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勝文+蔡正元=賄選

資料來源 :
http://www.wetalk.tw/thread-11821-1-1.html
http://newtalk.tw/news/2014/04/17/46418.html

國民黨北市長初選參選人、立委蔡正元今(17)日宣布棄選,並公開呼籲黨員19日票投另一位參選人連勝文;連勝文也舉行記者會表示,未來只要當選台北市長,「一定會借重蔡的長才」。對此,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黃正雄下午表示,如果有人告發或檢察官主動剪報調查,政黨初選確實適用《選罷法》97條「搓圓仔」條款的規定,如果真的涉及期約賄選,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針對蔡正元宣布退選支持連勝文,連也稱當選後一定會借重蔡的長才,另一位參選人丁守中下午批連勝文違反《選罷法》第97條規定,涉及期約賄選。對此,連勝文競選辦公室發言人秦蕙媛表示,丁守中言重了,沒有什麼期約賄選的事。

不過,內政部今天傍晚的解釋則是,政黨初選一樣適用該法條規定,只要有人告發或檢察官主動調查即可。

內政部表示,根據《選罷法》第97條及101條規定,不得以任何不正的利益、契約要求一方參選人退出,即所謂的期約賄選,這不僅是約束正式的選舉活動,連政黨內的初選也不例外。


根據選罷法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既然黨內初選也算的話
那蔡正元和連勝文手牽手去坐牢吧!
好笑的是,連勝文還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碩士學位與法律博士學位
身為法律人不懂法律公然賄選
我真的覺得這傢伙不適合當台北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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