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 銀行疑買債權再轉賣 金管會要查
連動債 銀行疑買債權再轉賣 金管會要查
2008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銀行不當銷售連動債又一章!連動債自救會昨日提出新事證,指稱銀行先向海外投資銀行下單買債權,再轉賣給投資人,違反《信託法》的受託人義務,金
管會銀行局昨日承諾,將針對銀行販售連動債行為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銀行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10多位連動債自救會幹部昨上午10點與金管會銀行局協商,根據自救會掌握最新事證,不少銀行往往先向海外投資銀行下單買下債權,再分批銷售給投資
人,明顯違反《信託法》的受託人義務,也就是信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能有交易關係,自救會要求金管會調查相關資金流向、及在本地是否涉及不當銷
售。
違反受託信託人規定
根據《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若另有規定、或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
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者除外。
金管會官員解釋,若A銀行先向海外投資銀行買下連動債的債權,該檔連動債就形同A銀行的資產,不能夠賣給一般投資人,否則的確違反銀行受託人與信
託人交易的規定,官員說:「我們短期內將針對這項新事證進行調查。」
須承受持有債券風險
銀行業者表示,通常不會有銀行做這樣的事情,因為先買的債權如未能賣出,就要承受持有債權的風險。銀行販售連動債,主要目的是賺取手續費,較有可
能的狀況是,銀行為維持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先與投資銀行設定一定的門檻,再承諾一般投資人,投資銀行會保證一定的利息,此時銀行須冒的風險,就是
一旦未達門檻,銀行須補貼這部分的損失。這樣的方式,讓人看起來像是銀行先跟投資銀行買債權,再轉賣給一般消費者。
金管會官員指出,近日內就會針對銀行調查銷售行為,如果調查屬實,將會要求銀行主動向投資人進行協商,承擔銷售不當的責任
0推薦此文章 推 收
當日人次: 462 累積人次: 499
您可以對此收藏留下註解
個人分類: 未分類文章 全站分類: 財經 / 投資 / 基金
you07170429 at 無名小站 於 11:41 PM 發表 | 回應(14) | 引用(0) | 收藏(0) | 轉寄給朋友
回應
• 1樓
委託關係疑問:
如果100個人跟雷曼買連動債,則銀行(受託人)對雷曼應登記100次購買,代表每一筆獨立委託銀行購連動債.(因每一筆也都達雷曼要求登記門檻1萬美金)
A---1萬美金--銀行---雷曼
B---6萬美金--銀行---雷曼
C---10萬美金--銀行---雷曼
..............這樣才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
如果銀行沒有針對每一個委託人的委託對雷曼獨立登記,而是集資一次購買(甚至買來再賣給我們),這樣有符合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嗎?
問題是:A,B,C委託人互不認識,沒有"聯合"委託銀行一筆買啊!
有人可以解答嗎?
• denealh6 於 November 3, 2008 01:26 AM 回應 |
• 2樓
如果以上屬實銀行將違反銀行法第125之2條
http://tw.myblog.yahoo.com/jw!JjkZGEyKRUN7qsMgwHQsuf0-/article?mid=1633
• 龔 於 November 3, 2008 09:52 AM 回應 |
• 3樓
雷曼 英文第7頁
中華民國禁止銷售
意思說我們跟雷曼之間沒債權關係拉
10月初銀行經理也誠認是拆開來賣的..
• 於 November 3, 2008 11:29 AM 回應 |
• 4樓
根據3樓的說法
既然銀行也承認是拆開來賣
有人是這樣得到賠償的嗎?
謝謝各位的告知
• 高雄吳先生 於 November 3, 2008 11:49 AM 回應 |
• 5樓
真相已慢慢浮現
雷曼債便是銀行先行批購,再分割販售給予散戶
這群人該負刑責
不能草草了事
• aa 於 November 3, 2008 11:53 AM 回應 |
• 6樓
每檔基金在台灣有審核的話有類似以下的行政序號 ,
雷曼連動債似忽沒發現......
