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法院只批准了服貿協議的部分內容,服貿可以就該部分直接生效嗎?

對「如果立法院只批准了服貿協議的部分內容,服貿可以就該部分直接生效嗎?」的想法

  1. 可是你上面24條不是也寫了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程序嗎?那不是代表簽署後就有拘束力了嗎?只是其他條款還沒生效而已啊?真的沒有違約?另外部分批准這個也太不切實際,經濟部新聞稿也說了我方欲提出保留但是卻被美方威脅,可見國際政治的力量還是大於國際法的,在國際現實的情況下,就算我們提出部分批准,對岸也根本不可能會同意,服貿終究是會過的,重啟談判跟退回這種說法根本就是騙人的,只是過的早晚而已,可見這根本是政黨惡鬥的結果

    1. 1. 針對「簽署後就有拘束力了」:第24條規定為「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換言之,我國立法院完成程序後才生效。您說「簽署後就有拘束力了」係誤解,須我國完成程序才有拘束力。因此,我國程序結果如果不批准服貿,就沒有生效,更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請參考:https://popularintllaw.wordpress.com/2014/03/27/條約及兩岸協議締結程序/; https://popularintllaw.wordpress.com/2014/03/28/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

      2. 針對「國際政治的力量還是大於國際法的」、「就算我們提出部分批准,對岸也根本不可能會同意」、「重啟談判跟退回這種說法根本就是騙人的」:本網站以國際法為主要內容,依法論法,在我國提出部分批准、對岸不同意的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觀察,可能的結果或為與對岸重啓談判、或為整部服貿協議不生效。本文承認國際政治力量必須考慮,可能在政治角度的考慮而會有不同的答案,但此皆非法律問題。從法律觀點來看,重啟談判跟退回並非不合法,而是政府是否有能力、有意願、有決心達成。從政治的角度來看,政府的確可能做不到、或不想做,但肯定不是不能做。因此究竟退回服貿、重啓談判是否在國際現實、國際政治下可行、切不切實際、是不是政黨惡鬥,本計劃並不討論,希望由讀者自己判斷。

      謝謝您

  2. 那這樣不就表示要中共同意跟我們重談才能重談嗎?重談需要雙方合意啊,只有自己喊重談根本沒意義吧?如果中共不願意跟我們重談?那我們不就會有違約的問題嗎?

    1. 我方部分批准而對岸不願重談,此時部分批准會導致相當於不批准條約的效果,換言之,服貿不會生效。兩岸之間最終沒有任何服務貿易協議。沒有服貿協議,沒有約。沒有約,沒有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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