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客問:伴侶盟草案與通姦罪及推法策略等問題

有網友留言提問伴盟草案與伴盟支持廢除通姦罪立場的關係,以及伴盟推法案策略等相關問題,茲回覆如下,請大家參考。
伴盟非常歡迎大家來信提問,但是,由於我們目前有非常大量的工作必須進行,因此僅能在人力、時間許可範圍內,選擇具有代表性且未曾公開處理過的問題來回覆,特此說明。

網友留言:
「辛苦了,謝謝您~我贊成同志結婚,所以參與連署,但針對上述取消通姦則不太認同!
我覺得即使同志也應該對另一半忠誠,若如上述所言同志結婚通過後,伴侶盟下一步是推動廢除通姦,那社會家庭皆不大亂?如果如上所述,通姦只指一男一女,同性除罪,那只享權利,不盡義務的法案如何會過?只會讓異性戀更歧視同志,認為我們太亂,其實亂的是個人行為而不是性向!伴侶制和多人家屬則牽扯廣又太複雜,後續問題會很多,如果一起提案,可能非常費時!建議可一步一步執行,蠶食鯨吞,如果草案提三項,需要審三~五年,為何不一次只提一項,也許有機會每一年完成一項,您說是嗎?免得為了複雜的部分連簡單的部分也過不了,我覺得先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適用現行的權利義務較容易通過,通過後再爭取其他改革,否則要求太多,可能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機會都一起拖延了!再次感謝您~加油!」

伴侶盟答覆如下
擬答人: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
從這則留言看來,這位朋友對於廢除通姦罪的法律效果有些誤解,事實上,若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且通姦罪有朝一日被廢除,那麼無論是同性或異性,都不會因為發生婚外性行為而被刑法處罰,因此,不會產生僅有同志除罪的結果。
至於廢除通姦罪社會家庭是否會大亂?其實世界各國還存有通姦罪的國家反而是極為少數的,已經廢除通姦罪的國家(例如:德國、日本、中國),人們並不會因此就特別容易外遇,反而是台灣和韓國還存有通姦罪,但外遇偷情的行為顯然屢見不鮮,也就是說,通姦罪的存在和人們是否會偷情其實沒有必然關係。至於,伴侶盟為什麼認為應該要廢除通姦罪,請看後附的伴侶盟「通姦答客問」。
關於您提到立法順序應該先推同性婚姻再提伴侶制度比較容易獲得成效,其實也是見仁見智。伴侶盟認為,若僅推動單一制度改革法案,無論是先推同性婚姻,或先提伴侶制度,都有可能難以避免另外某些明顯的負面結果,因此唯有一次將「理想目標」同時推出,才有可能清楚闡述伴侶盟「自由戀愛、平等成家」的理想,也才有可能爭取到社會各界更廣泛的支持。
立法成功(並且在短時間內快速成功)絕對是伴侶盟的理想,但立法過程也是社會改革的過程,我們希望伴侶盟的立法行動不只是法律上的變革,而且是社會意識的變革,不只是要求婚姻平權,而且是重新審視現行婚姻制度對人民親密關係實踐的影響,並且提供可行的路徑,讓人民的親密關係更容易朝向民主協商的發展。伴侶盟推出三胞胎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不只是為了同志朋友得以平等結婚,更重要的是維護台灣多元家庭的成家權利,把家庭的定義權從國家律法中鬆綁交還給人民,由人民自主決定何以為家,誰是家人。
伴侶盟通姦答客問
伴侶盟草案VS通姦罪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伴侶盟草案中與通姦罪相關規定的關係。伴侶盟的草案是由三套制度所構成,一套是同性婚姻,一套是不分性別、性傾向、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的伴侶制度,一套是多人家屬。在同性婚姻的修正中,我們主要目的在於取消婚姻制度的性別限制,讓同性、多元性別者都可以自由結婚,因此除了將男女婚姻年齡修正為一致,以及男同志伴侶在現行科技發展下,沒有子宮可以孕育小孩,因此暫時不適用「婚生推定」規定之外,現行婚姻制度的其他規則全數保留,也就是說,只要現行婚姻存在通姦罪,那麼進入婚姻制度的同性與多元性別者也將受到通姦罪的規範。至於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是新的制度,其所保障對象並不以「戀人」作為必要基礎,好友、兄弟姊妹均可以締結為伴侶,婚姻和伴侶是兩人一組的制度,同時也是擇一互斥的制度,一個人只能擇一選擇進入婚姻或是伴侶制。解釋上,伴侶盟草案中的「伴侶」以及未與任何人締結婚姻關係的「家屬」並非刑法通姦罪第239條所稱的「有配偶之人」。
伴侶盟草案為何不包含通姦罪的修正?
伴侶盟此次推出的民法修正草案並未包含刑法239條通姦罪的修正條文,首要原因在於伴侶盟所提出的草案是「民法修正草案」,而廢除通姦罪涉及刑法修正,因此在立法技術上必須另案處理(也就是說,必須另寫一份完整的刑法239條修正草案,並就此修正案徵詢與遊說立法委員的支持),因此,雖然伴侶盟在理念上絕對支持廢除通姦罪,但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須調配各項工作的優先順序。在伴侶盟成立之前,廢除通姦罪的議題已經有特定婦女團體與性權團體推動多年,至於同性伴侶身份關係合法化的議題,民間團體過去多半僅停留在概念倡導及策略討論的層次,伴侶盟認為,若要徹底根除性傾向歧視並保障多元家庭權益,身份關係立法有其急迫性與重要性,因此我們將多元家庭身份關係合法視為優先議程,行有餘力才能投入廢除通姦罪的行列。