舉例..96年金管投信新字第020號
現在銀行就是皮皮的當初一直推說它們是代銷 難到我們跟中信銀第一頁也
是它們搞錯紙張嗎??
因為承認是信託的話它問題大囉 ,各位去看信託法規~
• 於 November 3, 2008 12:21 PM 回應 |
• 7樓
日盛銀行銷售的〈持盈保泰5〉中文預告書有再銷售限制,日盛銀行係基於日盛銀行顧客的受託人地位,向出售機構購入本連動債,但日盛銀行不得在中
華民國以外之其他司法領域行銷、促銷、發行、銷售,或轉售本連動債,若日盛銀行要在中華民國境內行銷、促銷、發行、銷售,或轉售本連動債,折則
應〈1〉符合中華民國特定金錢信託之法律和規範,包括ROCTA規範和所有可適用的行銷、勸誘、銷售,或發行之限制,並且〈2〉每個連動債的顧客其最
小的購買量不得低於AUD1000或其它等值的幣值。以上內容不就是信託關係,是否有人能解釋更清楚,感激不盡,TEL23213498。
• shyu 於 November 3, 2008 01:47 PM 回應 |
• 8樓
7樓的
金管會官員解釋,若A銀行先向海外投資銀行買下連動債的債權,該檔連動債就形同A銀行的資產,不能夠賣給一般投資人,否則的確違反銀行受託人與信
託人交易的規定,官員說:「我們短期內將針對這項新事證進行調查。」
你日盛如果先買進,再賣給你,這樣應該有符合......
• denealh6 於 November 3, 2008 04:27 PM 回應 |
• 9樓
台灣屬於什麼國家 允許銀行詐騙存款戶的錢
因為連動債沒經過財政單位審核
....
• 於 November 3, 2008 04:32 PM 回應 |
• 10樓
給7樓的大大
我在中國信託4057也看到類似的條款,原來purchaser指的是銀行。英文說明書中另有一段提到買方同意免除賣方責
任,除非索賠和損失的產生係因賣方疏忽、遺漏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所造成。那這麼看來,對於雷曼,買方是銀行,儘
管銀行銷售時完全未提及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我們也沒有依據可以主張銀行的銷售瑕疵?
• 阿芬 於 November 3, 2008 05:46 PM 回應 |
• 11樓
10樓的大大 那投資人看不懂英文理專又沒說
算銷售瑕疵?
• 於 November 3, 2008 06:25 PM 回應 |
• 12樓
銀行違法不當銷售,除了要全額理賠贖回外,銀行負責人要負法律責任,而且要有慰問金給散戶,這樣才是社會正義
,真奇怪!政府都不撤查嗎?還要受害者提出質疑點才去查,司法應儘快介入才對,這樣要搞到何時?
• mei 於 November 3, 2008 06:33 PM 回應 |
• 13樓
最近看了連動債的新聞後才發現我們是被騙了!
4年前買連動債時有問理專,為何網站上沒有此產品介紹,
理專說這種產品是不可以公開銷售的,我一直納悶,
現在才知道原來連動債是違法銷售的,真可惡!
• 於 November 3, 2008 06:41 PM 回應 |
• 14樓
瑞銀美銷售雷曼證券被控告
2008-11-03
瑞銀因在美國銷售雷曼兄弟發行「100%保本證券」,因證券變成一文不值,被客戶控告索
賠。
客戶委託的6名律師指出,瑞銀經紀商當初宣稱連動債是低風險投資,未能強調其為雷曼
未擔保的憑證。北美證券管理協會指出,州政府機關正考慮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相關銷售
情形。
律師表示,一名持有瑞銀銷售的雷曼證券的65歲客戶,稱其退休存款虧損140萬美元。
包括瑞銀、花旗集團及美林等銀行在內,已損失逾36億美元的罰款及虧損,因他們證交會
及紐約等各州的主管機關要求下,必須向客戶買回標售利率證券。
(彭博)
|