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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剛到新公司報到,但報到日薪資仍未談妥,HR請我們先資簽契約, 談妥後再發回留存,結果HR在契約部份自行寫上日期和薪資發回(和所談之數字不同), 經反應無後得到和原本所談不同的結果和工作內容,我當日就請假並提出離職書通知, 之後我就沒進公司了。 基本上我對前兩天的教育訓練薪水並不在意,其訓練內容也不過就是產品介紹 只是想請問這樣離職是否成立,契約內容是有定型條款關於預告期間薪水返還和 營運損失及競業禁止等。 想請問這樣資方會否有權利主張我支付2天的訓練費用或其它主張的法律權利 感謝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