    出,所以其把摩托車牽出來外面約5 至6 公尺處交由其女友
    駕駛,車子一直是在道路的白線內且並無駕駛,後來警員要
    求其酒測,因其認為並無駕駛交通工具,何需酒測,爰提出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 萬元罰
    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
    曾依同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
    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
    前段(裁決書漏載前段)、第67條第2 項(裁決書漏載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
    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亦有明確規定。而所謂「
    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
    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同條例第92條第1 項規定所
    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是以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如有上開違規情形,當有前揭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100 年6 月14日0 時0 分許,駕
    駛本件機車行經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單位警員當場掣單舉發,嗣經原
    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
    處罰鍰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
    情,有舉發單位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100 年6 月24日北監蘆
    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 紙
    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
    、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
    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 至6 公尺遠之行
    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又異議人自承於案發前1
    小時(99年6 月13日23時許)在本件KTV 有喝酒,則其於離
    開本件KTV 後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自屬酒後駕車之行為,
    亦無疑義。從而,異議人於本件酒後駕車時經警發覺而拒絕
    警方對其實施酒測之行為,當屬拒絕酒測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本件機車行經在本件路段,確有「汽
    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原處分
    機關據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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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記者拉屎鄉民全吃呢?
還是法官拉屎親衛隊全吃呢?
今天你選哪一道?  =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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