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
任。
也就是說, 立委如果在院會內言論及表決, 不符合各政黨的決議因此受罰或損失應有的被
提名權(其黨員身份及權利受到損害), 就等於政黨違憲.
所以, 修一下政黨法, 或是提一下釋憲, 把政黨內規裡頭有關於表決或言論處罰記點等的
政黨全都視為違憲, 屬於違法政黨必須解散, 那就處理掉一部分的問題了.
這一棍子下去, 打到的不只國民黨喔, 民進黨台聯黨親民黨新黨綠黨歐派黨都會中槍, 立
法機構的政黨協商跟黨團運作系統都因此必須大洗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