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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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媒] 免職郭冠英 網友邀一人一信塞爆銓敘部
時間Sun Apr 20 20:25:17 2014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991739
2014-04-20 15:43〔本報訊〕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曾因辱台言論,遭到免職;
上月初回任南投中興新村的省政府,擔任外事秘書,且今年 7 月退休後,
每月可領 6 萬月退俸,引發爭議。
有網友今於台大批踢踢(PTT)發起「一人一信塞爆銓敘部」活動,
號召民眾寄信至銓敘部,請部長張哲琛免職郭冠英。
因發表辱台言論遭革職的郭冠英,2 個月前已回復公務員身分,退休後可月領 6 萬。
(資料照,記者劉志原攝)
http://www.ltn.com.tw/2014/new/apr/20/images/bigPic/300_300/phpKMDzsY.jpeg
筆名「范蘭欽」的郭冠英,
2009 年擔任新聞局派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新聞組長時,
由於撰文發表辱台言論,遭到免職。
上月初,郭冠英回任外事秘書,且退休後仍可月領 6 萬月退俸,掀起風波。
有網友不滿郭冠英回任,今發起活動,要求網民一人寄一信,
要銓敘部長張哲琛免職郭冠英。
發起者質疑,銓敘部說郭冠英回任依法有據,「是依據哪一條公務人員任用法」?
發起者更說,郭冠英已至屆退年齡的 65 歲,任何機關都不得進用;
且 2009 年郭冠英違法,再任用也違反政治倫理,因此希望銓敘部給予免職。
「一人一信塞爆銓敘部」全文:
親愛的張部長哲琛你好:
請求您免職郭冠英。
您說郭冠英回任依法有據,試問,是依據哪一條公務人員任用法?
違法任用郭冠英:
郭冠英 1949 年出生,已至屆退年齡 65 歲,因此依據以上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7 條之法規,任何機關都不得進用。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六款情事,
2009 年郭冠英因曠職、瀆職以及發表辱台言論因予免職,因此任用郭冠英已經違法。
任用已違反政治倫理:
基於政治倫理,郭冠英之任用違反了在特定地區與特定時間內,
所曾公開倡導的政治與行政上的道德(法令規定或守則),
或違反了「公眾」的裁判及「法律」所能接受的正當行為。
郭冠英曾因 2009 年在職期間曠職、瀆職及撰文發表辱台言論、蓄意欺瞞
等行為被中華民國政府以「蓄意欺瞞、言行不檢、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
為由免職。
任用辱台人士,已違反政治倫理。
而郭冠英也曾提到與黑道白狼是為好友,於此已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因此,
希望部長您能依照公務人員適用法免職郭冠英
謝謝 祝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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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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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996720.A.BDE.html
推 DRIariel: 04/20 20:42
推 wind2:好 04/20 20:43
→ felixr0123:反對總統民選都能當總統了,還在期待什麼 04/20 20:50
推 charlie0531:推 04/20 20:51
推 epistemie:推 04/20 21:05
噓 thm369541:那一堆寒暑假出國ㄉ米蟲教師也應該免職,灌爆教育部信箱? 04/20 21:15
請勿跳針,請看公務人員任用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4/20/2014 21:18:18
推 whitezealman:推 04/20 21:27
推 Ct730d:推 04/20 21:35
推 QK199:推 04/20 21:43
推 Zelma:推 04/20 21:52
推 iamten:推啦 04/20 22:37
推 yumenikki:27條,任職那天,他還有一個月才滿65歲 04/21 00:38
→ yumenikki:28條,當初判得停止任用期是3年,3年過後還是可以復職 04/2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