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hydrogenas (小又) 看板 LisaShie
標題 [閒聊] 管轄權
時間 Wed Sep 15 15:03:5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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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舉例:此為告訴乃論罪舉例
有一位 <臺北市民>A計程車司機,某天載客到<桃園>國際機場
卻不小心撞傷了一位返國的住在<臺中>的旅客甲,導致甲的右腿殘廢。
爾後,甲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本案犯罪地在 桃園,被告之住所在 臺北
自訴人某甲雖有自訴權能,但台中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
因此台中地方法院依照同法第304條規定,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
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以上,無論到哪裡去按鈴申告,最終應該都會將管轄權移送回原先發生地>>
<<另外,被告亦可以申請轉移管轄權至其所居住地>>
所以原告再哪裡提起告訴 其實都是多此一舉
還請大家有錯誤指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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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09.57.236
→ springt:不過筆錄呢? 是否非得至報案派出所進行? 推 09/15 15:06
→ dehydrogenas:可以先聲請管轄權 筆錄應該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進行 推 09/15 15:07
→ dehydrogenas:至於原告筆錄要在哪裡進行 關我屁事! 推 09/15 15:08
→ redd:你說的都是正確,檢座同學也是這麼 說 推 09/15 15:14
→ kkkl:安心了 那所以到處跑只是多花油錢? 推 09/15 15:15
→ springt:太好了 雖然我還是覺得安胎中的孕婦 就算叫她去同縣市做 推 09/15 15:19
→ springt:筆錄也很辛苦 不過真的比高鐵頭到高鐵尾這樣好多了 推 09/15 15:20
→ dehydrogenas:大家加油阿! 推 09/15 15:38
→ manzung0202:作筆錄前可以先聲請轉移管轄權 不要太擔心 推 09/15 22:50
→ manzung0202:這樣一來只是顯得原告不懂法律又以為可以玩弄大家 推 09/15 22:51
→ springt:原告真的跟所長他們是同一人? 我今天特地去翻舊文 實在 推 09/15 23:00
→ springt:看不出多西那句話惹到她了 推 09/15 23:00
→ manzung0202:要告都可以告 又不是已經判決確定了 XD 推 09/1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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