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不是包圍警局,而是集會遊行法該是保障而非限制

重點不是包圍警局,而是集會遊行法該是保障而非限制
Photo Credit: Junsuwhy CC BY SA 3.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作者:洪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

台北市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11日驅離在立院旁集會的公投盟,並強硬宣佈日後不許公投盟之集會申請,引發千人「路過」中正一分局抗議,此事引發對於集會遊行法的討論。

其實,集會遊行法是用來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而不是限制,但是集會遊行一定會影響到他人的權益,因此必須要靠這部法律來調和。向主管機關報備,乃是讓主管機關得以及早因應,但不該使主管機關對於集會與否有生殺大權。

集遊法現行許可制容易變成事先審查

集會遊行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此種權利為表意自由之一種且為集體性的權利。但在實施該權利之際,必然造成其他民眾一定程度上之不便利,例如住居安寧、交通過往等,因此必須要審慎行之。

此點在集會遊行法第1條即表明了,該法之制訂是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所以有人誤以為法乃是在限制集會遊行,這是個天大的誤會。

集會遊行是憲法上所賦予人民之權利,該權利亦非全然的不受限制,此點在憲法第23條即有規定,但是這樣的限制必須事出有因,且要合於比例,所以集會遊行法倘若規範太過嚴格,集會遊行法就會變成一個惡法。

現行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備受爭議,因為如此一來,就會造成國家對於人民言論的發表有個事先審查的可能性。

尤其集會遊行常表達的乃是公共與政治意見,因此要盡量的寬容。大法官甚至認為,即使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此種會危害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言論,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解釋都認為沒有明顯立即的危險,而得以主張。

雖然對於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國家有較大的審查可能,但也不能藉此卻封殺集會遊行發生的可能。但是如果集會遊行仍然要申請許可,那國家就有預先審查的可能性。

雖然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肯認許可制,但前提是原則上都許可,但是從實務的發展上來,顯然警察機關還是掌握了得否集會的生殺大權。正本清源的方法就是改為報備制。

緊急性、突發性集會不必報備

但是改為報備制,不該是自願的報備,為了要調和各種權利,集會者還是要有報備的義務。

最近民眾常以路過為藉口而行集會遊行之實,很顯然都沒有申請,然而,即便改為報備制也沒有辦法解決這樣的問題。

實際上來說,於集會遊行法第9條本有所謂的緊急性與突發性集會,前者乃是有計畫且有負責人之集會,後者則否。

而在第9條第1項後段本規定,該種集會不受申請許可期間之限制,因為緊急性與突發性集會要人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實無可能。

在德國的巴伐利亞邦、薩克森安哈特邦等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與學理上同樣的認為緊急性集會必須要立即報備,突發性集會則無需報備,因為也不知道要如何報備。

警察局其實常被包圍 不必大驚小怪

至於警察局被包圍引起民眾公憤一事,我想問的是,各位同胞你們知道我們警察機關常常成為抗議對象嗎?

  • 2012年7月蘆洲分局因錯列民眾為失蹤人口,以至於民眾後辦理其他文書時,遭已偽造文書送辦,家屬於分局前抗議。
  • 2013年9月又是蘆洲分局因員警自殺,家屬對偵查隊偵查方向有所疑義,於分局前抗議。
  • 2009年6月澎湖尖山安檢所,因執法不當遭百餘名漁民包圍,縣長王乾發到場協調。
  • 2009年11月 國民黨籍屏東縣長候選人周典綸因率眾抗議縣長施政,並懷疑縣長施壓縣警察局約談參與抗議者後,於縣警察局前率眾示威(該案件雖未申請,但屏東分局認為亦未違法)。
  • 2009年12月台南將軍安檢所,因禁止雙拖網船入港,遭三十搜漁船包圍(安檢所有一面是海)。
  • 2008年8月嘉義東石分駐所因處理民眾婆媳糾紛,遭東石鄉民200~300人包圍三次。

舉出上面的新聞,只是要告知作為公權力機關,本來就是會成為抗議對象,機關本來就有容忍義務,更何況人家是來請願的。

但是我國實務上還有很多抗議私人的情況,例如至醫院門口抬棺抗議,該私人有沒有相同容忍義務則不免懷疑了。

至於要解決集會遊行擾民的問題,其實不在修法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重點在於警察機關面對集會遊行的處理態度以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