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如雯殺夫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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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事件經過==
年僅15歲還在就讀國中的鄧如雯,遭到林姓男子[[性侵害]],林姓男子更要求鄧如雯的父母把鄧如雯嫁給他。婚後的鄧如雯育有兩子,並以[[檳榔西施]]為職。在婚姻過程中,長期受到丈夫的暴力相向,鄧如雯為了躲避暴力,曾躲到寺廟中,但被丈夫抓回,若是她躲回娘家,丈夫就到她家攻擊她的家人,甚至企圖染指鄧的妹妹。鄧向警方求助,但當時的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無法給鄧有助的保護。


鄧如雯的母親,經營一間檳榔攤做生意維生,認識一個客戶林阿棋,兩人進一步發生關係達一年,林阿棋經營葬儀社,同時也是民進黨街頭運動主任.男方個性暴躁,她母親想離開他,想結識這段感情,但是男方不放手,非法闖入鄧家後毀壞家具,鄧家報警處理,警方蒐證後,將林姓男子拘提,但是第二天律師陳水扁,謝長廷,顏錦福三人把他保出來。
鄧如雯受不了長期虐待,最後以鐵槌和刀子作為凶器,殺害了她的丈夫。事發之後,鄧如雯立刻打電話給她的親戚,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


林姓男子在被保出後更加肆無忌憚,前往鄧家鬧了許多次,警察機關不堪其擾之後不願受理鄧家的報案,之後林姓男子變本加厲拿了硫酸潑灑瞪的母親,造成鄧母親的右眼失明,林姓男子還跑去醫院探病,在醫院看到漂亮年輕年僅15歲的鄧如雯.就祥裝要送她回家,父母都知道他的企圖心卻不敢抵抗,只好眼睜睜看著鄧如雯被帶走,林姓男子把15歲的鄧如雯帶回家去強暴後,但當時的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無法給鄧有助的保護。而由民進黨籍律師某人從中協調,最後竟是以女方都被強暴了,不如撤回告訴(當時強暴罪是告訴乃論),嫁給男方。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只好同意。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也只好允與林阿棋結婚。婚後六年林阿棋仍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鄧如雯離家多次。林阿棋甚至把二名幼小的親生兒都丟到洗衣機裡攪,並涉嫌強暴鄧如雯的妹妹。
一審於1994年在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鄧如雯被判5年6個月,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促進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的羅瑞娜([[:en:Lorena Bobbitt|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二審時改判3年6個月。一年半後假釋出獄。

1993年十月廿七日下午六時許,林阿棋酒後返家又對鄧如雯冷嘲熱諷,並恫稱要殺害他與娘家家人,且動手毆打鄧如雯,二人劇烈爭吵後,林阿棋於七時許進入臥房睡覺。鄧如雯取鐵鎚及水果刀各一把,於當日下午九時許趁林阿棋熟睡之際,先持鐵鎚猛擊林阿棋頭部,再持水果刀猛刺其頭部、左肩、背部、左下肢等處,致林阿棋頭部受傷九處、左肩、背部受傷九處、左下肢後大、小腿部受傷六處,並因左胸部受傷肺大量出血,當場死亡。鄧如雯遂將林阿棋扶正蓋被,洗去雙手血跡。事發之後,鄧如雯立刻打電話給她的親戚,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

一審於1994年在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鄧如雯被判5年6個月,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促進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的羅瑞娜([[:en:Lorena Bobbitt|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高院二審,台大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為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二審時改判3年6個月。一年半後假釋出獄。


==事件影響==
==事件影響==

2007年7月16日 (一) 12:46的版本

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發生在台灣的一起殺人案,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後殺害了丈夫,在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最後被判刑三年。並且促進了中華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事件經過

鄧如雯的母親,經營一間檳榔攤做生意維生,認識一個客戶林阿棋,兩人進一步發生關係達一年,林阿棋經營葬儀社,同時也是民進黨街頭運動主任.男方個性暴躁,她母親想離開他,想結識這段感情,但是男方不放手,非法闖入鄧家後毀壞家具,鄧家報警處理,警方蒐證後,將林姓男子拘提,但是第二天律師陳水扁,謝長廷,顏錦福三人把他保出來。

林姓男子在被保出後更加肆無忌憚,前往鄧家鬧了許多次,警察機關不堪其擾之後不願受理鄧家的報案,之後林姓男子變本加厲拿了硫酸潑灑瞪的母親,造成鄧母親的右眼失明,林姓男子還跑去醫院探病,在醫院看到漂亮年輕年僅15歲的鄧如雯.就祥裝要送她回家,父母都知道他的企圖心卻不敢抵抗,只好眼睜睜看著鄧如雯被帶走,林姓男子把15歲的鄧如雯帶回家去強暴後,但當時的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無法給鄧有助的保護。而由民進黨籍律師某人從中協調,最後竟是以女方都被強暴了,不如撤回告訴(當時強暴罪是告訴乃論),嫁給男方。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只好同意。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也只好允與林阿棋結婚。婚後六年林阿棋仍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鄧如雯離家多次。林阿棋甚至把二名幼小的親生兒都丟到洗衣機裡攪,並涉嫌強暴鄧如雯的妹妹。

1993年十月廿七日下午六時許,林阿棋酒後返家又對鄧如雯冷嘲熱諷,並恫稱要殺害他與娘家家人,且動手毆打鄧如雯,二人劇烈爭吵後,林阿棋於七時許進入臥房睡覺。鄧如雯取鐵鎚及水果刀各一把,於當日下午九時許趁林阿棋熟睡之際,先持鐵鎚猛擊林阿棋頭部,再持水果刀猛刺其頭部、左肩、背部、左下肢等處,致林阿棋頭部受傷九處、左肩、背部受傷九處、左下肢後大、小腿部受傷六處,並因左胸部受傷肺大量出血,當場死亡。鄧如雯遂將林阿棋扶正蓋被,洗去雙手血跡。事發之後,鄧如雯立刻打電話給她的親戚,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

一審於1994年在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鄧如雯被判5年6個月,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促進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的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高院二審,台大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為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二審時改判3年6個月。一年半後假釋出獄。

事件影響

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婚姻與家庭中的暴力問題觀念主要是「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1990年開始,台灣的學者與社會婦女團體積極對此議題進行考查,並成立「庇護所」這類的中途之家,保護受到家庭暴力的婦女。1993年發生的鄧如雯殺夫案,引發了更多人重視家庭婚姻暴力問題,這些婦女團體更參與了民法親屬編、性侵害防治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訂。

在相關法令條文修訂期間的1996年,台灣社會又發生了彭婉如命案這個婦女受害的案件,立法院1998年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