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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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全「替代」 替代役權好大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立法委員段宜康接獲民眾檢舉,收到政府部會公文,竟然是由替代役男發文;甚至還由替代役男執行業務採購!不禁讓人疑惑,到底替代役男是接管整個政府部門了?還是政府部門全都被「替代」了?!

立委段宜康說,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是以,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作,而役男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合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等要件。

基此,役男承辦機關公文書時,如係機關內部作業事項之簽呈,當可由替代役役男於承辦人處具名,而如係以機關之名義發文,則應由其所輔導之公務員具名,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役署管字第0九三00一七三二三號函﹚

立委段宜康表示,另根據《替代役役男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被分派到政府部門的替代役男,若違抗長官之命,即有罰責。那如果遇到長官要求執行不應執行的業務,替代役男敢違抗嗎?

立委段宜康指出,民眾陳情給衛生署反應,不應由非專業且短期任職之替代役男發文,否則責任歸屬難以歸咎。但衛生署最後竟只對替代役男的主管懲以「口頭告誡」,這種不病不癢的懲處,對於怠惰委責的公務人員,是否真有達到懲戒之效果?!還是官官相護?!

立委段宜康認為,目前全台替代役男共有17977人(一般替代役17606、研發替代役371),服務於三十幾個政府單位(如附件一),內政部役政署作為主管單位,應主動並定期稽查所有替代役男於服務單立之業務,否則所有事情都推給不敢吭聲的替代役男做,那乾脆就將政府部門全「替代」好了!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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