伴侶盟支持廢除通姦罪的理由
過去婦運與性權團體已經清楚闡明為什麼應該廢除通姦罪,因為無論在文化上或實務統計上,通姦罪存在的目的與結果都在懲罰不遵守性道德的女性,而不是那些把外遇當成「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的男人們。根據台北大學官曉薇教授針對1999年到2005年的司法統計資料顯示,太太被判通姦確定的總人數超過先生,而通姦判刑確定人數中最多的,正是女性第三者,數字證實了通姦罪根本就是現代女人的貞操帶,而不是綑綁男人情慾的緊箍咒(註一)。

若不談性別,只單純談論通姦罪到底能不能「保護」被背叛的一方?答案恐怕也相當令人失望。在法律實務上,構成通姦罪的證據要求趨向嚴苛,因此提告人為了取得可用證據往往得求助徵信社,姑且不論提告人得冒著花大錢卻可能被騙的風險,很多人花了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後,對方雖然如其所願被判刑,但雙方的感情也撕破到難以復原;至於那些只想要報復對方、不想重修舊好的提告者,往往也會發現,付出高價徵信費用的結果,常常只是換得對方3到4個月有期徒刑(意味著對方只需要繳納罰金不需要坐牢),民事賠償也少得可憐,最後算算,自己所付出的時間與金錢可能遠多於對方的損失。

但仍舊有些人認為,通姦罪的存在可以嚇阻一些天性膽小、不真心想偷情的人。或許人們真有可能因為不想觸法而選擇守貞,但其實稍有感情經驗的人都能明白,一個人在情感關係中最在乎的往往是愛,如果你的伴侶僅是因為被法律嚇阻(而不是因為在乎你)選擇守貞,這段情感關係恐怕也只剩下壓抑與虛偽。

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關係總是複雜曲折,恐怕連當事人都無法說明白,但通姦罪的存在,卻是藉由第三者人透過「證據」來論斷孰是孰非,將情感關係中複雜難解的問題(那些關於如何在一段關係中愛與被愛,那些關於人們既渴望自由又希望與人承諾的微妙平衡)擱置一旁,僅用誰與第三者做愛做出最後論斷,此種運作機制顯然是一種過分簡化思考的產物,且將弱化我們處理自身情感與他人關係的能力。

民主社會與集權社會最大的不同,在於國家、社會、律法是由人民來決定,還是被少數握有權力的人所決定,而人民要能夠決定自己未來的前提,正是毫不懈怠的參與社會並且為自己的決定付出責任與代價,在親密關係中亦然,我們早該脫離父權、夫權為尊的家庭倫理,找回屬於每一個家人的聲音,讓家庭成員可以平等、積極的協商彼此都滿意的安排(無論是守貞或開放關係)。既然如此,怎麼會同意國家運用刑法管控與懲罰人民的性活動?守貞如果真的是雙方認定的可貴價值,那麼,更應該是出於自願的守護,而非畏懼國家刑罰下的結果。我們支持廢除通姦罪,因為我們相信,唯有如此,我們的親密關係才能往民主化的方更向前進一步。

註一:相關論述可參考簡至潔著,撰文「婚外性除刑罰—早該廢除的刑事通姦罪」,原文刊載於玉山周報30期。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dtl.asp?id=187&qtagword

2 thoughts on “答客問:伴侶盟草案與通姦罪及推法策略等問題

  1. 伴侶法原本就是明顯的含有非主流(或稱多元)的成分,要是為了快速通過立法而動手腳向主流靠攏,回到一夫一妻制的訴求裡面。那麼我會立刻撤回對貴單位的聯署,並且號召所有周遭的人也如此做。清大哲學所  葉皓昀
    Date: Tue, 11 Dec 2012 09:18:17 +0000
    To: ayu-cos@hotmail.com

    • 您好,從您的留言,我們可以感覺到您的憂心甚至憤怒,但其實無從理解您為何指稱「伴侶法『回到一夫一妻制』的訴求裡面」?
      事實上,伴侶盟所草擬民法修正草案包含三套制度–同性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
      其中伴侶制度確實是以兩人關係為主軸,但並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無法定的性忠貞義務,也同時開放給不同性別、性傾向者進入;至於多人家屬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作為登記要件,並沒有人數限制。這兩個制度都非「一夫一妻制」。因此我們實在不清楚您批評伴侶法「回到一夫一妻」的意思究竟為何,可否進一步說明,以利溝通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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