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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回答要求同性婚姻的男同性戀者 【同性戀資料庫Facts4L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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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Jul 29
同性戀資料庫Facts4LGBT: http://www.facts4lgbt.info/ 萊恩·安德森如何回應希望「更改婚姻定義」的男同性戀者 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 萊恩·安德森(Ryan Anderson) 是《What Is Marriage?: Man and Woman: A Defense》的作者,在哈佛法學期刊刊登甚麼是婚姻的論文。 期刊專文: Robert P. George, Sherif Girgis and Ryan T. Anderson, “What is Marriage?", 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Vol. 34, No. 1, pp. 245-287, Winter 2010. 進深閱讀: 當歐洲最高的人權法院向一個由男跨女的變性人及其妻子指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對他們已經足夠時,法院粉碎了一個想從判決引入同性婚姻的希望。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先例,法律與現實間仍有遙遠的差距,歐洲人權法並未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 發起訴訟的團體及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承認結果是可預期的,儘管如此,判決結果對歐洲的同性戀權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粉碎同性「婚姻」成為事實的希望。此案件的事實其實是具有特殊性的 芬蘭的Heli Hämäläinen在2009年變性,生理改變為女性,儘管跟他妻子在2002年生了一個小孩,養育他長達十年。在手術前,他嘗試改變法律上的性別,由男變女,但沒有成功。因為芬蘭不允許同性婚姻,但他仍維持婚姻狀態,因此他被告知更改法律上的性別是不可能,於是他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Hämäläinen及其配偶堅持,基於宗教信仰,他們是不會離婚的,但是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歐洲法庭明確指出,歐洲人權法對於同性婚姻並未予以考量,且認為民事結合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已相當充足(good enough)。 法院確立了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valid state interest)─暗示了一種觀點,即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間的婚姻(marriage)並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有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歐洲人權法承認「一男一女結婚及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利」,以及「將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傳統觀念納入保障」。歐洲人權法院解釋,此係因同性婚姻在歐洲欠缺共識,47個締約國中,只有10個國家准許被相關條約規範。 此判決特別重創了芬蘭的同性戀權益,其實國會議員在上個月已拒絕通過同性婚姻立法,這是自2012年以來,同性婚姻第二次在國會裡被封殺,芬蘭是唯一不容許同性婚姻的斯堪地那維亞國(Scandinavian country)。 在世界各地,同運人士均被告知同性婚姻不是人權。其實意大利憲法法院在上個月,也面對類似的案例,法院也指出,民事結合已能適當保障同性伴侶的利益。 美國最高法院去年亦曾拒絕明文,同性婚姻是在美國憲法或國際法下的「權利」。在涉及禁止美國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法律的案件中, 法院判決個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同性婚姻。 文章來自: http://c-fam.org/en/issues/marriage-a... 進深閱讀: 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 關鍵字 Keywords: 同性戀 Homosexuality , 女同性戀 Lesbian , 男同性戀 Gay , LGBT LGBT , 同性婚姻 Same-sex marriage , 同性戀運動 LGBT social movements , 性傾向 sexual orientation , 跨性別 Transgender , 同性婚姻合法化 Legalization of same sex marriage , 變性人 transsexual , 誇性別 Transgender, 同性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HK, 同性婚姻大愛, 同性婚姻通識, 同性婚姻權利, 同性婚姻國家, 同性婚姻討論區, 同性婚姻愛就是愛, 同性婚姻人權, 同性婚姻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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