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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oFront (第三新東京市地下要塞) 看板: AAAAAAAA 標題: [轉錄][大過] 高師大訂「集遊法」箝制師生自由 時間: Sun Jun 20 17:20:27 2010 校務會議報告:未經學校同意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活動者將記大過 這次的校務會議針對先前學代會發起「高師崛起」大遊行的事件,增 修了「未經學校同意,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活動者」 應記予大過的條款。 此條款我們原以為是學生以高師大校方的名義發起活動,將被記過處 份,因此在表決時,雖然學生代表提議刪除,但卻獲得壓倒性的通過。 此案一過,在場有老師詢問,若是以學生會的名義發起遊行或請願活 動,是否也大過處份? 校長表示,舉凡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學生議會)、系學會或是高 師大任何系所(含教師),都不得以高師大的名義從事對外活動,如 連署聲援、遊行等活動,皆不能以「高師大某單位」、「高師大某身 份」為之,連老師也不例外。 老師提問:「這樣是不是連系所老師要對外連署發言都要經過學校同意呢?」 校長表示,需要簽準(就是要送公文請校長點頭)。又說,只要是好 的都可以,但是有影響校譽的就不行。 此話一出,全場嘩然,立刻開始了一系列的攻防戰。學生代表表示, 此案違反了憲法保障中的集會遊行自由。校長說,大學可以自己訂定 校規。學生表示,所謂子法不能與憲法抵觸,這是基本常識,即使通 過也沒有效力,因此提出附議動議,要求重行表決。但是校長在一秒 內的時間,以在場無人附議為由,馬上跳至下一案,甚至連話都不 讓學生說完。 會議結束前,為了繼續杯葛侵犯學權的「集遊法」規則,學生代表 發表先事聲明,要求校務會議的秘書將以下發言列入會議記錄: 「本席○○○,校務會議代表暨學生代表大會主席,認為982校務會議 提案內容之提案六:「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獎懲規則修正條文」, 其第四條第三項第16款「未經學校同意,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 集會、遊行活動者」應記予大過。 此法經校務會議主席(校長)說明後,日後舉凡學生會、學生代表大 會(學生議會)、系學會或是高師大任何系所(含教師),都不得以 高師大的名義從事對外活動,如連署、遊行等活動,皆不得以「高師 大某單位」、「高師大某身份」從事之。 本席認為,此規定違反憲法中所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有違法和違憲 之嫌,請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定此規則時,予以審查。必要時,向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申請統一解釋。請校務會議秘書將本席以上發言列入會 議記錄,謝謝。」 但是校長表示,個人聲明不得列入記錄,如要列入,需要經過表決!學 生代表認為,校務會議委員之發言,本來就有列入記錄之必要,因為人 人需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豈有透過表決將學生的言論排除不列入記錄的 道理,這是會議規範基本的常識。 但校長表示,個人聲明,憑什麼列入記錄。如果對學校意見,歡迎寫信 向教育部申訴,沒有必要列入。 這時,有老師提議,此案因為剛剛有時間壓力的問題,所以提案沒有充 分討論,是能否能再進行一次的表決?校長表示,已經決議的事情不能 再進行表決。我們可以等下次校務會議再討論。並且告知學生代表,有 問題可以下次開會再討論。 學生代表表示,自己任期只到這學期,因此下次的校務會議,不在本人 負責的範圍之內。除非本案打銷,否則我聲明列入記錄。代表學生不為 違法的校規背書。 最後,校長直接宣布散會,目前「未經學校同意,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 願、集會、遊行活動者」應記予大過的條款,算是通過。 學生代表的聲明是否列入,雖然秘書有拿張紙條給我們,請我們寫下發 言內,但散會時由於我們在跟其他老師討論亦探,秘書已先行離開,事 後我門特別將發言內容 email給主秘室的秘書,至於結論如何,目前無 從得知。 此部分報告完畢。 註:這次校務會議共有11席學生代表,只有學代會的代表一個人出席。 三名學代列席互相照應。 其餘五院學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研究生等10名代表皆未出席。 除非有同學去坐老師的位子,否則在學生席上我們沒看到其他同學 不知道人事室和課外組在指派學生代表時,出了什麼問題。 出席學生 董泓志 列席學生 施佩吟 簡伯任 謝秉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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