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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C9asisK ] 作者: airfu (AIRFU) 看板: NTUSA 標題: [公告] 學生法官任命 時間: Sun Jun 27 02:57:45 2010 中華民國99年06月26日 學人字第 098015 號、第 098016 號 任命函 特任林于心、曾燕倫為本會學生法官。 任期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傅偉哲 -- 附件:學生法官簡歷 林于心 一、現在系級 台大法律系司法組五年級(已考取台大法研所公法組) 二、主要經歷 94學年第2學期外文系書卷獎 95學年第1學期~97學年度第二學期法律系書卷獎(其中五次為書卷一) 99學年台大法研所公法組(榜首) 參加由台大法學院顏厥安老師、陳忠五老師及陳昭如老師共同主持之建置台灣法實證 研究資料庫第一期實施計劃(Ⅰ) 97年度司法院暑期實習(負責整理法官法會議紀錄、協助製定法官法子法) 獲得2008年理律文教基金會獎學金 獲得2009年錢思亮先生紀念獎學金 2009年國際青年論壇在台灣台大代表 2009同志公民運動(負責2009年度議題策劃) 台大法學院蔡宗珍教授研究助理 中研院黃國昌老師研究計畫助理 三、想擔任法官的緣由 希望能以自己的法學專長爲學生自治盡一份心力,故接受提名。 四、對學生法官的認知 學生法院乃學生會組織的司法機關,學生法官的權限與義務主要依據「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會自治規程」(又稱學生憲章)及最近剛大幅翻修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 」,由此二法規可知學生法院兼具個案具體審查與抽象規範審查之機能,並在各行政訴訟 、仲裁、法令解釋與統一解釋間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五、對未來學生司法體系的願景 從學生法院法的大幅翻修與之前提名者對學生法院的建議,可知學生法院此一機構在 法律規範的密度與精緻度上一直較欠缺,而此一現象似乎不止於學生法院,其他學生自治 機構似乎也都面臨法規範不甚完備之困境。 儘管學生法官職司司法仲裁的身分,有不告不理之特色,但在目前法規不甚明確致行 政立法部門時生衝突之際,學生法院更有其積極意義。透過每一個裁判中的論辯與說理, 學生法院能扮演的功能,將不只有調停個案,甚至對於未來法律修正的過程亦有正面意義 。 -- 曾燕倫 一、現在系級: 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一年級 二、主要學經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輔系政治系國關組 (2005-2009) 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2009-)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二年級班代 (2006-2007) 台灣大學法律系系學會總務部長 (2006-2007) 2007年台灣大學法律營總務長 (2007)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學生代表會秘書 (2009-)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研究助理、教學助理 (2009-) 台灣大學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助理 (2009-) 參與研考會「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研究計畫(葉俊榮老師主持) (2010) 參與環保署「公害糾紛處理與環境損害責任之運作機制探討及法制研修推廣」研究計 畫(葉俊榮老師主持) (2010) 2010年傑賽普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代表台灣大學)團體獲得台灣區第二名、個人獲 得優良辯士獎 (2010) 三、想擔任法官的理由: 希望發揮所學,有實際應用的機會,並貢獻於學生自治事務。 四、對學生法官的認知: 學生法官作為學生會組織的司法機關,職責在於根據相關自治規範,對受聲請之實體 與抽象爭議進行裁判或解釋。學生法官的制度設計,兼具具體個案判決與抽象法律解釋具 法官的職務特色,除了作為個案紛爭的法律救濟途徑,也發揮督促行政部門依學生自治法 規行使職權的功能。 五、對未來學生司法體系的願景 學生自治的落實能具體實踐學生福祉,保障學生權益,但成效仍仰賴制度建制的配合 。從權力分立的觀點來看,行政職司依法執行,立法展現多數意志,司法除了督促行政部 門依法行政,也肩負保障少數權利的任務,三權彼此相互監督制衡。然而目前學生自治領 域中,行政與立法部門功能日益健全,司法部門則尚待發展。作為學生法官,今後除了在 個案審判業務上發揮作用之外,也期盼能積極地發揮影響力,使學生自治在規範建制面上 更為完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8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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