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解核之策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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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解核之策-攸關台灣千萬人幸福安全的電力政策主張




備用容量率計算,分為(規劃值)與(實績值)


 規劃值:為能源局及台電執行電源開發之用。(能源局與台電不同)

於執行未來電源規劃時,先預測未來的用電需求(尖峰負載),以達到

備用容量率安全基準 15%為原則,再推算所需增加之供電容量,俾

據以規劃興建新電廠。



 實績值:為當年供電可靠度之實際數值。(能源局與台電相同)

係於每年夏季用電最高峰的一小時平均值(尖峰負載)產出後,依照當
月電力系統所能提供的最大淨尖峰供電能力(或稱供電容量),換算出

當年度的備用容量率的實際數值。

以 100 年為例,實績值備用容量率 20.6%=(淨尖峰供電能力 4075.7

萬瓩-尖峰負載 3378.7 萬瓩)/尖峰負載 3378.7 萬瓩*100%。



我國長期負載預測與電源開發規劃方案於 94 年起,由能源局開始自


辦長期負載預測與電源開發規畫業務,同時,為企圖真實反映全國用電量
與供電量,將特殊電業之汽電共生系統亦納入規劃時一併統計,能源局與


台電的備用容量率(規劃公式)如下:


備用容量(Mw) = 系統規劃尖峰能力 系統小時尖峰負載
〔系統規劃尖峰能力(Net Peaking Capability):裝置容量扣除廠用電後之最大出力〕

備用容量
備用容量率(%) = × 100%
系統小時尖峰負載


 能源局備用容量率(規劃):

[(台電系統(含民營電廠)淨尖峰供電能力+汽電共生系統淨尖峰供電能

力)-(台電系統尖峰負載+汽電共生系統自用電力)]/(台電系統尖峰負載
+汽電共生系統自用電力)×100%


 台電備用容量率(規劃):

[(台電系統(含民營電廠)淨尖峰供電能力+汽電共生系統保證契約供電

容量)-(台電系統尖峰負載)]/(台電系統尖峰負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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